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指警拒示委任證是破壞法治
有電視台拍到警員疑把竹枝插入示威者背囊。Now TV新聞台截圖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示威持續,多次發生警方與示威者爆發衝突的場面。警方的清場和拘捕行動成近日爭議。監警會前委員兼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警方在銅鑼灣示威活動派警員喬裝不同人士,本身不是問題,但警員亦要遵守法律,沒有豁免權,若有證據顯示,喬裝示威者的警員有份參與暴動或挑唆,警方要刑事調查責無旁貸。對於有傳媒拍攝到警員在銅鑼灣清場時,懷疑在被捕人士背後將一支竹放入他的背包,張達明表示,有插贓嫁禍的之嫌,冀警方作刑事調查。
張達明指,警方不認為無委任證有問題是破壞法治。 資料圖片
張達明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表示,不希望單憑片段作結論,但警員做法看起來有問題,有插贓嫁禍的嫌疑,冀警方在有表面證據下,公布進行刑事調查。他又強調,一定要在被捕人知情下,才可觸碰或搜查被捕人的個人物品。他指出,如非鏡頭拍攝到,被告人回到警署是含冤莫白。張又說,過往警方被指對市民和同袍懷疑犯法時不一視同仁,被很多市民認為不公道。
張達明認為,警員在銅鑼灣示威活動喬裝不同人士,只是觀察不一定有問題,但如果有證據顯示,喬裝示威者的警員有份參與暴動或挑唆,警方有責任作刑事調查。對於委任證問題,他說,便衣警員使用警權便需要展示委任證,執行職務的警員沒有出示委任證,是違反警察通例,認為警方不認為這個現象有問題,是破壞法治。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