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署指獨立調查委員會是最有效方法。
修訂逃犯條例觸發多場大型示威。(AP圖片)
前高官王永平、俞宗怡和苗學禮等34人發聯署聲明,要求政府引用香港法例第86章,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修補社會撕裂,更指這是尋求和解、唯一公認的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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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指,他們曾於6月23日發起聯署致函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促請她立即撤回《逃犯條例》修訂建議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其後,修例引起的政府管治及社會秩序問題持續惡化,社會分裂,他們憂心警民衝突的雙方互相指責對方使用過份武力,認為情況不容繼續下去,所以他們再度聯署,強烈要求政府引用香港法例第86章,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指這是修補撕裂、尋求和解、唯一公認的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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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更強調,「真相不得彰顯,和解就無從達到,而彰顯真相,有賴具公信力的調查。」他們更為調查委員會職權範圍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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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1)調查政府提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引起社會廣泛反對的成因和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從宣布修例至6月15日暫緩但不撤回修例的處理手法是否恰當。
2)調查警方與示威人士(或其他公眾人士)多次衝突的事實和情況,包括2019年6月9日、6月12日、6月16日、6月21日、6月26日、7月1日、7月14日、7月21日,及委員會認為應調查的其他衝突。
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a) 是否有任何事件顯示示威人士(或其他公眾人士)使用過份武力或策略故意激發與警方的衝突;
(b) 檢討警方為應付衝突所採取的部署及行動的恰當性,包括武力是否合乎比例、是否切合防止暴力與受傷,及/或恢復社會秩序的目的。
3)基於以上(1)和(2)的調查結果,提出有助社會和解的適當措施的建議。
34名聯署人包括:(按筆畫次序)
王永平、方敏生、布簡瓊、朱幼麟余若薇、何秀蘭、何沛謙、何俊仁、李永達、李卓人、李華明、李鵬飛、吳靄儀、林鉅成、苗學禮、施祖祥、俞宗怡、陳方安生、陳家洛、殷志明、梁家傑、張文光、張玉堂、張國柱、單仲偕、黃宏發、楊森、鄭家富、鄭經翰、劉慧卿、歐耀佳、黎慶寧、蕭寶珍、盧子健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