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麒促請政制向內地出入境部門跟進事件,了解內地收集港人資料的用途。
公民黨接獲多名市民投訴,表示過境內地時被內地關口人員要求搜查個人物品並檢查手機內容,當發現內有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相關資料時,會要求刪除。
郭家麒引述化名市民指,被內地關口人員要求刪除與反修例有關的相片。資料圖片
公民黨議員郭家麒今日表示,有市民被內地人員記錄個人資料,更有人因此被拒絕入境。而收到的個案來自不同的過境口岸,包括深圳灣、皇崗、西九高鐵站等。
他引述化名陳小姐的市民指,周一(12日)由深圳灣過境返港時,被搜查個人物品及電話,關員查問有否參與示威遊行、並要求刪去所有反修例相關的圖片及遊行集會照片,而內地關員解釋,此舉要「防止香港有不法分子去到中國破壞社會安寧。」陳小姐最後被關員紀錄個人資料。
郭家麒再引述另一例子,化名陳先生的男子同日由香港經深圳灣到內地工幹時被搜身及檢查電話。內地人員發現其電話內有當日機場集會的照片,陳先生佯稱友人只是乘坐飛機返港,在機場看到有集會才拍下照片,不是參加集會。對方於是從陳先生的電話中,抄下該友人的電話號碼,並要求陳先生提供該名友人的個人資料。陳先生最終被拒入境,關員並無解釋原因。
郭家麒指,內地執法部門查看港人手機侵犯私隱,要求刪除照片、記錄存有這些照片的人、及參與集會人士的資料好比製造白色恐怖。
郭家麒認為港府有責任保障市民私隱及安全,促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內地出入境部門跟進事件,了解內地收集港人資料的用途。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