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覓地小組提出8項建議,政府近期全盤接納,但業內一睇就知,中短期內不見得可以覓得很多土地出來,搞到主要的地產股股價在今年初開始就快速向上,甚至升穿了一年高位,跑贏大市。而之前正在下跌的樓市,也有回穩跡象,有個別成交的價格更上升。而主要發展商的投地取態,在過去半年也變得積極,由梁振英年代發展商拒不投地,變成開始高價搶地了。
最近與一名發展商談起,按理發展商見到政府覓地無功,令到手上的樓盤奇貨可居,應該喜見樂聞。但可能是因為土地供應實在太少,連發展商也看不過眼,忍不住也批評覓地小組的建議「堅離地」,主要有幾個方面:
第一是無端端否定了開發市區邊陲的郊野公園用地。上屆政府就兩幅市區邊陲的郊野公園用地,叫房協去做顧問研究。當時政府聲言那兩幅土地只作興建公營房屋和非牟利養老院之用,迴避了市民對政府開發郊野公園讓發展商興建私樓的質疑。不過,由於環保分子的反對,覓地小組否定了這個建議,政府亦叫停了發展這合共40公頃的郊野公園用地的研究。發展商慨歎,這本來是最快速可以土地的方法之一,但政府卻否決了。猶有甚者,政府其實是否決了整個在郊野公園覓地建屋的方案,意味著扼殺了數百公頃的土地發展可能性。
第二是近岸填海著墨不多。政府提出「明日大嶼」計劃,填海造地1700公頃,這個方向是正確的。但如果要快速增加土地供應,近岸填海是比較好的方法。覓地小組和政府雖然最後接受了這個方法,但也沒有高調快速地推行。現在的問題是,不是政府想要填海,就可以填海。由於全世界很多地方都在填海,海砂已變成一種稀缺商品。以經常大幅填海的新加坡為例,主要從馬來西亞及印尼買入大量海砂,但已遭到當地團體反對。此前機場要興建第三條跑道,鄰近的珠三角地區已不想賣海砂給香港,上屆政府要向中央大力遊說,最後要由最高領導親自拍,才買到海砂。香港在填海項目上若不去全力施為,最終必受其害。
第三是公私營合作要照顧民粹要求。林鄭政府在競選時提出公私營合作的方案,由於發展商手上有大量農地,如果政府能夠與發展商合作,加快開發這些土地的開發,理論上可以較快速地釋放出土地。但是,覓地小組初時指這是市民最不歡迎的方案,最後勉強加入那8個選項當中。發展商對這個選項毫不樂觀,他們估計,政府為了滿足民粹的需要,一定會提出很辣的條件,以免被公眾質疑是益了發展商。而發展商會覺得這些條件很難接受,最後可能只會擺擺樣子,搞一、兩個小型項目應酬一下,一定不會拿出大量土地與政府合作,所以最後也是「得個講字」。
第四是棕地開發無具體方案。現時的大量棕地是所謂新界的祖堂地,有複雜的業權問題。發展商手上很多農地,都被祖堂地分隔了,很難做大規模發展。由於發展棕地是一個重要選項,所以政府高層也很支持。但如何可以作出賠償,回收這些祖堂地?但事情去到執行部門的時候,負責的官員都愛理不理,因為大家都知道這是一個很敏感的議題,沒有足夠賠償,原居民不會交出祖堂地,付出較好賠償又會被人說明益新界居民。負責執行的官員不積極,而政府高層聽之任之,拖拖拉拉,恐怕開發棕地也如緣木求魚。
聽完發展商這番話,我有點冷汗直流。分析覓地小組的所謂選項,其實項項都是高懸在半空中漂亮建議,到落實的時候又要考慮很多民粹反對聲音,執行時又七除八拆、大打折扣。究竟政府怎樣可以透過這些選項覓得到土地呢?
