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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外籍法官審國安案的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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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外籍法官審國安案的難處

2020年06月26日 18:05 最後更新:06月27日 17:36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公佈訂立《港區國安法》的說明,當中提到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由特首指定。這個規定受到法律界抨擊,認為影響了司法獨立。我覺得可以從幾個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

第一、容許外籍法官審案,已屬寬鬆。我覺得人大常委會容許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法官由特首指定,已屬寬鬆。比對早已就23條立法的澳門,澳門便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相信阿爺是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情況,不完全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但結果引來了另一些批評。

第二是特首指定名單,無損司法獨立。乍聽法律界的意見,他們說特首是球證,又是落場打波,這是在打茅波。其實,這個批評是混淆了指定名單和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早前曾傳出會設立特別法庭審理國安案件,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人選將會更狹窄。現時採取名單制,似乎是一個比較寬鬆的安排。特首指定可以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名單,相信會按某些條件把部分法官篩走,例如很難想像特首會容許美國籍法官或擁有台灣護照的法官審理國安案件。這些原則不宜向外宣示(考慮和外地的門面關係),只能夠由比較掌握國安情況的特首作出決定。

假若審理個別案件的法官人選,都由特首指派,到時特首可以選擇對己方有利的法官,的確有影響司法獨立的問題。現時的安排是特首指定一系列法官的名單,只是把最不合適的法官剔除了,無損司港獨立之餘,也兼顧了審案的敏感性。

倒個頭來,特首沒有指定法官名單,司法部卻指派了一名美籍法官去審理一單涉及美國的國安案件時,如何保障這個法官能夠中立審案,才是一個大問題。

第三,現有機制不能確保審理國安案的穩妥性。按現行機制,所有法官都由特首委任,權原本在特首,只是目前的安排是特首透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意見去行使這個權力。如果法律界不接受特首指定法官名單審理國安案件的安排,另一替代方法是把特首現行「橡皮圖章」式的任命法官改為實質的任命,將所有不適合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剔出法官的行列,這些人連法官也做不了,當然這個方式,其實更加嚴厲。

試想一下,如果沿用過去的安排,特首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變成橡皮圖章委任法官,對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人選無從支配,假設發生一宗美國間諜收買在港的中國官員,竊取了中國在南部戰區部署的東風21導彈位置的機密,又假設這單案的部分涉案人員要在香港審理,如何防止司法機構不會委任一名美國法官去審理該案呢?首席大法官掌握香港國安的情況,肯定會較特首少,如果屆時特首就個別案件才去建議首席大法官不要安排美國籍的法官去審理這案件,是否會對司法獨立的損害更大呢?

對現行安排提出批評的人,只是一種單向思維,只顧慮司法獨立,不考慮國家安全。其實要平衡上述兩個目的,現在的安排已經是比較好的部署。若不接受,可能會退到像澳門一樣,所有的外籍法官都不可以審理國安案件,或許這是一個更理想的做法,不過,看起來會比現時的安排,更加嚴厲。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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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不只有震懾作用

 

人大常委會將於本月28至30日再度開會,預料《港區國安法》將在是次會議結束時通過,在香港回歸23周年前夕,將成為維持香港安定的利器。

我覺得港隊重設政治部,是《港區國安法》最實質的部分,將可阻止禁之不絕的顛覆活動,特別是那些有外地勢力暗中支持的。在2014年的佔中運動,有部分地區的運動比較純潔,只是年青人自發上街堵路,但在旺角區卻不一樣,當時政府已經偵知,旺角區有四批黑社會盤踞,參與堵路,其中還有台灣竹聯幫的參與。奈何警察蒐集政治情報的能力薄弱,也沒有專責的部門負責,事件就此不了了之。

講到這裡,有參與佔中或去年的反修例運動的年青人,可能已經破口大罵,說自己並非黑社會,亦沒有收錢,為什麼說運動有黑社會的參與? 恐怕這種意見犯上很典型的邏輯謬誤,你自己不是黑社會,不等於整場運動沒有黑社會參與。在去年的反修例運動,特別在初期的激進示威活動之中,可以見到操控者的身影。每有示威者被捕,就馬上有人派律師到就近的警署保釋被捕人士,當中有些是人權律師,也有由不知名人士操控的律師。據說有家長在電視新聞中看到兒子被捕,馬上通知律師朋友到警署保釋兒子,該孩子告訴了那名律師有關參與運動的細節。原來有人專門到學校收買學生,要他們走上最激進的前線,運送汽油彈的,可得一千元,掟汽油彈的,可得一萬元。汽油彈在銅鑼灣一所辦公室的空置單位內交收,運送汽油彈的,即時付錢;而掟汽油彈的,會有專人跟到現場,證明那個學生真的掟了汽油彈,然後才付錢。

在運動的初期,沒有太多示威者敢掟汽油彈,所以有心人要付錢叫人去做最激的事情,但隨著運動的發展,不斷激化,後來不但有大學生、中學生自發掟汽油彈,甚至在大學內大量製造汽油彈。到那時候,已無需付錢給人掟彈了。警方雖然知道有人在幕後操控,但卻沒有能力追查,因為既無法例支持,亦沒有人手去深挖情報。

反修例運動涉及數以千萬元計的「運動捐款」。據聞有一個熱血中年男子,糊糊塗塗投身「革命」,讓人把巨額「捐款」,存入自己不再使用的公司賬戶,警方懷疑當中部分款項不是捐款,而是有人借此輸送巨款。但銀行拒絕提供資料,令到調查不得要領。可憐那位熱血中年男子,有很大機會被控以洗黑錢的嚴重罪行,實情他只是一名替死鬼。從這個例子可見,有黑社會參與其中,控制款項和操控運動,但警方也無力調查。鏡頭一轉,美國為了追查擾亂美國國家安全的恐怖分子,不惜修訂《銀行法》,甚至派人進駐銀行,調查銀行所有帳目,美國反恐反顛覆的力度,比香港大一百倍。

回歸前,香港警隊內有一個人數多達兩千人的政治部,對危害香港及英國的安全活動防微杜漸。英國人撤退時把政治部撤銷,令香港維護國安方面處於真空狀態。機構有慣性,警隊也不例外。假若廉政公署接到一項投訴,按法例要求,廉署接到投訴必須調查,不調查的案件,還要向獨立委員會解釋,令廉署調查案比較積極。但警隊的運作方式不同,各個部門都有大量案件要處理,遇到法例支援不足的案件,基本上不去調查或者稍作調查,就不了了之。沒有強有力的法例、沒有專責部門、也沒有具備相關知識的專責人員,香港就如「無掩雞籠」,任由外地勢力操控香港的政治運動。
重建政治部,阻斷外地勢力干預的香港的政治運動,客觀上可令香港的政治生態回復正常,對那些本著純正動機參與政治的人們而言,其實是好事而非壞事。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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