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政府:《國安條例》附屬法例不適用於已完成法律程序 不具追溯力亦無新增罪行   

政事

政府:《國安條例》附屬法例不適用於已完成法律程序 不具追溯力亦無新增罪行   
政事

政事

政府:《國安條例》附屬法例不適用於已完成法律程序 不具追溯力亦無新增罪行   

2026年06月10日 17:22 最後更新:06月11日 16:04

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新訂立的《程序事宜規例》列明非國安案一經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將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用國安法律程序處理。特區政府表示,規例不適用於已完成的法律程序,而且國安法例罪行及罰則不適用於生效前作出的行為,因此「不具追溯力」。 

《程序事宜規例》所述明的機制,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不論涉事作為或檢控是否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

更多相片

對於條文是否等於「具追溯力」、與以往國安法例不具追溯力有否出入,政府回覆傳媒查詢時解釋,規例不適用於已完成的法律程序,又引述《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稱,訂立刑事罪行及提高刑罰的法律不得適用於立法前作出的行為;又引述律政司長林定國日前在立法會解釋,《香港國安法》以及《維護國安條例》的罪行及罰則不適用於生效前作出的行為。政府稱規例沒有新增罪行或改變罪行罰則,所以不涉「追溯力」原則。

政府強調,規例的特首證明書機制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國安法訂立時已考慮到香港法例下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其條文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明顯包括在該法生效前已有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政府表示,倘現時就相關危害國安罪行展開檢控,理應適用國安法和《維護國安條例》下的程序規定,因此新規例的界定機制涵蓋國安法生效前作出並構成罪行的犯罪行為。當局強調做法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普通法原則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安條例》。

至於規例中的「罪行」是否指所有罪行,政府引述《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稱,「罪行」包括任何刑事罪,和違反任何訂有罰則的法律條文。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附屬法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會後回應外界關注。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定國表示,理解今次附屬法例引起市民關注。他強調,根據《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行政長官本來就可以在任何情況下主動發出證明書;今次附屬法例只是將現行法例下的權力講得更清楚,即行政長官可以判定某刑事罪行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但並無擴大其權力。他形容,訂立附屬法例是「畫公仔出腸」,將一些本來順理成章的事說得更清晰,避免出現不確定性。至於被告人最終是否被定罪,仍交由司法機關裁決。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重申,一些別有用心的人聲稱附屬法例會令原本性質輕微的罪行變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他強調這些說法是「假的、誤導、騙人、嚇人」,批評說這些話的人可能是心腸歹毒,想煽動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不信任和仇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問到行政長官目前發出了多少張證明書,鄧炳強回應指,根據相關條例,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資料不予公開,但絕大部分案件都是公開審訊,市民可以在庭審過程中了解在甚麼情況下會發出證明書。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