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暫時毋須答辯,案件分別押後至2月至4月再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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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號召年初二及年初三一連兩日到旺角朗豪坊悼念「魚蛋革命四周年」,市民以雜物堵路及縱火,多名內地人疑與示威者爭執後被「私了」,警方最終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警方其後拘捕3男1女,分別控以襲警、串謀傷人、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和管有違禁武器等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4人暫時毋須答辯,案件分別押後至2月至4月再提堂,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其中3人獲准保釋外出候訊,涉嫌參與「私了」的男被告則需還押候訊。
旺角暴亂發生4周年,初二晚上有示威者在區內聚集。資料圖片
報稱為學生的20歲被告黎嘉豪被控兩項襲警罪。他被指於年初二(1月26日)於旺角亞皆老街和砵蘭街交界襲擊兩名當值警務人員。被告獲准保釋,條件為1萬元保釋金、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保釋期間不得離開香港、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並遵守晚上11時至早上6時宵禁令和旺角一帶的禁足令。案件押後至3月2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報稱為學生的18歲女被告陳曉蓉,被控於1月26日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與山東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折疊刀。被告獲准保釋,條件為1萬元保釋金和1萬元人事擔保。保釋期間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每星期到屯門警署報到,以及遵守11時至6時宵禁令和禁足令。案件將押後至4星期後,即2月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報稱任職保安員的23歲男被告顧嘉銘,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奶路臣街11號地下外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支伸縮棍。被告亦獲准保釋,條件為1萬元保釋金和1萬元人事擔保。保釋期間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以及遵守宵禁令和禁足令。
18歲男學生馬俊棋則被控於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X,意圖使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被告被拒保釋,案件押後至10星期後,於4月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