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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小孩天天要挑戰巨人結局已寫在牆上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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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小孩天天要挑戰巨人結局已寫在牆上

2020年04月21日 18:22 最後更新:18:41

特區政府傳出高層變動的消息,五個局長執位,吸引了眼球。但較少人留意到港澳辦連發3炮,火力極其強勁。

4月13日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發文譴責郭榮鏗等反對派議員,濫用權力,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對手用一貫「為拗而拗」的技倆,把焦點轉移到《基本法》第22條,質疑中聯辦和港澳辦無權干預香港事務。這些反對派的行動,觸發港澳辦怒批,港澳辦今日以發言人答問的方式,罕有地連發3篇文章回應。

第一炮是關於「兩辦」發言人談話是否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一事。港澳辦指特區直轄中央的地方行政區域,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予香港依法行使的高度自治權。有授權,就有監督。港澳辦點名黎智英、黃之鋒、李柱銘、郭榮鏗四人去乞求美國干預,反對的是中央依法行使對香港的管治權,歡迎的是外部勢力的非法干預。他們排斥中央的全面管治權,進而把高度自治變質成為完全自治,把香港變成獨立或者半獨立的政治實體。要注意港澳辦已把這些反對派乞求外國干預的行為,定性到「港獨」的高度。

第二炮針對警方拘捕黎智英、李柱銘等15人。港澳辦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沒有法外特權,港澳辦支持香港警方嚴正執法,支持香港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直指美英等國對警方拘捕行動說三道四,是向香港警方和司法機關進行政治施壓。

第三炮針對郭榮鏗。港澳辦直指他拖延不選出立法會內會主席,蓄意違背誓言、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事實清楚,鐵證如山。香港法律規定任何人作出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的誓言,已在任的人士必須離任,並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早前說過,「兩辦聲明」顯示中央要出重手,不要以為阿爺說了就算。後來就出現拘捕黎智英等人事件。當反對派還是以玩玩吓的態度,為拗而拗,去拗《基本法》第22條的時候,港澳辦又來這3炮了,若然到今天還以為阿爺「得個講字」,你就真是又天真又傻了。我和政界高人傾過,有三個重點:

第一,中央對香港問題已定案。中央本來只有一派,只有習派。若研議香港事務時,高層還有不同傾向,但傾向懷柔的聲音,早已在去年反修例風波中,已被衝擊得支離破碎了。因為一懷柔就被對家無底線地食住上,還可以怎懷柔呢?阿爺別無選擇,只能強硬應對。

第二,要注意的不是《基本法》第22條,而是《基本法》第12條。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是由中央直接管轄,所有自治權也是中央授予的,中央自然有監督之權。你要投美,你要搞半獨立,你要把立法會癱瘓,你要超越制度奪特區政府之權,你覺得中央不會管嗎?做反對派其實有度的,你無度,無底線,又暴力,又投美,中央就只能啞忍?

第三,一國兩制在互信下才有空間。香港人經常把兩制掛在口邊,但兩制是互相尊重的結果。我當年目睹《基本法》產生,深明在憲制上所有最後權力,完全操在中央之手,因為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聯邦制由邦讓權予中央,各個邦仍保留了權力。而單一制是中央授權給特區,中央有全權,她保留了基本法的修改權、解釋權。她對特首和主要官員有任命權,當然也有就落實《基本法》的監督權。任你一千個大狀去拗,也改變不了憲制的基本事實。

反對派要無底線地玩,特別投向外國敲打中國,阿爺被逼揸正來做,要將香港一制扭回過去正常的狀態,香港的空間必然收窄,但麻煩也是自找的,你不過界,中央要管那麼大一個國家,那有空去理你。

一個小孩要挑戰巨人,天天要和他對打,結局早已寫在牆上,這不是荷里活電影,不會有奇蹟出現。你看那個美國羅斯福航母艦長吹哨人被炒魷,在風頭火勢時,美國官方一度吹出他會復職的消息,結果講完就算,新艦長亦已上任。荷里活電影的愉快結局,不會在真實的美國發生。在香港也不要發夢了,做人是要現實的。

盧永雄

上周六晚特區政府出現一宗甩轆事件,政府發新聞稿講有關《基本法》第22條的問題時,講到有少少亂籠,最後要再出稿糾正,自然予人口實,再被批評一番。

整件事源於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被人拉布,選了半年也選不出主席。港澳辦和中聯辦日前分別發稿批評有人「影響了立法會履行基本法所規定的立法機關的憲制性責任」,是「政治攬炒」。事後被批評的反對派議員指摘「兩辦」的評論,是干預香港事務,違反了《基本法》第22條。

《基本法》第22條講了什麼?第22條1款:「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第2款:「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當天政府在傍晚發出的新聞稿有一句:「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3個機構之一」。問題就出在這一句。

政府稿件所指的3個機構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解放軍駐港部隊。其實熟悉《基本法》的人一看就知道新聞稿搞錯了。這3個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而是「中央」本身,外交部駐港公署是按《基本法》第13條設立,是中央在港行使外交職能的機構,而駐港部隊是按《基本法》第14條派駐,是中央在港行使國防職能的機構。而中聯辦由於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一直存在,是中央在港的辦事機構,由於早已成立,所以沒有在《基本法》特別列明。它們3個機構根本不是按《基本法》第22條設立。

其實按常理想想也會知道,解放軍駐港部隊由中央軍委指揮,那能按第22條第2款「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才駐港呢?

特區政府過去對這些問題比較清楚,例如政制事務局於1999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就講明上述3個機構的產生背景,並表示「3個機構均不存在需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問題」。清楚表明它們不是按《基本法》第22條所講的那些機構。不過年代久遠了,特區政府對這些問題愈講愈含糊,最後自己也搞混亂了。

今次《基本法》第22條事件牽引出幾個問題:

  1.《基本法》第22條管什麼?我當年長期採訪《基本法》起草,對《基本法》各條文的立法原意所知甚詳。《基本法》第22條當然不是用來管中央本身,而是去管中央屬下不管港澳事務的各部門和各省市。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魯平當時的講法,「不想有很多婆婆來管香港」。

若你對國情稍有了解,都知各省市在北京都有很多駐京辦。若然97回歸後各省市搞出很多駐港辦,個個都好像掛著阿爺的招牌,實際上卻是在港經商,香港特區政府肯定吃不消。所以《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說「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要特區批准還是次要,主要是由中央把關落閘(其實就是港澳辦、中聯辦把關)。

2. 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話得說回來,若真是中央本身在行使權力,當然不用特區批准,亦不受香港法律約束。《基本法》第19條規定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所以中聯辦執行公職行使權力本不受本地法律約束,中聯辦表示遵守本地法律只是自律行為。

3. 真正問題是中央能不能管?這個《基本法》第22條的爭拗其實有點無謂,反對派當自己大狀打官司搵來拗一拗而矣。中央換一個名義,由國務院發一個聲明來批評你也可以。中央透過《基本法》第17條授予香港立法權,任何人故意癱瘓立法會的運作,阻礙中央授予的立法權的正當行使,中央真的不能管嗎?不要再犯傻了。

香港人不要再扮演金牙大狀的角式,什麼也拗一餐。真正問題不是《基本法》第22條,而是立法會是否被人癱瘓了的問題。政府官員也應該注意,不要再跟著人家設定的議題打轉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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