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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大狀要去補補憲法學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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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大狀要去補補憲法學的課

2019年11月20日 19:17 最後更新:11月21日 18:15

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聲明批評香港高院裁定《緊急情況規則條例》違憲,認為違憲審查只能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而1997年2月23日,人大常委會已經決定《緊急情況規則條例》符合《基本法》。人大法工委的聲明一出,自然惹起香港的大狀界很大反應。

大律師公會認為,人大法工委發言人的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夠裁定香港法律是否違憲,是限制了法院享有獨立司法,亦違反《基本法》。」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解釋《基本法》」,並應避免在法庭頒下判決後作出詮釋,否則會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帶來負面影響。

雖然這些發聲的大狀位高權重,但是,以我對憲法學的少許認識,也發現他們的評論完全偏離了憲法學的基本原則。香港的司法體系源於英國的普通法制度。我當年上憲法學的時候,老師提出了一個問題,當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在一些法律問題上發生爭拗時,最後誰來做最後決定?從而引伸出「議會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原則,即是英國體制賦予國家立法機關有無上的權力。無論法庭如何判決,並透過案例形式,成為有約束力的法律。若議會不同意,可以通過新的法例,推翻這些判決,解決不同政府機構的爭拗。

英國憲法中的「議會至上」原則,可追溯至17世紀。當時英國國王大權獨攬。英國在1688年發生光榮革命,議會不滿國王詹姆斯二世逼害新教徒,罷黜國王,擁立瑪麗二世為王,為了保障權力,議會不再讓國王隨意行事,便在1689年通過權力法案,以「議會至上」為原則,一直沿用至今。

在《基本法》起草的時候,草委們也遇到權力最終誰屬的問題,由於國內的憲制,全國人大這個議會,正好是國內最高權力機構,也有「議會至上」的特質,回歸之後,正好套入香港的憲制框架之內。「議會至上」的原則其實很簡單,在應用上,「議會至上」分兩個層次,第一是在同級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當中,發生任何爭拗,議會都可以透過制定法律去否決行政機關的一般行政命令或者法庭的判例;第二是在中央和特區的關係之中,香港法庭只是一個地方法院,全國人大是一個中央議會,地方議會無權否定中央議會的決定。全國人大固然可以透過《基本法》的解釋去否定地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詮釋,而更加徹底的是,全國人大可以透過修訂《基本法》或者另定全國性法例去規管香港法庭。所以,在這種安排下,並無權力的真空。最後的權力,很清楚是在全國人大所擁有。

基於這些原則,大家便會發現大律師公會所謂「任何言論主張香港法院不能夠裁定某法律違憲,限制了法院享有獨立司法權」,這個講法是大錯特錯。《基本法》本來就沒有賦予香港法院有違憲審查權力(若大律師公會認為有權,是在《基本法》那一條找到呢? ),而在「議會至上」原則底下,全國人大可透過解釋《基本法》重申香港法院無違憲審查權。香港的法院,並沒有大律師公會所認定的、獨立於中央的司法權,所擁有的只是獨立於本地行政和立法、不受本地行政立法機構干預的司法權。否則若特區政府有政策反港獨,香港法院卻認為政策違憲,全國人大基於香港司法獨立也不能管嗎?

至於李國能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才能解釋《基本法》,也是完全錯誤的。《基本法》第158條,清楚講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解釋權,並無提及李國能所說的限制。158條反而是限制了特區法院的審判權,指明在某些情況下香港法庭終審前要先尋求人大釋法。李國能的講法,在《基本法》裡面,找不到任何根據。

李國能的講法是混淆了解釋權和違憲審查權,中央在基本法有限度地授權特區法院可以解釋基本法,但無片言隻字授權特區法院有違憲審查權,而所謂違憲審查權是指,判定政府命令或立法會法律是否合憲,是針對政府機構的權力,和一般解釋基本法是兩回事。

千萬不要以為我這樣說是想緊跟中央立場,要限制香港法院的權力,正好相反,我也希望香港法院盡量有更多的權力。現實上,法律上有很多灰色地帶,只要特區法院不走過界,不去直接挑戰中央的權力,本地法院就可以保留一些灰色地帶的權力。但是,如果特區法院越界,硬要行使一些本來沒有的權力,逼到全國人大「揸正嚟做」,通俗點講「攞嚟衰」,最後本地法院的權力就因加得減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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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越權無效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昨日裁定特首按《緊急條例》制定的《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當中賦予立法會的「法例規管權」,法律規範的範圍亦過大,欠缺對稱性,裁定相關法例違憲。我昨日已經提過,高院這個判決,違反了《基本法》的原意,包括第一、《基本法》沒有賦予香港法庭有「違憲審查權」;第二、這個判決限制了行政長官的權力,有違《基本法》的「行政主導」原意。

中央有關機構今天便高調回應事件,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說,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香港高院的決定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法工委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是否符《基本法》,只能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決。法工委指出,在1997年2月23日,第8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決定,根據《基本法》第160條審核香港原有的法例,當時已把香港《緊急條例》採納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換言之,人大已經審核了《緊急條例》符合《基本法》。而香港高院的決定不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亦嚴重削弱了特區政府的管治權。

另外,港澳辦亦發表聲明,觀點基本上與法工委一致,更附加了一點,指高院的判決公然挑戰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產生了嚴重的社會政治影響,希望特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按照《基本法》履行職務,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社會秩序的責任。

我當年長期採訪《基本法》的起草,對違憲審查權的爭議印象深刻。當時部份港區草委想把違憲審查權加入《基本法》之內,但內地草委明確反對,認為香港法院不應該有這種權力。

成件事要由終審權說起,回歸之前,香港並無終審權,香港法院的終審是要去到英國上議院的樞密院,事實上,所有英國的殖民地的終審都在樞密院,原因是宗主國保留對殖民地的終審權力,以確保殖民地的法院不能作出挑戰宗主國主權的決定。由於內地行的是大陸法,而香港行的普通法,體制不同,較難把終審法庭設在北京,因此阿爺都同意下放終審權予香港。

這樣問題就來了,香港法庭審案時,有可能會遇到要解釋《基本法》的情況,阿爺若再下放了《基本法》的解釋權給香港的法庭,又有解釋權又有終審權,香港法院豈不是無王管? 結果在《基本法》158條規定,所有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例如國防和外交)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案件,在終局判決之前,要先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意思是,在一些重大問題上,香港法庭不能夠隨意解釋《基本法》,在終審之前,要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作準。同時,也明確違憲審查不是特區法院的權力,而是中央的權力。因此,並沒有把違憲審查權加入《基本法》之內。但回歸之後,不知道是出於什麼原因,香港法庭慢慢覺得自己有違憲審查權。阿爺雖然表達過反對,但由於沒有遇到相關案件,爭議並未浮面。

《緊急條例》的核心理念是在緊急時期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有臨時立法權,不用立法會批准。若法庭判定這種安排違憲,是實質上大大削弱特首的權力。以香港的現狀,若緊急時還要去立法會拗一餐,最後什麼事也做不成。

這條法例97年2月人大常委會已審核確認可以在97主權移交後保留,本地法院根本無權判定此法例無效。相反地,高院的判決本身是越權無效。
香港法庭要麼對事情不瞭解,要麼側側膊,想擴大自己的權力。但一國兩制是一個互相妥協和互相尊重的安排,如果一方不斷想擴大自己的權力,最終必定與另一方摩擦,搞到要人大釋法收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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