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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捕捉歷史轉變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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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捕捉歷史轉變的時刻

2020年06月29日 19:32 最後更新:19:50

人大常委會明天上午將通過《港區國安法》, 預料香港隨即頒布,在7月1日零晨馬上實施。歷史轉變的時刻又到了,香港將經歷二次回歸。

過去30年,中國有兩次大變時刻,但人在大變中,往往視而不見。

1.     六四後的塵埃落定。1989年6月7日傍晚,我路過銅鑼灣,那時還有很多電器舖,展示大量電視機。我突然見到電視新聞畫面,播出中共領導人鄧小平出來講話。在6月4日之後幾天,中共領導人並無露面,當時支持民運者,還在幻想解放軍內鬥,局面會翻盤云云。但我一見鄧小平露面,就知整件事已「塵埃落定」了。當晚之後,我當時和朋友談起,還有很多人就是不願相信,對眼前的巨變,無知無覺。歷史巨輪滾動,中國追求穩定,不會隨人們主觀願望而轉移。

2.     小平南巡開新局。1992年1月,六四過後兩年多,中國的改革開放局面停滯不前,突然傳來鄧小平南下的消息,之後先見到《深圳特區報》等地方官媒對鄧小平南巡細節作試水式報導,我知道中國的巨變又到了。在此之前,還擔心中國的改革開放在六四後會開倒車,到老鄧一發功,歷史巨輪又滾滾向前。中國既求穩定,同時又求發展的軌跡,並無改變,中國又再次在改革開放的道路上大步前進,不過走的不是鐵幕倒台後東歐國家的全面西化模式,而是行中共領導下的市場化改革。

上面兩幕,主導了中國之後30年的變局。

人在歷史巨變當兒,察覺不到變局之重要性。很多時一個森林放在你眼前,卻偏偏看不到。過去一年的反修例事件,也有一些重大轉折的時刻。

1.     7.21圍攻中聯辦。「7.21大遊行」後,大批遊行人士部份在上環信德中心對開鬧事,部份人去西環衝擊中聯辦,當中有人早有預謀向中聯辦正門的國徽投擲黑漆。不幸的是警方疲於奔命,在西環附近幾近不設防,中聯辦有被攻陷的危機。當示威者很介意當晚發生元朗白衣人打人事件,但阿爺卻覺得衝擊中聯辦,是對中央的權威莫大挑戰。用《港區國安法》撥亂反正的根苗,已在此時種下。

2.     11.11火燒人事件。如果圍攻中聯辦令阿爺驚覺,回歸22年了,港人還未對他有一絲尊重。11.11的馬鞍山火燒人事件,示威者淋天拿水當眾放火燒一個反對破壞港鐵的綠衣建築工人,就是對一般市民的莫大警醒,這場運動已完全失控,香港已從文明社會,退化到蠻荒世界。

有部份朋友問我,怎樣看《港區國安法》限制了港人的自由?我只能反問,當一個人表達一下不同政見,就會被人「私了」,就會被人淋天拿水放火,這個社會還有什麼自由?人大常委會自行制訂《港區國安法》,有可能遏止這些放火燒人的暴行,只能說這是「必要之惡」了。很多人可能還覺得《港區國安法》來得太遲呢。

上述兩件事件,是去年那場運動走上歪路的分水嶺,歷史也因而慢慢轉向,走向另一巨大轉折點----制訂《港區國安法》。

我相信另一個重大歷史轉變時刻已經來臨,香港步上二次回歸之路。有人認為這主要是人心回歸,我就認為人心轉變,非一朝一夕,變心只要10日,回心轉意卻要10年。但在人心未變之前,先要從「合規守法」開始,只能用法律劃出一條界線,先用上法家思想了。否則講什麼人心回歸,只是空談,說起來十分漂亮,做起來卻一事無成。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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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外籍法官審國安案的難處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公佈訂立《港區國安法》的說明,當中提到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由特首指定。這個規定受到法律界抨擊,認為影響了司法獨立。我覺得可以從幾個角度去考慮這個問題。

第一、容許外籍法官審案,已屬寬鬆。我覺得人大常委會容許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法官由特首指定,已屬寬鬆。比對早已就23條立法的澳門,澳門便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相信阿爺是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情況,不完全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但結果引來了另一些批評。

第二是特首指定名單,無損司法獨立。乍聽法律界的意見,他們說特首是球證,又是落場打波,這是在打茅波。其實,這個批評是混淆了指定名單和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早前曾傳出會設立特別法庭審理國安案件,如果是這樣的話,可以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人選將會更狹窄。現時採取名單制,似乎是一個比較寬鬆的安排。特首指定可以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名單,相信會按某些條件把部分法官篩走,例如很難想像特首會容許美國籍法官或擁有台灣護照的法官審理國安案件。這些原則不宜向外宣示(考慮和外地的門面關係),只能夠由比較掌握國安情況的特首作出決定。

假若審理個別案件的法官人選,都由特首指派,到時特首可以選擇對己方有利的法官,的確有影響司法獨立的問題。現時的安排是特首指定一系列法官的名單,只是把最不合適的法官剔除了,無損司港獨立之餘,也兼顧了審案的敏感性。

倒個頭來,特首沒有指定法官名單,司法部卻指派了一名美籍法官去審理一單涉及美國的國安案件時,如何保障這個法官能夠中立審案,才是一個大問題。

第三,現有機制不能確保審理國安案的穩妥性。按現行機制,所有法官都由特首委任,權原本在特首,只是目前的安排是特首透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意見去行使這個權力。如果法律界不接受特首指定法官名單審理國安案件的安排,另一替代方法是把特首現行「橡皮圖章」式的任命法官改為實質的任命,將所有不適合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剔出法官的行列,這些人連法官也做不了,當然這個方式,其實更加嚴厲。

試想一下,如果沿用過去的安排,特首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變成橡皮圖章委任法官,對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人選無從支配,假設發生一宗美國間諜收買在港的中國官員,竊取了中國在南部戰區部署的東風21導彈位置的機密,又假設這單案的部分涉案人員要在香港審理,如何防止司法機構不會委任一名美國法官去審理該案呢?首席大法官掌握香港國安的情況,肯定會較特首少,如果屆時特首就個別案件才去建議首席大法官不要安排美國籍的法官去審理這案件,是否會對司法獨立的損害更大呢?

對現行安排提出批評的人,只是一種單向思維,只顧慮司法獨立,不考慮國家安全。其實要平衡上述兩個目的,現在的安排已經是比較好的部署。若不接受,可能會退到像澳門一樣,所有的外籍法官都不可以審理國安案件,或許這是一個更理想的做法,不過,看起來會比現時的安排,更加嚴厲。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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