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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播片「岳」衣男血流披面 警員堅稱無使用非法武力

庭上播片「岳」衣男血流披面 警員堅稱無使用非法武力

庭上播片「岳」衣男血流披面 警員堅稱無使用非法武力

2020年06月12日 13:59 最後更新:14:11

警員表示「唔清楚點造成」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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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港島遊行後,一名身穿印有「岳」字灰色上衣的19歲IVE學生,在北角以伸縮鋁棍向督察頭部揮棍,疑意圖阻止警員拘捕3名示威者,被控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拒捕3罪。男學生承認首兩項控罪,今日就拒捕罪續審。

被告陳以晉被控於去年9 月 15 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並管有一支伸縮鋁棒以及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控方傳召警員17678莫淯麟作供。他指當日在七海商業中心外見到被告向他跑離,後面有警員追截,相信他曾強頑反抗,故手持警棍打向他下肢。被告一度跌倒,莫遂整個人坐在他上面,並用雙手按著他上身嘗試控制他,但被告激烈反抗,一度掙脫控制。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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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續指,被告之後嘗試用雙手撐起身,想逃離他的控制,於是他再用全身力氣將被告壓低,同時至少5次警告「唔好反抗,否則使用武力」,繼而用左手箍著被告的頸。但被告力氣太大,一度成功站起來想逃跑,又捉住他手持的警棍。有見及此,他遂用更大力氣捉住被告的右肩,成功拉他落地,其間被告一直捉實他的警棍。之後他的同事前來增援,被告才放開手。

之後警員合力想為被告反手鎖上手扣,但被告反抗,他遂警員被告「放手,否則使用胡椒噴霧」,又表示若他不反抗警方就不會使用武力及會安排他送院等等。惟被告仍不就範,他遂兩度向被告的鼻和口施放胡椒噴霧,但「可能對佢無效」,於是他改以較溫和的壓點控制法,成功制服被告。

庭上播放的片段顯示當時被告血流披面,狀甚痛苦,但莫表示「唔清楚點造成」,並堅稱當日自己並無使用非法武力。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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