盧永雄
2016年吳文遠向前特首梁振英投擲三文治,早前被裁定普通襲擊罪名成立,入獄三星期。他不服上訴,周三高院法官邱智立判處吳文遠上訴得直。這已經是第二件關於前特首梁振英受襲擊案件被法庭判處上訴得直。
2014年7月,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眾目睽睽的電視直播中,向梁振英投擲玻璃杯。黃毓民初時被法庭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後來在去年9月,高院法官張慧玲判決裁定黃毓民上訴得直,撤銷控罪。
在上次的「黃毓民案」,張官認為梁振英當時並非如所說的「freeze 咗」(楞住了),而是氣定神閒地在講台上向前望。法官指有閉路電視片段證明並不支持梁振英聲稱聽到玻璃碎裂的聲音而感到震驚,及擔心自己或身邊的人可能受傷的說法。所以指證供不足以支持黃毓民有襲擊的行為。簡言之,法官認為關鍵是梁振英並無驚恐,並指梁振英的「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
今次吳文遠脫罪的情境,表面上不同,但實際上有相似之處。事發時,吳文遠向梁振英投擲三文治,梁振英彎身避開,在他身後的署理總督察劉泳鈞用手擋格,三文治擊中他的手背。高院法官邱智立指,如果控方控告吳文遠襲擊梁振英的話,有充分證據證明吳文遠觸犯了普通襲擊罪,但控方告吳文遠襲擊被三文治擲中的劉泳鈞,他認為「定罪不穩妥」。邱官還指控方告錯襲擊對象,如告襲擊梁振英會告得入。
在刑事案中,犯罪者想襲擊甲方,結果誤中副車,擊中乙方,視為「惡意轉移」,亦可定罪。不過,邱官很複雜地分析了事發時五種可能的情況,包括一、三文治本來會擊中劉泳鈞,是因為他用手擋格,所以沒擊中他;二、是三文治雖然不會擊中他,但與他很接近,他因憂慮被擊中而用手擋格;三、在電光火石之間,劉泳鈞不知會否被擊中,因憂慮而出手擋格放。邱官認為在這三個情況下,吳文遠都觸犯了攻擊劉泳鈞的普通襲擊罪。
不過,另有兩種情況,四、是劉泳鈞明知物體不會擊中他,因出於他的訓練,他依然出手擋格;五、是物體不會擊中劉泳鈞,但他判斷不到,只是受過訓練而出手去擋格。這種情況就不能入罪。
邱官指在新聞片段中,見到劉泳鈞「輕描淡寫,態度從容地前行,只稍為郁動雙手,沒有停步或遲疑,根本看不到半點憂慮被襲擊的表現。」由於不確定是否最後的兩種情況,所以定罪是「不安全和不穩妥」。在這一點上,與黃毓民案出現相同的情況,就是見到受襲者沒有表露慮憂或驚慌的神情,法官就判斷他們未受驚嚇,讓襲擊者脫罪。
兩名高院法官都無視了一個情況,就是論是特首或者保護特首的G4,在見到危急情況出現的時候,都會刻意地表現得很鎮定。試想一下,梁振英被人投擲物件時驚慌地大呼小叫,媒體一定會說他是膽小鬼。一名保護特首的G4,見到有物體飛過來的時候,表現得驚惶失措,恐怕他馬上會被革職。以有沒有驚恐神情來判斷他們是否憂慮受到襲擊,更以此推翻受襲者的證供,認為當中有疑點,這是一個相當荒謬和遙遠的推論。換一個情景,如果吳文遠不是投擲三文治,而是開槍射擊梁振英,射不中梁振英,卻射殺了在他背後的G4,法官會否因為G4沒有表露出驚恐神情而讓而讓吳文遠脫罪呢?
法庭接二連三地讓襲擊特首的示威者脫罪,客觀上是放生這些襲擊者,不管法官有無此動機。放生是一種鼓勵,由於襲擊行為並無後果,就會令到其他人仿效。示威應該要和平非暴力地進行的,近年出現種種暴力示威的歪風,讓我想起2010年前民主黨副主席劉慧卿在立法會財委會審議高鐵撥款時,因應議會內外都有激烈的反對聲音,呼籲議員和市民要以「和平、理性、非暴力、非粗口」的形式處理問題。這個「和理非非」的原則,還有多少人會尊重呢?法庭的判決,究竟是在鼓勵暴力,還是保護自由呢?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