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明天上午將通過《港區國安法》, 預料香港隨即頒布,在7月1日零晨馬上實施。歷史轉變的時刻又到了,香港將經歷二次回歸。
過去30年,中國有兩次大變時刻,但人在大變中,往往視而不見。
1. 六四後的塵埃落定。1989年6月7日傍晚,我路過銅鑼灣,那時還有很多電器舖,展示大量電視機。我突然見到電視新聞畫面,播出中共領導人鄧小平出來講話。在6月4日之後幾天,中共領導人並無露面,當時支持民運者,還在幻想解放軍內鬥,局面會翻盤云云。但我一見鄧小平露面,就知整件事已「塵埃落定」了。當晚之後,我當時和朋友談起,還有很多人就是不願相信,對眼前的巨變,無知無覺。歷史巨輪滾動,中國追求穩定,不會隨人們主觀願望而轉移。
2. 小平南巡開新局。1992年1月,六四過後兩年多,中國的改革開放局面停滯不前,突然傳來鄧小平南下的消息,之後先見到《深圳特區報》等地方官媒對鄧小平南巡細節作試水式報導,我知道中國的巨變又到了。在此之前,還擔心中國的改革開放在六四後會開倒車,到老鄧一發功,歷史巨輪又滾滾向前。中國既求穩定,同時又求發展的軌跡,並無改變,中國又再次在改革開放的道路上大步前進,不過走的不是鐵幕倒台後東歐國家的全面西化模式,而是行中共領導下的市場化改革。
上面兩幕,主導了中國之後30年的變局。
人在歷史巨變當兒,察覺不到變局之重要性。很多時一個森林放在你眼前,卻偏偏看不到。過去一年的反修例事件,也有一些重大轉折的時刻。
1. 7.21圍攻中聯辦。「7.21大遊行」後,大批遊行人士部份在上環信德中心對開鬧事,部份人去西環衝擊中聯辦,當中有人早有預謀向中聯辦正門的國徽投擲黑漆。不幸的是警方疲於奔命,在西環附近幾近不設防,中聯辦有被攻陷的危機。當示威者很介意當晚發生元朗白衣人打人事件,但阿爺卻覺得衝擊中聯辦,是對中央的權威莫大挑戰。用《港區國安法》撥亂反正的根苗,已在此時種下。
2. 11.11火燒人事件。如果圍攻中聯辦令阿爺驚覺,回歸22年了,港人還未對他有一絲尊重。11.11的馬鞍山火燒人事件,示威者淋天拿水當眾放火燒一個反對破壞港鐵的綠衣建築工人,就是對一般市民的莫大警醒,這場運動已完全失控,香港已從文明社會,退化到蠻荒世界。
有部份朋友問我,怎樣看《港區國安法》限制了港人的自由?我只能反問,當一個人表達一下不同政見,就會被人「私了」,就會被人淋天拿水放火,這個社會還有什麼自由?人大常委會自行制訂《港區國安法》,有可能遏止這些放火燒人的暴行,只能說這是「必要之惡」了。很多人可能還覺得《港區國安法》來得太遲呢。
上述兩件事件,是去年那場運動走上歪路的分水嶺,歷史也因而慢慢轉向,走向另一巨大轉折點----制訂《港區國安法》。
我相信另一個重大歷史轉變時刻已經來臨,香港步上二次回歸之路。有人認為這主要是人心回歸,我就認為人心轉變,非一朝一夕,變心只要10日,回心轉意卻要10年。但在人心未變之前,先要從「合規守法」開始,只能用法律劃出一條界線,先用上法家思想了。否則講什麼人心回歸,只是空談,說起來十分漂亮,做起來卻一事無成。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