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集團創辦人宗慶後遺產爭奪案再有新進展。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7月21日)頒下判詞,駁回宗馥莉(Kelly Fuli Zong)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去年8月頒布的非正審禁制令。
有關裁決意味宗馥莉暫時不得動用宗慶後生前在香港滙豐銀行留下的約18億美元資產,並須支付25萬元訟費。
宗慶後中年下海創業。
案件3名原告為宗繼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和宗繼盛(Jerry Jisheng Zong);被告為宗馥莉及建浩創投有限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去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頒發非正審禁制令,裁定宗馥莉暫時不得動用宗慶後生前在香港滙豐銀行留下的18億美元資產,主要包括債券、固定收益資產及現金;並須披露賬戶餘額及資產流向。
宗馥莉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去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展程頒布書面判詞,拒絕其申請,但批准暫緩執行披露令。其後,宗馥莉又於去年10月再向上訴庭提出申請。
娃哈哈。
上訴庭法官林雲浩及法官夏利士今日頒下判詞,駁回宗馥莉的申請,並下令她須支付25萬元訟費。判詞指出,宗馥莉一方提出法官未有要求原告方證實涉案資產有實質的虛耗風險,相關命令變相是一個資產凍結令。但上訴庭不同意相關命令是資產凍結令,亦不認同相關命令的門檻是原告方須證明實質虛耗風險,而須否透過相關命令去提供保障,這是法官基於當前事實作出的考慮,而宗馥莉一方並未提出足夠基礎去挑戰一個這麼高的門檻。
宗馥莉一方亦指法庭沒有考慮到原告方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相關命令,以為沒有審視到原告方提出的信託與受託關係。判詞指,法官已考慮到原告方給出的解釋和專家證供,雖然上訴庭同意有重大議題,但在現階段均不可能達至最終裁決。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判詞亦指,資產披露令是輔助執行另一命令,雖然宗馥莉一方指原告方亦有向杭州中級人民法院申索相關濟助,但香港法庭的資產披露令只是為了確保暫停動用涉案資產的命令能有效執行,法官亦有考慮到這一點,故宗馥莉一方並無合理可爭辯的基礎。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再被揭發涉及司法抄襲,在南太電子股份糾紛。上訴庭裁定,陳官在原審時撰寫的判詞有近九成半段落抄襲被告一方的陳詞,未能展現獨立司法思考,下令案件發還由另一名法官重審。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原告為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及其胞妹顧明芳、梁永欣及梁永鋯,被告為前妹夫朱嘉楨。顧明均一方指控朱嘉楨曾承諾以受託人身份持有約值4,000萬元的南太母公司股份,入稟要求對方交出股份。陳嘉信於前年裁定顧明均一方敗訴,並下令須支付訟費。
陳官在判詞中指出,被告朱嘉楨早在1992年因財困以400萬元賣出有關股份,並已通知顧明均,認為其後不可能主動建議交還股份。陳官又指,顧明均在胞妹離婚22年後才突然指控前妹夫受託持有股份,有關說法全無證據支持。
顧明均一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直指陳官的判詞中近九成半段落抄襲被告一方的開案及結案陳詞。上訴庭接納此觀點,認為判詞無從顯示陳官曾考慮雙方矛盾的證供或陳詞,亦未就案中重要議題作出獨立裁斷。
雖然與訟雙方均希望避免重審,認為重審耗費時間、金錢與資源,極不理想,屬下下之策。然而上訴庭指出,由於判詞顯示陳官在裁決前未有恰當考慮對原告有利的證據,導致案件在原審時未獲妥當裁斷。上訴庭無法代替原審法官,在未處理口頭證供矛盾的情況下以案情證據作出推論,因此必須重審以衡量各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並下令交由另一名法官負責。
事實上,陳嘉信已非首次因司法抄襲被上訴庭裁定案件須重審。2021年,陳官審理星洲藥業的「黃道人活絡油」等商品侵犯「黃道益活絡油」商標一案時,判詞被指有九成八與原告書面陳詞相同。星洲藥業上訴得直,上訴庭強調司法抄襲對執行公義帶來不利影響,下令案件交由另一法官重審。
陳嘉信。資料圖片
此外,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的孻子羅啟瑞,2018年入稟指控其三哥羅嘉瑞違反信託責任,要求撤銷羅嘉瑞作為家族信託任命人及監護人的資格,並撤換家族信託受託人滙豐信託等。陳官當時剔除部分申索段落,羅啟瑞上訴得直,上訴庭提到陳官整份判詞約有九成二屬抄襲,最終將整案交予另一法官處理。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就陳嘉信的抄襲行為曾作出嚴肅訓誡,陳官當時表示明白和同意。
案件編號:CACV 42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