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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扼殺中國科技發展的協議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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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扼殺中國科技發展的協議

2019年05月23日 18:05

中美貿易戰繼續升溫,美國繼華為之後,繼續封殺中國其他的科技公司,持續向中國極限施壓,逼迫中國盡快全面接受美國的條件。

美國總統特朗普一直說中美雙方本來要達成強有力的協議、「很好的協議」。究竟他口中的「很好的協議」是什麼呢?我們可以從《 紐約時報》披露的資料,看到一些端倪。《 紐約時報》引述「知道談判內情的人士」,羅列了美國向中國提出的八項要求:

包括一、中國一年內對美減少貿易順差1000億美元,之後一年再減少1000億美元;二、中國停止《中國製造2025》中對先進製造業的補貼;三、接受美國對《中國製造2025》產業的潛在進口限制;四、實施直接的、可驗證的措施,阻止網絡間諜入侵美國商業網絡;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六、接受美國對中國的敏感技術投資的限制,並不進行報復;七、將目前中國關稅10%的平均降至與美國相同的3.5%水平;八、開放服務業和農業。除了這八項要求之外,美國還要有執行機制,包括保留部份加徵的關稅以確保中國遵守協議,以及兩國每季度共同審查協議的執行情況。

據《路透社》分析,美方提出的談判條款,最獨特的地方,不是傳統的談判貿易協議,即降低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壁壘,基於雙方都要遵守一些協議條款的設想而製訂。而當前中美貿易談判的目的似乎是單向的,這種邏輯與以往的貿易談判很不同,更類似美國過去對敵國先實施的制裁,然後開列條件,要對方完全接受,才會解除制裁。

拆解美方的八大要求,主要有兩個面向,第一是逼使中國大幅降低貿易順差,第二是抑壓高科技行業發展。簡言之,美國要協議既藉削減貿赤大大加強自己的實力,同時全面削弱中國的競爭力,說白了這是一個扼殺中國科技發展的協議。若中國對這八項要求照單全收,未來發展將受嚴重限制,只能做一個距離美國很遠、乖乖的老二了。

就大幅降低中國對美貿易順差,美國要求中國降低出口,中國堅持只能增加入口。中國投訴美國要求中國減少貿易順差的數字愈叫愈高,去到一年減1000億美元的水平,不要說一年買多1000億美元美國貨,只是買多600、700億,中國也不易買。買美國大豆買不了那麼多,買美國天然氣不是話買就買,美國要建好大量輸出液化天然氣的設備,可能也要等到2022年。

有高人話,中國計劃大量增購美國貨,但買到無東西可買,曾經討論不如買美國的黃金,中國買黃金作儲備,一年買多200、300億美元無問題,但美方認為美國的黃金不是由本國生產,買黃金不算數。由此可見,美國自己花錢花多了,出現巨額貿赤,但要中國大買美國貨去填數,客觀上並不容易。

就美國要打殘《中國製造2025》的問題,對中國來說,既然美國不喜歡聽《中國製造2025》,中國近日也少講了,但美方提出要中國「接受美國對中國的敏感技術投資的限制,並不進行報復」,如此單方面對中國發展科技的限制,理據何在?中國如全面接受美國提出要中國單向「自殘」的條件,中國領導層接受了,又如何向國人交代?所以中國堅持要麼不管,要管就大家都有對等安排,自有她的道理。

發生全面貿易戰中國要付出的代價很大,但接受一個扼殺中國科技發展的協議代價更大。如今無論有無協議,中國都要全力部署一系列的長遠策略,前題是中美關係已有質變,中國要部署如何在美國的打壓之下,繼續發展成一個科技強國。

盧永雄

逃犯條例爭議未息,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北京會見香港福建社團聯會的時候,詳細解釋了有關移交逃犯的法律問題,並提出「港人港罪港審」的概念,甚有新意。

張曉明指出,透過逃犯條例移交內審訊的,有三種人。第一種是在內地涉嫌犯罪、逃到香港的內地人;第二種是在香港涉嫌犯罪的香港人,他們只接受香港法律的審判,不會移交內地,港人根本不用擔心。第三種是涉嫌在內地犯罪,逃回香港的香港人,從法律角度而言,應該移交。而逃犯條例目前保留的37項罪行,根本沒有涉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學術研究自由等範圍,對於工商界,只針對嚴重的經濟和金融犯罪。至於在香港涉嫌犯罪的港人(上述第二種人),只會以香港的法律審判,不會移交內地,香港人完全不用擔心。他認為目前香港社會的擔憂和恐懼,都是基於反對派的造謠和煽動,諸如「人人都可能被移交」的說法,稍懂法律的人,都會知道根本就是謊言。

移交逃犯這樣複雜的法律問題,一般人都不會深究,只是道聽途說,人云亦云。反對派將之宣傳為「所有香港人都可能是逃犯」,會將市民「送中」,搞到人心惶惶,甚至有人以為將來在香港罵共產黨,都可能被移交去大陸。反對派然後提出「港人港審」的概念,說港人犯罪,應該在香港審理,乍聽之下,亦好像順理成章。

今次張曉明便借反對派的「港人港審」概念,提出「港人港罪港審」 的新講法,只略略修改了對方的提法,就澄清了很複雜的法律問題,亦釋除了香港人的疑慮。「港人港罪港審」的講法有幾重意思:

第一是讓公眾聚焦在「港罪」兩字上面,點明港罪港審,港人在香港犯了罪,只會在香港審理,不會移交內地,即使在港觸犯政治罪行,由於是在香港犯法,也不會移交內地。當加上了「港罪」兩字,基本上99.9%的港人都會排除在移交內地的範圍之外,剩下的只會是那些在內地觸犯了刑期超過三年的罪行、逃回香港的港人。

第二是政客大多只犯港罪。香港的反對派政客,除了當中較溫和的人,絕大部份都不會回內地,就算想回內地觸犯內地的法律也辦不到,要犯罪,也只能夠犯「港罪」,也不可能會被移交內地。

第三是提出了「屬地原則」的問題。香港所行的普通法有屬地原則,即當地法庭只能夠處理在當地觸犯的罪行,不能夠審訊在外地觸犯的罪行。這也是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害女友後逃回香港,香港法庭亦無權處理這案件的原因。反對派提出的所謂「港人港審」,就是假若有港人在內地犯法,就算是殺人放火,都應該在香港審理,不應該交由內地法庭處理。首先,內地不會接受這種侵擾其司法管轄權的安排。其次即使內地接受這種安排,由於異地審訊,取證極度困難。在香港審理在內地犯法的港人,在客觀上等於不審理,疑犯很容易會因為證據不足而脫罪。「港人港審」根本違反了普通法的「屬地原則」。假設「港人港審」的法律通過,在通過法例之前所犯下的罪行,由於違反普通法原則,不可能有追溯權,而港人陳同佳是在此前之犯的法,本地法庭也無法審理,等如放生了陳同佳。張曉明提出「港人港罪港審」這一著相當高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簡單加兩個字,既解釋了很複雜的法律問題,也釋除了港人沒有必要的憂慮。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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