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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助理教師涉隱瞞受查呃特殊學校教席 判囚28日 官:心存僥倖咎由自取

法庭事

32歲助理教師涉隱瞞受查呃特殊學校教席 判囚28日 官:心存僥倖咎由自取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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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助理教師涉隱瞞受查呃特殊學校教席 判囚28日 官:心存僥倖咎由自取

2026年09月15日 13:14 最後更新:13:14

前入境處主任獲聘為路德會啟聾學校教師時,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被廉署落案起訴3項欺詐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早前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星期二(9月1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被告從一開始已打算欺瞞校方,其後知道校方不會聘用仍在受查教師,為求薪酬仍以身犯險,心存僥倖,最終後果咎由自取,被判處入獄28日。

被告游昇浩(32歲,時任助理教師)被控3項欺詐罪名,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12月3日任職路德會啟聾學校(下稱啟聾學校)教師期間,沒向學校披露他正接受廉署刑事調查及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學校不暫停其職務,及/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以及沒終止聘任他。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被告為求薪酬仍以身犯險,心存僥倖,最終後果咎由自取,被判處入獄28日。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被告為求薪酬仍以身犯險,心存僥倖,最終後果咎由自取,被判處入獄28日。

施官判刑時指,被告並非在行使職權的情況下藉謀取利益而違反誠信,但他一開始便已打算向校方作出欺瞞。在通過面試並簽署合約時,明知自己須披露正在受查的事實,然而卻刻意隱瞞。被告為求取得薪酬而明知故犯,心存僥倖,以身犯險,後果屬自作自受。

施官續稱,學校的損失不容忽視。儘管被告有提供正常服務,校長在審訊中亦指對其表現滿意,否則亦不會聘請被告為長期教師,但被告對學校聲譽造成的打擊遠比教育服務高,學校聘請受查中的被告,對校譽造成負面影響;加上啟聾學校是政府津貼學校,依賴公帑維持學校運作,其教師的薪酬不低,故公眾對該校教師的操守抱持更高期望。被告在首兩項控罪的犯案手法相同,第三項控罪的時間短暫,終判處監禁28日。被告聞判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承認事實指,案發時被告是啟聾學校合約教師,其後轉任常額教師。被告曾涉及廉署調查,並於2021年9月被捕,其後數次到廉署續保。他於2022年7月通過面試,獲啟聾學校聘請為合約教師;2022年8月及10月被告到廉署續保,獲告知該案仍在調查中,但他毋須再續保。

被告游昇浩被控3項欺詐罪罪成

被告游昇浩被控3項欺詐罪罪成

被告於2023年3月致電廉署查詢調查進度,獲告知調查仍然繼續,他仍是嫌疑人。2023年8月,被告通過面試獲聘任為常額教師,2023年11月則被廉署起訴,啟聾學校校長於12月向被告查詢相關刑事檢控。2024年5月,廉署就本案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保持緘默,而被告在案發時從未通知啟聾學校自己正被廉政公署調查。

根據教育局規定,教師在應徵職位時需要向學校申報是否涉及任何進行中的刑事調查或訴訟,以秉持教師的專業操守及保障學生的福祉。

據廉署指,啟聾學校是一所政府資助特殊學校,被告於2022年7月底獲聘為其合約助理教師,約1年後獲聘為常額助理教師。他於申請啟聾學校合約職位前,曾於2021年9月因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相關罪行被廉署調查及拘捕,並先後數次到廉署續保。廉署於2023年11月底就該調查落案起訴被告,在2025年2月被裁定罪成並被判予緩刑。

案件編號:WKCC 228/2026

女美容師聲稱提供免費機票和住宿,誘騙兩名女子出遊泰國,又要求她們運送泰銖。惟二人到埗後隨即被持棍和持槍的男子押送至緬甸,期間事主獲告知已遭「賣」到詐騙園區,須支付50萬美金或達到同等詐騙金額,才可獲釋。事主向家人求助後,終在支付贖金後獲䆁。女美容師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欺詐罪,案件原訂星期二(9月29日)判刑,惟法官謝沈智慧今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0月27日再判刑。

33歲被告潘心怡,承認一項欺詐罪。辯方提交案例指出,本案不涉及口頭恐嚇。惟法官不同意,指本案涉「揸住支槍押你入去都叫冇恐嚇啊」,並指每次停車均有人員拿著武器押解她們,將兩名年輕女性置於該環境本身就具備高度威脅,指恐嚇不一定需口頭形式,行動本身亦可構成恐嚇。

美容師誘騙兩女到緬甸詐騙園區認欺詐罪

美容師誘騙兩女到緬甸詐騙園區認欺詐罪

法官另指,勒索金額最初要50萬元美金,「呢兩個女仔有冇可能俾得到?咁即係唔使走啦」,後來事件在社交平台曝光,才降低贖金放人。

法官表示,仍需時考慮量刑,將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再作判刑。

案情指,24歲彭姓女事主及21歲廖姓女事主自2024年中旬相識,二人分別認識被告。在2024年11月中下旬,兩名事主與被告聚餐,被告邀請兩事主一同到日本及加拿大旅行,住宿等全部旅遊費均由被告承擔。事主們表示有興趣,但當日未訂下任何計劃。

同年12月27日,被告在三人的Whatsapp群組中告知,已為兩名事主購買機票及預訂住宿,在當晚9時從香港飛往泰國,翌日晚上回港。被告另要求二人在泰國境內運送現金泰銖以換取報酬,彭同意,廖本來拒絕,但在被告及彭的請求下答應。被告又稱自己將尾隨二人之後前往泰國。

被告在12月27日出發前,相約兩名事主見面,廖未能應約,而被告刪除了三人Whatsapp群組,和她與彭之間的所有對話紀錄。彭和廖直接在機場會合,並上了往泰國的航班。

兩人到埗後,彭透過Telegram通知被告,被告指示她們前往機場出口,會有司機接送她們至酒店。10分鐘後,一名身份不詳的泰國男子上前查看事主們的香港護照,確認身份後帶她們上車。被告在一個包括她、兩名事主及一名「A」人士的Telegram群組中,告知事主二人須運送4800萬泰銖,但無更多詳情,兩名事主之後在車上入睡。

法官謝沈智慧今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0月27日再判刑。

法官謝沈智慧今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0月27日再判刑。

12月28日早上,彭姓事主醒來發現車輛正駛往清邁,二人再依照被告指示轉乘另一輛車。她們抵達一條河附近的某地點後下車,隨即見到數名持木棍及刀的男子,並遭沒收護照及電話等全部財物,再被押解上船過河。過河後,兩名事主又被身穿軍服的持槍男子押上車,在車程中獲告知已被「賣」到緬甸。

二人被帶到一個園區,由一名綽號「老闆」又稱「兔總」的內地人迎接。「老闆」指兩名事主分別被人以2.7萬美元賣到園區從事詐騙,又指須支付50萬美元或達到同樣的詐騙業績,方可離開。兩人其後獲學習資料及話術,指導她們詐騙富有的海外華人。

2025年1月左右,「老闆」問事主們是否想離開,若想離開,各人須支付2.8萬美元,若繼續留在詐騙中心則可減費。翌日,兩名事主聯絡親友,彭的母親在網上找人協助,終支付110萬泰銖釋放費及10萬元人民幣予協助方作手續費。廖的前男友及親戚透過中介方支付共212,090港元換取廖的釋放。

兩名事主最終在2025年1月8日獲釋,她們在同月11日回港。同月13日,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 69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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