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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橋拖屍案 無業男稱助女友減肥錯手用棍扑死 誤殺罪成囚3年9個月

法庭事

洪水橋拖屍案 無業男稱助女友減肥錯手用棍扑死 誤殺罪成囚3年9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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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橋拖屍案 無業男稱助女友減肥錯手用棍扑死 誤殺罪成囚3年9個月

2026年08月10日 16:57 最後更新:17:18

30歲女子2022年4月疑於洪水橋住所內遭人用棍擊斃,警方事後拘捕其當時25歲男友,控告他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兩罪。被告否認謀殺罪受審,自辯稱女友契家姐指女友患「胖死症」及嚴重自殘傾向,他為協助女友減肥才被迫毆打女友以防她入睡。早前陪審團裁定他謀殺罪脫,但誤殺罪成。法官張慧玲星期一(8月10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指本案被告需要治療及更生而非長期監禁,終判被告3年9個月監禁。

被告吳家聲用以毆打死者的木棍。資料圖片

被告吳家聲用以毆打死者的木棍。資料圖片

現年29歲被告吳家聲,否認於2022年4月28日至4月29日,在香港元朗洪水橋富安花苑某單位謀殺葉芷清,但承認阻止合法埋葬葉芷清的屍體。被告本擬承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被告沒刑事記錄,教育程度至中三,在內地出生,3歲時隨母來港與父親及兄長團聚,案發時無業,曾任職倉務員及建築工人 。

張官引述被告心理報告,被告長期遭受心理及身體虐待後出現創傷,在恐懼及困惑下,因被脅迫而犯下本案。報告指,被告沒有反社會人格,重犯風險低,但他有明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徵狀,建議接受心理治療,以處理創傷記憶及情緒困擾。

張官引述辯方求情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智力低於一般人水平,自尊心低,傾向迴避問題,在壓力下不知如何解決困難,導致面對矛盾時無法妥善處理。辯方強調,本案情況特殊,建議誤殺罪刑期不超過5年,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則同期執行,並指被告在審訊首日已提出認誤殺罪,陪審團最終亦裁定誤殺罪成,故應獲四分之一刑期扣減。

張官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重犯風險低,認為本案被告更需要治療及更生,而非長期監禁,考慮所有情況後,終判被告3年9個月監禁。

控方開案陳詞指,2022年4月29日,有途人在田廈路街上看到被告用板車運送物品,板車由黑色垃圾膠袋包裹,但途人看到板車露出一隻腳和被保鮮紙包裹的頭部,於是報警。另有一名途人當時看到狀似被子包裹着的人形,便問被告在運送甚麼,被告稱是屍體及正送往警署。

警方到場發現板車上的死者屍體,其頭部及身體被保鮮紙及棉被包裹。救護員到場發現死者手指和腳指已發黑,其後證實死亡。被告在現場被捕,之後在警誡下承認:「我一時錯手用棍扑死咗佢」。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他因為協助女友減肥、及阻止她入睡才打她。

法醫驗屍報告發現,死者頭部重傷,身體多處瘀傷和逾5成體表有燒傷痕跡,判斷死因是窒息、頭部受傷和腐蝕性物質造成大面積皮膚燒傷。

法官張慧玲星期一(8月10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指本案被告需要治療及更生而非長期監禁,終判被告3年9個月監禁。

法官張慧玲星期一(8月10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指本案被告需要治療及更生而非長期監禁,終判被告3年9個月監禁。

被告早前自辯時稱,他與女友當時搬到女友的契家姐及契姐夫「阿朗」位於洪水橋家中同住,惟兩人卻遭契家姐夫婦欺凌。他指「阿朗」要求他們繳付3萬元租金,令他被迫借錢交租並因而欠債;兩人又經常被契家姐及契姐夫責罵,甚至被對方用沾有通渠水的棉花棒在皮膚上畫圈。被告曾在庭上脫下衣服,向陪審團及法官展示身上傷痕。

他續指,契家姐要求女事主以不眠方式減肥,並命令他負責看守,若發現事主睡着,便須動手打她。契家姐又要求他令女友「識驚」,他因而多次以木棍毆打女事主。

被告又稱,當發現女友死後,曾抱着屍體痛哭說:「對不起。」並因覺得無法保護女友而自責。被告又指,是「阿朗」指責他殺人,更曾建議肢解事主,但他想到血腥場面便下不了手,最後決定把女友的屍體拖到外邊,再找地方埋葬,然後去自首。惟因屍體太重,他拖至中途已在街上放棄。

案件編號:HCCC 340/2024

23歲設計學校男學生,2023年認識12歲女童並發展情侶關係。男子無視女童父親警告,兩度與女童進行無保護措施性交。其後女童因分手向父母揭露事件,男子主動到警署自首。被告早前承認兩項與 13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女童X屬情侶關係,被告沒有使用恐嚇、利誘或暴力,X屬自願,本案屬單次事件,被告亦無戀童傾向。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明白事件對X及其家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深感懊悔並致歉。

周官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沒案底,在本案審訊期間辭去地產文員一職,被告父母離異,與母親同住,父親移民愛爾蘭,與被告甚少來往。

周官判刑時指,被告與X有11歲年齡差距,在情侶關係初段,X父親已作出警告,被告仍未能自制而發生性行為,且兩次均沒使用保護措施。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屬中至高;而X的創傷報告顯示,事件對X造成長遠影響,包括生活質素及學業,X頻繁情緒失控,與母親關係惡化,更曾有自殺傾向。

周官指,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屬嚴重罪行,相關法例旨在保護心智未成熟及脆弱的女童,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阻嚇信息。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後,終判處被告兩罪共監禁26個月。

案情指,案發時12歲的女事主X於2023年11月至12月認識被告,不久後成為情侶,當時被告23歲。X的父親於翌年1月得悉被告與X的關係,提醒被告X年僅12歲,警告不要性交;同年2月16日,X致電父親,指與被告吵架並已分手,她表示曾與被告性交,表現激動並堅持報警。

其後X向父母透露,曾在被告位於將軍澳善明邨家中、以及在東莞樟木頭與被告性交。X的父母致電被告查詢,被告道歉並承認曾與X性交。3人之後見面,被告進一步承認曾在無使用避孕套下與X性交。X的父親之後將事件告知X的學校社工,社工通報後由執法部門調查跟進。

X在2024年2月23日的錄影會面中稱,在同年1月初某日,她與被告在將軍澳善明邨某單位在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而同年2月9日至12日間,X一家三口及被告一同前往東莞樟木頭旅行,被告與X同住一個房間,2人於2月11日在樟木頭某單位在X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被告於2024年3月3日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曾嘉浩(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承認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被告曾嘉浩(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承認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案件編號:DCCC9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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