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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樹立宣誓「三大規定」案例

政事

法庭判決樹立宣誓「三大規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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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樹立宣誓「三大規定」案例

2017年07月14日 20:04 最後更新:20:22

四個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和姚松炎的宣誓案判決,四人全數宣誓無效,失去議席。過去10年立法會議員宣誓愈來愈離譜,從開始時舞龍舞鳯玩道具玩變聲,到後期侮辱國家民族,而且各種行徑都無相干,風氣愈搞愈壞,如今撥亂反正。

今次主審區慶祥法官的判詞十分重要,因為他樹立了判定宣誓是否有效的三大規定。歐官話依據《基本法》第104條(連同人大常委會就此條文作出的解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條文及相關案例,法庭指出有關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法律規定,有以下三個規定,宣誓人必須:

1. 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宣誓人必須準確地完全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所訂明的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意指改誓言內容就會無效,改宣誓形式亦不成。


好像羅冠聰宣誓前後加上開場白及結束詞,提到「我今日要完成必要嘅程序,但係唔代表我會屈服喺極權之下」,就不符合「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而姚松炎宣誓時在誓詞中段插入「定當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爭取真普選」等內容,同樣違反「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2. 莊重規定。宣誓人要莊重及真誠地作出誓言,而該態度必須反映出宣誓過程在憲法上是極奇重要的。


例如長毛梁國雄宣誓時手拿張開的雨傘、叫喊口號,又撕碎寫有信息的紙張,就不符合「莊重規定」。


3. 實質信念規定。宣誓人要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宣誓人在宣誓時,必須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好像劉小麗把誓詞每字拆散、相隔6秒才讀出一字的宣誓方式,清楚表示她無意履行立法會誓言所訂明的責任。而她自己在臉書的文章亦確認了這一點,因此劉小麗的行為並不符合「實質信念規定」。


區官除了總結出宣誓三大規定,另外亦提出評定標準是一個「合理人士準則」,指法庭採用客觀的驗證標準,以評定是否符合三大規定。法庭會根據宣誓人在作出誓言時所採取的行為、態度及言詞,會向一位「合理人士」傳遞甚麼意思,去判定是否符合規定,宣誓人的主觀意圖並不相干。


長毛申辯話他是依賴立法會主席以往的裁決,皆接受他過往的宣誓,藉以指稱他並沒有蓄意違反法律規定。但區官基於上述「合理人士」判斷原則,認為長毛的動機並不相干,而拒絕他的抗辯。


區官總結出這三大規定十分重要。香港行普通法制度,高院或以上的法院的判例也是法律,對未來的判決有結束力。立法會議員以後宣誓,要按這三大規定做人,可以假設,各種「玩嘢」的宣誓方式,皆會消失,無人會蠢到錯第二次。


幾個被取消資格的議員指稱這是「政治逼害」。其實法庭的判決只是回歸法規規定宣誓的本源,你試試好像這幾個議員宣誓那樣,去法庭宣誓,必定會被指控藐視法庭,過去只有立法會這樣寛鬆胡鬧而矣。若不想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效忠,方法也很簡單,不去做議員就可以了。


盧永雄

最近在一個社交場合,遇到一位中學校長,閒談時提到政府有意任用教聯會副主席蔡若蓮為教育局副局長,教協大力反對。這位校長認為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是AO出身的官員,如果有一位有教學背景的副局長輔助,會比較好,質疑教協為什麼要阻撓蔡若蓮做副局長。

那個校長認為,作為老師,不應泛政治化,他問我,為什麼教聯會的蔡若蓮出任教育局副局長,有人發動萬人簽名反對,而前民主黨副主席羅致光出任勞工福利局局長,又沒有見到建制派聯署反對呢?他提出這個問題,觸發了我的深思。

在回家的時候,腦海掠過羅致光和蔡若蓮的模樣。我曾經在一些做公職的場合及硏討會上,分別遇到過羅致光和蔡若蓮,撇開他們的政治背景,覺得他們都是講求理性、思維慎密的人,是我比較喜歡的說理型的人物。

那位校長的問題問得很好,蔡若蓮可能出任教育局副局長,教協就不斷地對政府施加政治壓力,不讓她當上;為什麼建制派不用同樣的手段逼迫羅致光呢?

可能有人會說,羅致光很好,蔡若蓮很差,所以要這樣做。大家不妨了解一下蔡若蓮的經驗及能力。蔡若蓮是福建中學(小西灣)校長,她畢業於浸會大學中文系,做過中學老師,之後轉投教育局,先後擔任過課程發展主任、高級學校發展主任。離開政府之後,到中學當校長。她既有多年實際教學經驗,也有在教育局當官的往績,比較明白學校與政府的需要。

蔡若蓮相對於AO出身教育局長楊潤雄,或許楊局長做官的能力會比蔡若蓮強,但若論對教育最前線的了解,蔡若蓮會多很多。平情而論,蔡若蓮不但適合做副局長,甚至具備做教育局局長的能力,所以不可以說她不能勝任副局長的職位。

另一個質疑是蔡若蓮是選舉落敗者。她去年9月參選加立法會教育界功能組,挑戰尋求連任的教協副會長葉建源,最後以得票只有28%而落敗。政府想任用敗選的從政者,的確會予人一個不太好的感覺。不過,在香港這個如此缺乏從政人才的地方,有比較高的能力,又願意加入熱廚房參政的人根本不多,況且蔡若蓮也不是出任局長職位,這是擔當副手的職位。看不到蔡若蓮曾經敗選,有太大的問題。

另一聯署反對蔡若蓮的理據是因為她是教聯會副主席,擔心她的「紅色背境」會令到公眾對教育政策失去信心。這是政治質疑,但假若這個質疑對蔡若蓮成立,對羅致光也同樣成立。羅致光出身民主黨,泛民一向予人支持政府推行福利政策,與商界審慎理財的要求背道而馳。以同樣的邏輯,羅致光出任勞福局局長,一定會大灑金錢,搞到政府由盈餘變成赤字,由他掌管福利政策,對政府將來能夠合理撥款作福利開支,完全失去信心。

我認為特區政府管治班子應該吸納不同黨派、不同政見的人,嘗試協調不同的主張,令到政府政策更能夠得到各方的認受。不能讓民主黨的人入局,而不讓教聯會的人入場。

講到這裡,讓我想起一個有關一位大學校董會主席的故事。有一次,大學召開高層決策會議,他準備任命來自內地一位知名學者出任商學院院長,受到與會的親泛民的教員反對,質疑他是否因為該內地學者是北京政協,有政治立場才任命他。該校董會主席哈哈大笑,他說用人完全是用人唯才,反問那些反對的人,如果因為政治立場就不能任命為大學教職員,在座各位是否都不應該聘用呢?

我覺得反對蔡若蓮做副局長的政治勢力有雙重標準,政府可以用他們的人,但不可以用對方的人。用一把政治尺作審查,並不可取。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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