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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助理教師涉隱瞞受查呃特殊學校教席 判囚28日 官:心存僥倖咎由自取

法庭事

32歲助理教師涉隱瞞受查呃特殊學校教席 判囚28日 官:心存僥倖咎由自取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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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助理教師涉隱瞞受查呃特殊學校教席 判囚28日 官:心存僥倖咎由自取

2026年09月15日 13:14 最後更新:13:14

前入境處主任獲聘為路德會啟聾學校教師時,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被廉署落案起訴3項欺詐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早前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星期二(9月1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被告從一開始已打算欺瞞校方,其後知道校方不會聘用仍在受查教師,為求薪酬仍以身犯險,心存僥倖,最終後果咎由自取,被判處入獄28日。

被告游昇浩(32歲,時任助理教師)被控3項欺詐罪名,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12月3日任職路德會啟聾學校(下稱啟聾學校)教師期間,沒向學校披露他正接受廉署刑事調查及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學校不暫停其職務,及/或對其施以紀律處分;以及沒終止聘任他。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被告為求薪酬仍以身犯險,心存僥倖,最終後果咎由自取,被判處入獄28日。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被告為求薪酬仍以身犯險,心存僥倖,最終後果咎由自取,被判處入獄28日。

施官判刑時指,被告並非在行使職權的情況下藉謀取利益而違反誠信,但他一開始便已打算向校方作出欺瞞。在通過面試並簽署合約時,明知自己須披露正在受查的事實,然而卻刻意隱瞞。被告為求取得薪酬而明知故犯,心存僥倖,以身犯險,後果屬自作自受。

施官續稱,學校的損失不容忽視。儘管被告有提供正常服務,校長在審訊中亦指對其表現滿意,否則亦不會聘請被告為長期教師,但被告對學校聲譽造成的打擊遠比教育服務高,學校聘請受查中的被告,對校譽造成負面影響;加上啟聾學校是政府津貼學校,依賴公帑維持學校運作,其教師的薪酬不低,故公眾對該校教師的操守抱持更高期望。被告在首兩項控罪的犯案手法相同,第三項控罪的時間短暫,終判處監禁28日。被告聞判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承認事實指,案發時被告是啟聾學校合約教師,其後轉任常額教師。被告曾涉及廉署調查,並於2021年9月被捕,其後數次到廉署續保。他於2022年7月通過面試,獲啟聾學校聘請為合約教師;2022年8月及10月被告到廉署續保,獲告知該案仍在調查中,但他毋須再續保。

被告游昇浩被控3項欺詐罪罪成

被告游昇浩被控3項欺詐罪罪成

被告於2023年3月致電廉署查詢調查進度,獲告知調查仍然繼續,他仍是嫌疑人。2023年8月,被告通過面試獲聘任為常額教師,2023年11月則被廉署起訴,啟聾學校校長於12月向被告查詢相關刑事檢控。2024年5月,廉署就本案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保持緘默,而被告在案發時從未通知啟聾學校自己正被廉政公署調查。

根據教育局規定,教師在應徵職位時需要向學校申報是否涉及任何進行中的刑事調查或訴訟,以秉持教師的專業操守及保障學生的福祉。

據廉署指,啟聾學校是一所政府資助特殊學校,被告於2022年7月底獲聘為其合約助理教師,約1年後獲聘為常額助理教師。他於申請啟聾學校合約職位前,曾於2021年9月因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相關罪行被廉署調查及拘捕,並先後數次到廉署續保。廉署於2023年11月底就該調查落案起訴被告,在2025年2月被裁定罪成並被判予緩刑。

案件編號:WKCC 228/2026

上市公司萬隆控股集團時任行政總裁2020年濫用職權,虛構子公司美容產品交易,向3間供應商簽發16張支票合共6,017萬元,實質購買11隻名錶據為己有。時任行政總裁受審後被裁定欺詐罪成,法官郭啟安星期一(9月14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有預謀犯案,監守自盜,而涉案名錶未能起回,影響上市公司聲譽和股價,故須加刑,終判監10年8個月,另下令被告賠償5,157萬元,取消擔任董事等資格15年。

法官郭啟安星期一(9月14日)於高等法院判處被告監禁10年8個月,另下令被告賠償5,157萬元,取消擔任董事等資格15年。

法官郭啟安星期一(9月14日)於高等法院判處被告監禁10年8個月,另下令被告賠償5,157萬元,取消擔任董事等資格15年。

本案被告為萬隆控股集團62歲時任行政總裁周泓及41歲時任財務總監朱嘉華,被控於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萬隆興業商貿(香港)有限公司的職員,虛假表示須向禧鋒有限公司、昇富(香港)貿易有限公司及冠豪香港有限公司支付款項,作為供應商交付貨物的結清款項,意圖詐騙而誘使職員開出16張總值6,017萬元的支票,導致他們本人獲益或令萬龍興業蒙受不利。陪審團早前裁定朱嘉華罪脫。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周泓嚴重違反誠信,身為上市公司萬隆控股集團時任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子公司萬隆興業商貿(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及授權簽署人,濫用職權,假借為公司購買美容產品,以公司名義簽發16張支票,總額合共6,017萬元,用以購買名貴腕錶,形同監守自盜,嚴重違反受信責任。

郭官續指,被告藉中間人買錶,事後偽造虛假入帳紀錄,犯案有預謀,為時約15個月,而公司沒收到任何產品,造成重大損失,且涉案名錶未能起回,下落不明,事件影響到上市公司聲譽和股價,以及大眾對其管治信心。郭官認為,凡此種種均構成加刑因素,以11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郭官引述辯方7封求情信,分別來自家人、前警司、律師及會計師等,均指被告為人誠懇孝順,負責任又樂於助人,沒案底,中學畢業後白手興家,2014年加入涉案公司擔任行政總裁,如今已退休,曾一度移居英國。辯方又指相關公司曾存入859萬元,故本案實際損失為5,157萬元。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周泓嚴重違反誠信,形同監守自盜。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周泓嚴重違反誠信,形同監守自盜。

郭官接納被告初犯,品格良好減刑至10年8個月;另下令被告賠償5,157萬元,取消擔任董事等資格15年。

案件編號:HCCC42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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