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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 排車員不小心駕駛罪成 官:一場悲劇 判20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 排車員不小心駕駛罪成 官:一場悲劇 判20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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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巴車長車廠內遭撞斃 排車員不小心駕駛罪成 官:一場悲劇 判200小時社服令 

2026年08月12日 11:41 最後更新:14:09

一名九巴車長2023年9月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意外後逾兩小時後才被發現。涉案排車員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駕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星期三(8月1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的駕駛導致另一名同事死亡,是一場悲劇,但考慮到被告作為職業司機多年無犯駕駛相關罪行,被告家庭及本人受嚴重心理影響等因素,認為再判監對各方均無好處,故視本案為例外,終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孫偉亮,案發時46歲,被控於2023年9月7日在九龍灣車廠5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被告孫偉亮,案發時46歲,被控於2023年9月7日在九龍灣車廠5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羅育權死亡。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在香港出生,現年48歲,已婚,育有兩名兒子,被告顧家, 為全家經濟支柱 ,被告有20多年駕駛經驗,案發時,除擔任車長外,亦負責排車工作,月入2萬多元, 但事發後被終止聘用 。辯方指,事件令被告家庭受到影響,被告因事件受困擾而需看精神科,至今仍需覆診,太太和兒子也因此受精神困擾。被告對事主家人深深致歉,並表示願意接受法庭對他作出的任何懲罰。

2023年9月有九巴車長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資料圖片

2023年9月有九巴車長於九龍灣車廠天台疑遭同事泊車時撞斃。資料圖片

練官判刑時指,被告是受僱於九龍巴士有限公司的車長。2023年9月7日早上約4時,被告在工作期間倒車時,把同事撞倒,引致對方死亡,其駕駛水平低於合格駕駛者預期。雖然案發時巴士上的感應器並非完全正常運作,環境燈光不足,但無論如何,被告的駕駛導致另一名同事死亡,這始終是一場悲劇。

練官指,被告多年來作為職業司機,並無任何有關駕駛的犯罪記錄,顯示他在此之前是一名極為小心的駕駛者,是次意外可能是唯一一次出錯,再犯機會不高。被告本人及家庭都受嚴重心理影響。在考慮種種因素後,練官認為再把被告監禁,對社會、被告個人,甚至對事主家屬都沒任何好處,故在考慮整體情況後,決定視本案為例外,終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練錦鴻星期三(8月12日)在區域法院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練錦鴻星期三(8月12日)在區域法院判處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事主當日凌晨4時47分經過巴士車頭,並走到巴士後方。被告隨後登上該巴士,並開車撞到事主後落車離開。事主在7時許被發現倒臥在天台,沒有呼吸脈搏,送院證實身體多處受傷,傷重不治。九巴指引訂明,司機倒車時須打開側窗,並在必要時響號,及以極慢速度行駛。

案件編號:DCCC164/2025

23歲設計學校男學生,2023年認識12歲女童並發展情侶關係。男子無視女童父親警告,兩度與女童進行無保護措施性交。其後女童因分手向父母揭露事件,男子主動到警署自首。被告早前承認兩項與 13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星期五(9月11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警告下仍不知自制,行為對女事主造成深遠創傷,為起阻嚇作用,終判被告囚26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女童X屬情侶關係,被告沒有使用恐嚇、利誘或暴力,X屬自願,本案屬單次事件,被告亦無戀童傾向。被告在求情信中表示,明白事件對X及其家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深感懊悔並致歉。

周官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沒案底,在本案審訊期間辭去地產文員一職,被告父母離異,與母親同住,父親移民愛爾蘭,與被告甚少來往。

周官判刑時指,被告與X有11歲年齡差距,在情侶關係初段,X父親已作出警告,被告仍未能自制而發生性行為,且兩次均沒使用保護措施。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屬中至高;而X的創傷報告顯示,事件對X造成長遠影響,包括生活質素及學業,X頻繁情緒失控,與母親關係惡化,更曾有自殺傾向。

周官指,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屬嚴重罪行,相關法例旨在保護心智未成熟及脆弱的女童,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阻嚇信息。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後,終判處被告兩罪共監禁26個月。

案情指,案發時12歲的女事主X於2023年11月至12月認識被告,不久後成為情侶,當時被告23歲。X的父親於翌年1月得悉被告與X的關係,提醒被告X年僅12歲,警告不要性交;同年2月16日,X致電父親,指與被告吵架並已分手,她表示曾與被告性交,表現激動並堅持報警。

其後X向父母透露,曾在被告位於將軍澳善明邨家中、以及在東莞樟木頭與被告性交。X的父母致電被告查詢,被告道歉並承認曾與X性交。3人之後見面,被告進一步承認曾在無使用避孕套下與X性交。X的父親之後將事件告知X的學校社工,社工通報後由執法部門調查跟進。

X在2024年2月23日的錄影會面中稱,在同年1月初某日,她與被告在將軍澳善明邨某單位在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而同年2月9日至12日間,X一家三口及被告一同前往東莞樟木頭旅行,被告與X同住一個房間,2人於2月11日在樟木頭某單位在X同意下曾性交一次。被告於2024年3月3日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曾嘉浩(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承認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被告曾嘉浩(現年26歲,案發時23歲),承認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案件編號:DCCC9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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