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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亂世用重典 後生仔睇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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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亂世用重典 後生仔睇路呀!

2020年07月02日 19:24 最後更新:20:00

《香港國安法》於6月30日通過生效,昨日的「七一」遊行,人數銳減,現場觀察有萬多人上街,但不是很有組織,幕後黑手似有收歛。每年「七一」是大遊行日子,《香港國安法》剛通過這麼大件事,昨日的示威規模,已比想像中的小,《香港國安法》已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10個想示威的,已有9個沒有出來了。

細看《香港國安法》的條文,我認為相當辣,阿爺甚至是有意地辣。例如中央要在香港成立國安公署,如果想低調,可以將名稱稱為「辦事處」或者「聯絡處」,而阿爺卻將之正名為國安公署,像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一樣,成立一個正式的組織,繼中聯辦、外交部、解放軍之外第四個中央駐港機構。掛正招牌,是一種高調的存在,阿爺是要seen to be done!

阿爺的態度已相當明顯,認為過去對香港懷柔的做法,收不到效果。我懷柔,你過分,而且越搞越激,最後搞出暴力恐怖示威,還勾結外國勢力對抗他。阿爺只好180度扭轉政策,制訂一部加辣版的《國安法》,在香港派駐國安公署,對部分嚴重案件保留管轄權,就是要告訴香港的搞事份子:「我喺度睇住你!」

我早前講過,《香港國安法》是要打擊那1%的搞事分子,對99%的良好公民,並無影響,大家不要去做那1%。我們具體地看看《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的條文內容,寫得相當具體,就可以知道,一般的良民,根本不易誤觸法網。

第一、分裂國家罪。《香港國安法》第20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有人問,穿著一件寫有「香港獨立」的T恤去遊行,會否觸犯分裂國家罪?我建議大家不要用這種意圖踩界的思維方式,明知分裂國家有罪,為什麼要穿上有「香港獨立」字樣的T 恤?試想你穿著一件宣揚港獨的T 恤去參與一個非法的遊行,或者去商場「和你sing」,現場有人大叫「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的口號,你又跟著大叫,還與警察發生衝突,在這種情況下,你的確可能會被告以國安法重罪。檢控是看證據的,會看你所有的意圖和行為,由法庭綜合考慮,何必以身試法呢?

第二、顛覆國家政權罪。《香港國安法》第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

按將我的理解,叫特首下台,由於特首由選舉產生,的確可以轉換,所以不算犯罪。但是要推翻中國或者香港的制度,例如在公開場合大叫「打倒中共」,則可能屬犯罪。

第三、恐怖活動罪。《香港國安法》第24條包括了5項: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這5項罪行基本上涵蓋了去年開始的反修例運動期間發生的嚴重的黑暴活動,包括放火燒人、嚴重破壞地鐵、癱瘓機場等等。所以,在街隨便打人「私了」,打爛地鐵設施,嚴重者會被控以恐怖活動的重罪。特別要注意,《香港國安法》很多判刑分三級,這一條最嚴重的一級,刑期起跳是十年以上,法庭根本沒有輕判的空間。

第四、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港區國安法》第29條主要是針對勾結外國或者外地做5件事才算犯罪,包括一、對國家發動戰爭;二、嚴重阻撓特區政府或者中央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三、對特區選舉進行操控和破壞;四、對香港或者國家進行制裁、封鎖;五、通過非法方式引發人民對特區或中央政府的憎恨。

一般人很少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外地政府的罪行,但如果你收錢去掟汽油彈,又或者在網上散佈假消息,例如不斷地轉發警察在太子站打死人的消息,而給你錢的人原來是外國或外地政府的話,你就會犯勾結罪。收錢搞事,風險極高。

總的來說,《香港國安法》並不是寬鬆的法例,阿爺是「治亂世用重典」的思維,但這部法例的內容非常詳細和有針對性。當你了解這部法律之後,事實上不會那麼容易誤墮法網。我覺得對99%的普通市民而言,未來還可以繼續罵政府,但切記不要做犯法的事情,不要參加非法集會,不要「私了」、「裝修」,不要收錢搞政治,你就不會誤墮法網。後生仔,你們還有大好前途,要睇路呀!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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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的人 夜半敲門也不驚

