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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煽惑投白票案 終極上訴遭駁回

法庭事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煽惑投白票案 終極上訴遭駁回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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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煽惑投白票案 終極上訴遭駁回

2026年06月17日 17:15 最後更新:17:15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於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期間,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社交平台帖文,被廉署控告一項煽惑他人投白票罪,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條例合憲後認罪、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蘇浚鋒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控罪違憲。終審庭星期三(6月17日)頒下判詞,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處理。上訴人蘇浚鋒由大律師詹鋌鏘、梁麗幗、司徒子朗代表。律政司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邵鈞泰及吳加悅代表。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上訴方爭議《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訂明的罪行,是否不合憲地侵犯表達自由,以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

判詞提到,若某項活動屬合法,而以合法手段推廣該活動屬追求正當目的的話,則採取合法措施來防範該活動失敗也應同屬追求正當目的,包括為防止因杯葛或其他擾亂行為引致該活動失敗所採取的措施。因此按法律要求舉辦的選舉,如能成功舉行獲得廣泛參與,將有助提升選舉認受性,合乎公眾利益,而促進參與和避免杯葛的合法舉措則可算追求正當目的。

判詞續提及涉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的立法背景,指全國人大為應對2019年的社會動盪和政治體制失序,而啟動選舉制度重大改革,認為要回復香港的憲制秩序,以及確保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有效管治,有必要完善制度。雖然個人不投票、投白票或無效票則仍屬合法,但涉案條例立例旨在限制市民公開鼓吹不參與選舉,以維護選舉制度、選舉妥善運作及公信力。公開鼓吹他人不投票投白票可破壞選舉改革的目標,並損害選舉制度及選舉認受性,尤其當相關言論屬偏頗、情緒化或煽動性的訴求。

判詞強調,法律容許基於保障公共秩序而對表達自由施加限制,涉案條例可視為保障公共秩序的措施,因此其追求正當目的,並明顯地與該目的有合理關連。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煽惑投白票案,終極上訴遭駁回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煽惑投白票案,終極上訴遭駁回

終審庭認為,條例保留了所有合法的選舉選擇,施加的限制有限而精準,僅限於選舉期間的公眾煽惑行為,這最有可能破壞選舉參與度和公眾信心。在選舉期間以外公開鼓吹或在任何時候私下討論,都不受條例限制。縱使刑罰不輕,但基於其憲制目的之重要性,刑罰屬恰當,限制表達自由實屬必需,並取得合理平衡,因此一致駁回上訴。

終審庭亦指,鼓吹缺席投票、投白票或無效票實際上是呼籲杯葛選舉,破壞選舉及其制度;相反,為候選人或投票選項拉票則屬鼓勵參與制度,兩者之間在本質上明顯不同,因此不能相提並論,兩者的差別待遇亦理所當然。

被告蘇浚鋒,被控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而該帖文煽惑投票的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以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案件編號:FACC3/2025

一名被廉政公署起訴的男子,星期一(8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在2025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立法會選舉)期間,在一個傳媒機構的社交媒體專頁的貼文留言,煽惑他人投白票,被判囚兩個月,緩刑三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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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偉,38歲,保安員,星期一承認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條例》)第27A(1)(b)條。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稱,同類案件一般需判處監禁式刑罰,惟考慮到被告初犯,沒有刑事紀錄,遂判處他緩刑。

2025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去年10月24日展開,根據《選舉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同年12月7日)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被告承認於選舉期間在一個傳媒機構的社交媒體專頁的貼文留言,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無效票。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案情透露,該傳媒機構的貼文報道一則新聞,內容有關保安局局長提醒市民,煽惑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屬違法行為。被告以其個人社交媒體帳戶回覆該貼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控方星期一由廉署人員曾柏皓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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