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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3個月無緩刑,「樂清失聯男孩」母親被判重了嗎?

博客文章

1年3個月無緩刑,「樂清失聯男孩」母親被判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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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3個月無緩刑,「樂清失聯男孩」母親被判重了嗎?

2019年04月30日 17:53

4月29日,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樂清男孩失聯」案在樂清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樂清失聯男孩”母親陳某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且不適用緩刑。對於此案審理結果,網友評論說法不一。對此,律師分析稱,陳某的行為不僅浪費了極大的公共資源,並且破壞了社會的誠信體系,辜負了公眾的善良心理,對社會的警示意義很大。

庭審現場 圖片來源:樂清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

法院:被告損害社會誠信,不適用緩刑

今天(4月29日),引起公眾極大關注的「樂清小男孩失聯」案件塵埃落定: “樂清失聯男孩”母親陳某接受公開庭審,浙江樂清市人民法院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3個月,作案工具手機兩隻予以沒收。陳某的丈夫黃某沒有到庭,仍在上海。

陳某在庭上辯解稱,自己是全職媽媽,丈夫連續出軌,不顧家庭,所以衝動下藏起孩子,想要試探丈夫對家庭的「關心」。而其辯護人指出,被告人虛報警情存在多方原因,因為老公長時間出軌,事發前女兒把6000多元錢撒窗外遺失,兒子用手機亂消費,在種種生活不如意的刺激下,這才實施的。

。相關報道在百度搜索榜第七名,新浪微博2.1億閱讀,熱搜榜第一,陳某的行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

法院經審理查明,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陳某對這一結果沒有異議,在最後陳述環節,她向社會公眾道歉,並表示自己的兒子和患有自閉症的女兒需要照顧,懇請法院從輕處罰。

但樂清市人民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因一己之私,損害社會誠信和良知,損耗社會公共資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不適用緩刑,遂作出如上判決。

「失蹤男孩」父親懸賞告示 圖片來源於新聞晨報

稱,2018年11月30日下午放學後,溫州樂清市11歲男孩黃某突然「失聯」,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當地警方在接到小男孩母親陳某報案後,“調用一切資源”查找,此外,近20個公益組織全力參與、熱心市民自發組隊全城尋人,父親黃某懸賞50萬元尋子......然而,6天之後,孩子最終平安歸來,卻被證實這是孩子媽媽自導自演的一場鬧劇。

2018年12月14日,樂清市公安機局在警情通報中體到,男孩母親陳某蓄意策劃製造了該起虛假警情,「陳某蓄意藏匿其子,併到公安機關虛假報警,且在各方查找期間,繼續假裝配合搜索,其行為已嚴重透支了社會誠信和良知,消耗了大量公關資源,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已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公安機關將已發追究其刑事責任。」

警情通報發佈後,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對「失聯男孩」母親犯罪嫌疑人陳某批准逮捕,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律師:對社會危害不亞於常規犯罪行為

樂清市人民法院審判結果公示後,迅速引髮網上一片激烈討論,網友意見呈現兩極化,有人評論涉事人陳某「浪費社會資源,對社會公信危害度太大了」、有人認為其嚴重缺乏法律常識,可憐又可恨,理應受到懲處;也有人認為,考慮到她是兩個孩子的媽媽,還有家庭要維持,是不是判得重了?

對此,大白新聞聯繫到北京市中業江川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李鑫石,請他對此案進行法律解讀。 

對於一些網友認為「陳某隻是報假警,無須判這麼重」的觀點,李律師分析道,按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凡無事撥打110電話惡意騷擾、謊報警情的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可處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罰款。然而,「失聯男孩」母親的違法行為導致浪費大量公共資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涉及刑事犯罪,應依照刑法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還有網友建議,是否可以讓陳某先把孩子撫養大,再去服刑。對此李律師指出,這位母親的情況確有值得同情的因素,但法不容情。其故意藏匿起自己的孩子並報警之後,公安機關迅速立案,並且動用了兩級公安機關的警力開展搜尋工作,這不僅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也是對公安機關工作秩序的嚴重妨害。

他還表示,被告人在社交平台編造虛假信息後,引得網上許多素不相識的熱心群眾為其擔憂,紛紛轉發,上千名志願者自發參與搜索行動。當真相被揭穿後,大眾的善心被辜負,社會誠信體系被破壞,社會信用被透支,例如「狼來了」的故事我們都知道,對社會的危害後果不一定小於一次我們正常認知情況下的犯罪行為。綜上幾點,他認為法院的判決合理,量刑適當。

最後,李律師認為此案對公眾很有警示意義,對於公共社交平台的使用,不僅要考慮個人需要,更要考慮社會輿情可能產生的發酵效果的影響。

他總結道,在如今的網路社會環境裏,自媒體井噴式發展,信息傳播速度快並能迅速發酵,但人們對信息的甄別能力下降,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進行二次傳播,無論是正面的、負面的資訊,都容易呈幾何級放大擴散。而傳播虛假信息對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破壞力嚴重,尤其是當公眾的一片好心被消費,使得他們對類似的事件不再關心,也不願伸出援手,很可能令真正需要幫助的人無法得到及時的救助,從這一點來看,其負面影響是很可怕的。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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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群主要被罰?

答案就在群主的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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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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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佈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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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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