 

《香港國安法》在6月30日深夜出籠,這是一個辣版國安法。在法律生效前夕,一大堆團體已感受到新法律的威力,紛紛對號入座,宣布停止運作。從最高知名度的「香港眾志」,到少少知名度的「香港民族陣綫」、「學生動源」,到聽都未聽過的區議員搞的組織「維多利亞社區協會」,全部都趕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冚旗。如無《國安法》,真不知香港有這麼多反動組織。當然還有一批黑暴頭目,早已逃亡海外。

看著不同人不同組織的絕命宣言,甚感諷刺。什麼「離開不是放棄」,「會繼續為不義發聲」之類,真是覺得好好笑。在這場「頭盔革命」中,貌似領袖者個個膽小如鼠,「叫人衝,自己鬆」,若然有年青人仍相信那套叫你去衝的鬼話,仍然在七一上街非法集會送人頭的話,真是無人幫到你了。

過去一年,1%的人搞事,要99%的人承受,受苦包括黃絲與藍絲。有人做生意先遇上黑暴再遇上疫情,一盤生意,半生心血,都要破產收場。也有17歲學生上街示威,攜有汽油彈,被判入獄2年8個月,他本來已獲美國大學取錄,最後前途盡毁。無論黃藍,他們都是受害者。沒有國安法,看來沒有辦法止血。

香港鬧個翻天,受益者是美國總統特朗普,正如他的前國安顧問博爾頓著書所說,他只關心逼中國俾好處他,有助他去選舉。香港鬧得利害,他正好壓榨中國,買多幾十億美金大豆。

香港鬧個翻天,受益者是台灣蔡英文。她由落後對手韓國瑜20個百分點,透過大玩香港反修例事件,結果在總統選舉中反超18個百分點大勝。

香港鬧個翻天,受益者是一眾反對派政客,他們在去年11月區議會選中完勝,將大量三、四線小將送入區議會,個個領3萬月薪,還有實報實銷津貼,有西貢區議員用1.26萬元買「iPhone 11 Pro MAX」手機,用公帑享受新鮮電子產品。所以反對派政黨明知去年11月11日示威者用天拿水淋人然後放火這些行為,已經完全過超越所有道德良知的底線,但為了選舉利益,就堅持不割蓆,變相鼓勵了這些極度惡劣的群眾暴政。

這1%的搞事者,享受著運動的果實,卻要其他99%的市民去埋單。如今還有很多人聲稱為了民主自由理想,要參加9月立法會選舉,去爭取35+。這些「理想分子」當選後,如果願意把每月10萬元的人工捐8.5萬出來,我就真的相信他們是為理想了。現實卻是反對派議員們一直逼政府高官減人工,當其他人叫立法會議員也減10%人工,卻無一人響應。我奉勸大家一句,睇政治不是睇政客說什麼,是要睇最後誰會受益,利益所在,殺人都可以做,特別是叫其他人去殺人,就更加無成本了。

《香港國安法》的狠辣條文,是針對那1%的搞事者,其他99%一般市民,平生不作虧心事,夜半有人敲門也不用驚。

有人話有了《香港國安法》,就無言論自由。我在中國大陸,在酒樓飯店,就見過有人坐大堂中座,吹水鬧國家領導人。你在北京坐上的士,和司機講政治,他們同樣什麼也敢鬧。在大陸也可以,看不到在香港不可以。未來一般香港市民也是Facebook照上,政府照鬧。

當然那一小撮搞事者,帶頭發動群眾,想去推翻政府,就於法不容了。他們借言論自由,不斷散播假消息話太子站打死人、叫人去圍旺角警署,那就是兩碼事了。其實這些行為在現行法例也是犯法,過去只是政府扮好人,不敢去告而矣。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第e款「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者第f款「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合法命令」,這些行為本已犯罪,不用等《香港國安法》了。

我相信99%的香港市民,不會受《香港國安法》影響。若有疑問,抓住一條原則----「犯法的事情不要做」,這樣就足夠了。非法集會、堵路、打地鐵、裝修、私了、侮辱國旗國歌、鼓吹香港獨立、搞革命推翻政府,就當然不能做了。不做犯法事情,我們還能很自由地過活。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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