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晚特區政府出現一宗甩轆事件,政府發新聞稿講有關《基本法》第22條的問題時,講到有少少亂籠,最後要再出稿糾正,自然予人口實,再被批評一番。
整件事源於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被人拉布,選了半年也選不出主席。港澳辦和中聯辦日前分別發稿批評有人「影響了立法會履行基本法所規定的立法機關的憲制性責任」,是「政治攬炒」。事後被批評的反對派議員指摘「兩辦」的評論,是干預香港事務,違反了《基本法》第22條。
《基本法》第22條講了什麼?第22條1款:「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第2款:「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當天政府在傍晚發出的新聞稿有一句:「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3個機構之一」。問題就出在這一句。
政府稿件所指的3個機構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其實熟悉《基本法》的人一看就知道新聞稿搞錯了。這3個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而是「中央」本身,外交部駐港公署是按《基本法》第13條設立,是中央在港行使外交職能的機構,而駐港部隊是按《基本法》第14條派駐,是中央在港行使國防職能的機構。而中聯辦由於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一直存在,是中央在港的辦事機構,由於早已成立,所以沒有在《基本法》特別列明。它們3個機構根本不是按《基本法》第22條設立。
其實按常理想想也會知道,解放軍駐港部隊由中央軍委指揮,那能按第22條第2款「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才駐港呢?
特區政府過去對這些問題比較清楚,例如政制事務局於1999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就講明上述3個機構的產生背景,並表示「3個機構均不存在需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問題」。清楚表明它們不是按《基本法》第22條所講的那些機構。不過年代久遠了,特區政府對這些問題愈講愈含糊,最後自己也搞混亂了。
今次《基本法》第22條事件牽引出幾個問題:
1.《基本法》第22條管什麼?我當年長期採訪《基本法》起草,對《基本法》各條文的立法原意所知甚詳。《基本法》第22條當然不是用來管中央本身,而是去管中央屬下不管港澳事務的各部門和各省市。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魯平當時的講法,「不想有很多婆婆來管香港」。
若你對國情稍有了解,都知各省市在北京都有很多駐京辦。若然97回歸後各省市搞出很多駐港辦,個個都好像掛著阿爺的招牌,實際上卻是在港經商,香港特區政府肯定吃不消。所以《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說「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要特區批准還是次要,主要是由中央把關落閘(其實就是港澳辦、中聯辦把關)。
2. 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話得說回來,若真是中央本身在行使權力,當然不用特區批准,亦不受香港法律約束。《基本法》第19條規定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所以中聯辦執行公職行使權力本不受本地法律約束,中聯辦表示遵守本地法律只是自律行為。
3. 真正問題是中央能不能管?這個《基本法》第22條的爭拗其實有點無謂,反對派當自己大狀打官司搵來拗一拗而矣。中央換一個名義,由國務院發一個聲明來批評你也可以。中央透過《基本法》第17條授予香港立法權,任何人故意癱瘓立法會的運作,阻礙中央授予的立法權的正當行使,中央真的不能管嗎?不要再犯傻了。
香港人不要再扮演金牙大狀的角式,什麼也拗一餐。真正問題不是《基本法》第22條,而是立法會是否被人癱瘓了的問題。政府官員也應該注意,不要再跟著人家設定的議題打轉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