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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任由他人把香港帶上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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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任由他人把香港帶上絕路

2018年01月30日 18:43 最後更新:19:10

年紀輕輕的周庭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特別容易惹人同情,認為特區或者中央政府不應該這樣對付年青人,對待年青人應該要寬容一些,給他們多些空間去闖一闖、試一試。

過去我也抱持這樣的想法,但經歷了2014年的佔中和2016年的旺角暴動之後,我的想法改變了。支持年青人走上自決港獨的道路,客觀上是把香港帶上與中央全面對抗的絕路,寬容不了。

自決運動,環球都有,不獨香港有之,開始的時候只是星星之火,最後卻一發不可收拾。如果你把香港眾志成員當作是「細路仔」,不妨看看他們網頁上的介紹。他們的網頁本來是這樣寫的:「香港眾志以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以直接行動,策動公投和非暴力抗爭,推動政經自主;以香港本位,抗擊天朝中共和資本霸權,實踐民主治港的理想願景。」

在選舉主任DQ了香港眾志執委周庭之後,他們便急急刪改,把「民主自決」改為「推動民主自決」,又刪掉「策動公投」、「抗擊天朝中共和資本霸權」。這個夠膽聲稱「抗擊中共」的政治團體,從任何角度,都不能夠把他們當作「細路仔組織」吧。

大家不妨想像一下,如果香港眾志的成員選入了立法會之後,不斷坐大,最終發動公投,對香港前途不外乎提出兩個選項:「一、保持一國兩制;二、香港獨立」。

這樣問題就來了,中央會否容許香港搞這種獨立公投呢?如果到時香港特區政府支持搞公投,就完全跌進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地區的狀況---香港與中央全面對抗。屆時中央一定會宣佈公投為非法,但香港則繼續搞公投,就會變成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的局面。

一個國家如果讓地方政府可以隨意公投,決定自己命運,這個國家隨時會分裂出十個,甚至一百個小國。即使是西方的民主國家,也不會容許地方政府隨意公投決定自己可否獨立。

要公投合法,唯有全國公投。又試想一下,如果香港眾志的公投得逞,宣布香港獨立。中央政府宣佈公投非法,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公投。就算中央政府大方地加入「香港獨立」作必公投的其中一個選項,但想必是一個三選項的公投:「一、香港保持一個兩制的現狀;二、讓香港獨立;三、香港變成一國一制。」然後讓十三億多的中國人投票決定。近年香港鬧獨立及仇視內地人的新聞傳遍內地,令國人相當厭煩。相信在這個十三多億人的公投之中,絕大部分人都會選擇第三項即一國一制。

香港現在既不用把稅款上邀中央,又常常得到中央很多政策上的支持,其他省市對於香港享有這樣的特權,早已看不過眼,可以乘勢取消香港的兩制,何樂而不為?

或許你會覺得我這個估計誇張,但是,這個「誇張」估計的前提是如果香港越來越多年青人支持所謂自決的獨立運動,然後要將他們的「理想」逐步實現,最終必然會激發中央的強硬反對,制止這些事情成為事實,你硬她更硬,日日吵鬧,永不休止。

香港眾志說,既然特首林鄭月娥可以對《基本法》裡面的量入為出條款有意見,為什麼他們不可以提出公投自決,這不是言論自由嗎?

大家要注意的是,講到公投和獨立,根本直接觸犯了《基本法》總則第一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是觸碰到中央最敏感的神經。這等如說,我和你討論一下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我的意見是完全不要一國,香港走向獨立,《基本法》可以不要了。你要把整個制度推翻,其實已超出一般的自論自由的範疇。

我對這些越走越極、挑戰中央的港獨行動,感到相當恐懼,感到很不安全。不要任由他人,把香港帶上絕路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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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銅牆鐵壁

 

政府選舉主任宣佈取消香港眾志執委周庭參選資格,原因是所屬的政治組織香港眾志的綱領提出,要以全民公投決定香港是否自決,這違反了要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別行政區的要求。

DQ案一起,勢將成為311補選的主題,會激發起反對派的民情,但閘還是落下來,可見一次選舉的民意民情,已顯得並不是那麼重要了。

有人說如果DQ姚松炎的理據比DQ周庭更加有力,因周庭只是她所屬的組織說要公投自決而已,若因為這種言論而DQ一個參選人,手段似乎過狠,但我跟憲法專家談過,發覺剛好相反,DQ周庭的脈絡更加清晰,香港眾志作為一個鼓動香港人公投自決的組織,它們的代表若進入立法會,本身就有重大意義。

這事令我想起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的獨立運動,加泰羅尼亞自行決定公投,在地區公投後更宣布獨立,結果遭中央政府鎮壓,宣布加泰羅尼亞公投無效,宣告其獨立亦無效,並逮捕發動公投的加泰政府成員,加泰羅尼亞主席普伊格蒙特就流亡比利時,至今還未能回國。如果從一個很天真的民主派角度,會覺得西班牙政府的行為很粗暴,但現實上從西班牙的憲制架構來看,它這樣做有充份理據。

現代國家組成主要分兩種型態,一種是聯邦制政府,美國就是一個典型。美國的全名叫美利堅合眾國,是集合多個小國而形成的一個聯合國家,小國自願讓出權力組成聯邦,以統御這個小國集合體。在聯邦制國家體制下,權力來源仍源於各個獨立小國,這些小國的中文譯名為州,美國各州都可有自己的法律,跟聯邦法律不同,例如美國有些州份就容許公開販賣大麻,但這並不等如聯邦政府的規定。

另一個更加流行的型態是單一國家體制,單一制國家有中央政府、有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統轄。跟聯邦制相反,單一制國家權力來自中央,由中央授權地方政府行使某些行政功能,既然由中央授權,中央自然可以收回地方政府權力。中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權力源於中央,香港作為一個高度自治的特區,並不改變中國作為一個單一制國家的本質。30年前中國起草《基本法》時,我當是記者,有參與採訪起草過程,當時香港法律界就曾經提出香港擁有「剩餘權力」,即《基本法》沒寫的權力都歸於香港。但當時中央法律專家大力反對,說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權力源於中央,所以沒寫的權力是保留在中央,跟聯邦制不同,香港不存在擁有剩餘權力。

《基本法》起草了30年,事過境遷,經歷了幾代人,當日的泛民有參與《基本法》的諮詢甚至起草,比較了解到整個過程,所以他們即使反對中央政府,通常都不會走出一國的框架,不會要求港獨或自決。但在2014年佔中後冒起的港獨派或自決派,視泛民中人為uncle或者叫「大中華膠」,認為他們既老土又過時,盲目地服膺於中央權力,支持一國,所以他們要另闢蹊徑,鼓吹港獨或者自決。

在這個港獨運動的風潮下,2016年人大釋法第1條已開宗明義講明,《基本法》104條規定的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換言之不只講宣誓,出任立法會議員這些政權職位,都必須擁護《基本法》,這個擁護是實質的擁護,而非只是宣誓時講兩句,其餘時間可以繼續鼓吹港獨。

當日人大釋法是一個「你搞港獨,我落閘」模式,如今的DQ只不過是人大釋法的後遺結果。港人如在獨立問題上跟中央對著幹,結果只會是一片銅牆鐵壁,若不明白這個現實,在香港從政並無前途。看來中央亦不會理會香港人喜歡與否,都會這樣做下去。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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