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公佈訂立《港區國安法》的說明,當中提到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由特首指定。這個規定受到法律界抨擊,認為影響了司法獨立。我覺得可以從幾個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
第一、容許外籍法官審案,已屬寬鬆。我覺得人大常委會容許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法官由特首指定,已屬寬鬆。比對早已就23條立法的澳門,澳門便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相信阿爺是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情況,不完全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但結果引來了另一些批評。
第二是特首指定名單,無損司法獨立。乍聽法律界的意見,他們說特首是球證,又是落場打波,這是在打茅波。其實,這個批評是混淆了指定名單和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早前曾傳出會設立特別法庭審理國安案件,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人選將會更狹窄。現時採取名單制,似乎是一個比較寬鬆的安排。特首指定可以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名單,相信會按某些條件把部分法官篩走,例如很難想像特首會容許美國籍法官或擁有台灣護照的法官審理國安案件。這些原則不宜向外宣示(考慮和外地的門面關係),只能夠由比較掌握國安情況的特首作出決定。
假若審理個別案件的法官人選,都由特首指派,到時特首可以選擇對己方有利的法官,的確有影響司法獨立的問題。現時的安排是特首指定一系列法官的名單,只是把最不合適的法官剔除了,無損司港獨立之餘,也兼顧了審案的敏感性。
倒個頭來,特首沒有指定法官名單,司法部卻指派了一名美籍法官去審理一單涉及美國的國安案件時,如何保障這個法官能夠中立審案,才是一個大問題。
第三,現有機制不能確保審理國安案的穩妥性。按現行機制,所有法官都由特首委任,權原本在特首,只是目前的安排是特首透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意見去行使這個權力。如果法律界不接受特首指定法官名單審理國安案件的安排,另一替代方法是把特首現行「橡皮圖章」式的任命法官改為實質的任命,將所有不適合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剔出法官的行列,這些人連法官也做不了,當然這個方式,其實更加嚴厲。
試想一下,如果沿用過去的安排,特首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變成橡皮圖章委任法官,對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人選無從支配,假設發生一宗美國間諜收買在港的中國官員,竊取了中國在南部戰區部署的東風21導彈位置的機密,又假設這單案的部分涉案人員要在香港審理,如何防止司法機構不會委任一名美國法官去審理該案呢?首席大法官掌握香港國安的情況,肯定會較特首少,如果屆時特首就個別案件才去建議首席大法官不要安排美國籍的法官去審理這案件,是否會對司法獨立的損害更大呢?
對現行安排提出批評的人,只是一種單向思維,只顧慮司法獨立,不考慮國家安全。其實要平衡上述兩個目的,現在的安排已經是比較好的部署。若不接受,可能會退到像澳門一樣,所有的外籍法官都不可以審理國安案件,或許這是一個更理想的做法,不過,看起來會比現時的安排,更加嚴厲。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