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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廚師攜「鐵蓮花」乘高鐵往內地參加音樂節 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 罰款3000元

法庭事

兼職廚師攜「鐵蓮花」乘高鐵往內地參加音樂節 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 罰款3000元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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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廚師攜「鐵蓮花」乘高鐵往內地參加音樂節 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 罰款3000元

2026年05月27日 16:58 最後更新:16:58

22歲兼職廚師計劃乘搭高鐵前往內地參加音樂節時,在西九龍高鐵站安檢被發現行李箱內藏有「鐵蓮花」,其後被捕。他被控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惟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曾宗堯星期三(5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指雖然接納被告購入該物品的初衷是用作裝飾,無不法意圖,但被告由始至終均清楚知道物品本質為「鐵蓮花」,故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3000元。

鐵蓮花(示意圖,非涉案證物)

鐵蓮花(示意圖,非涉案證物)

被告姜世堯(22歲,兼職廚師),被控1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案情指,在2025年8月1日,於香港西九龍高鐵站B1層安檢站,被告經過安檢時,安檢人員透過X光檢查儀器,發現其行李箱內懷疑藏有「鐵蓮花」,隨即通報上級並截停被告,其後警方到場處理。

曾官表示,被告當時向警員承認,「鐵蓮花」是自己在淘寶購買,用作裝飾,放置於衣物內;警員觀察到涉案的「鐵蓮花」可如鎖匙扣般打開,但不認同其屬普通鎖匙扣。而武器專家的專家報告指出,涉案「鐵蓮花」並非特別輕身,與塑膠飾物有明顯分別,絕非單純鎖匙扣,即便有額外設計,亦可能屬偽裝,物品本質具攻擊性,屬於違禁武器。

曾官引述被告供詞,涉案「鐵蓮花」於淘寶購買,被告認為僅屬飾物及鎖匙扣。而案發當日計劃帶往貴陽音樂節,掛在牛仔褲上作裝飾,平日亦與其他飾物放在一起。被告承認知道該物品被稱為「鐵蓮花」,但最初聲稱不知道屬違禁武器,其後又指知道該物品名叫「指虎」。

曾官裁決時表示,法庭接納被告購入及管有物品的初衷是用作裝飾,並無不法用途,且被告無案底,品性良好,作供可信性較高。但法庭不接納被告「以為只是鎖匙扣」的說法。在涉案淘寶頁面明確標註「藤蔓指虎鎖匙扣」,「指虎」正是內地對鐵蓮花的稱呼,被告亦清楚知道該物品名為指虎;加上物品具有明顯重量,手持即可辨識並非普通輕身飾物,可見被告知悉物品本質為「鐵蓮花」或「指虎」,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姜世堯,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姜世堯,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姜世堯,現年22歲,5歲來港,中六畢業,現職兼職廚師,無刑事定罪記錄。辯方呈交兩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母親及班主任撰寫,信中提及被告為人老實、善良、孝順、守規,是次屬一時無心之失,請法庭寬大處理。

法庭綜合案情、被告背景及案例,考慮到被告初犯、無案底,初衷非作非法用途,判處被告罰款3000元。

案件編號:KCCC 6/2026

21歲補習老師涉為7歲男童上門補習時,以「訓練」為由要求男童為他口交及吞精,期間更以口罩將男童蒙眼,早前承認9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法官譚思樂星期三(5月27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法官譚思樂星期三(5月27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法官譚思樂星期三(5月27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控罪指,他在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4月10日,在九龍城某單位內非禮年齡16歲以下的男童X。

譚官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為嚴重,具壓倒性的加刑因素。被告和男童X年齡差距大,被告以補習老師身份,在男童X房間內犯案,嚴重違反家長對其信任,而該房間本應是兒童最安全的私人空間。

此外,被告的行為持續超過四個月,並由手淫逐步升級至要求男童X進行口交及吞精,性質嚴重且逐步惡化。該行為對年僅7歲的男童X造成嚴重心理創傷;同時亦對男童X的父母造成重大傷害,父母懊悔輕信被告、疏於看護孩子,並需安裝閉路電視監察,家庭生活受嚴重影響。

譚官指,被告雖有童年遭性侵的經歷及自閉症譜系障礙,但有3項同類案底,心理報告更顯示其患戀童癖,重犯風險高,綜合所有因素,終判處被告54個月監禁。

案情指,被告自2023年8月起上門為7歲男童X補習,而X的父母均在外工作,只有家傭在家。被告於8月9日與X在房間上課時,被告要求X坐在他對面,被告隨後拿出自備的口罩,並戴在X的雙眼上,繼而要求X為他手淫,X依從。及至2024年3月,被告同樣用口罩遮蓋X的雙眼,要求X跪低為他口交,被告射精後叫X張開口,指示X吞下。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年24歲),補習老師,原被控13項向年齡在 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早前承認其中9項罪名,餘下4罪獲准存檔法庭。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年24歲),補習老師,原被控13項向年齡在 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早前承認其中9項罪名,餘下4罪獲准存檔法庭。

X對被要求吞下精液的事感到噁心,並覺液體有味,遂將事件告知母親,惟其母不確認事件是否屬實,故未有即時報警。被告其後繼續向X施淫,X再將事件告知父親,X的雙親其後在房間設置閉路電視,以監察被告行為,終揭發被告要求X口交及吞精,影片顯示被告犯案時間約18分鐘。

2024年4月中旬,被告被警方拘捕後承認犯案,同意其行為沒有得到X的同意,並指當X不服從他時,便會聲稱這是一種訓練。警員更在他身上搜出2個口罩。

案件編號:DCCC96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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