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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做父母的最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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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做父母的最慘

2020年07月03日 19:10 最後更新:19:56

周四有兩個年輕人逃亡的故事,一個逃亡成功,一個失敗。不過,無論是是成敗,結局都令人神傷。

一、工程師飛機上被捕。在七一遊行日,有男子搶犯,用利器插傷警員肩膊,其後有人舉報,該疑犯欲乘搭夜機逃往倫敦,在飛機起飛前被警方拘捕。涉案人是黃姓工程師,兩年前在港大土木工程系畢業,現任職私人機構,他與父親住在慈雲山公屋。

黃父接受媒體訪問時認為是港大連累了他的兒子,他說:「大學不時舉辦活動,邀請畢業生參與,如果不去,可能會被人排斥。」黃父看來是一般草根階層家長,望子成龍。兒子本來是大好青年,進入了高尚學府,成為專業人士,父親老懷安慰,但一覺醒來,兒子涉嫌襲警被捕,恐怕會被控以重刑,最傷心的莫如這位家長。

二、羅冠聰成功逃離香港。香港眾志成員羅冠聰,此前已有傳聞說他已離港,他最近發表聲明說自己離開香港。羅冠聰在社媒上留下感性言語:「今次一別,未知歸途何期....願他朝有幸,半生歸來」。

過去幾十年,我見盡不少流亡海外人士,從魏京生、嚴家其、吾爾開希等,他們本來都是條件極佳的社會精英,卻因為政治問題流亡海外,成為可有可無的異見分子,下半生就此玩完,恐怕羅冠聰亦難逃此一命運。

2014年,羅冠聰、周永康及黃之鋒佔領政總前地,拉開佔中序幕,後來在2017年因非法集結被判入獄。當時《紐約時報》訪問了羅冠聰的母親林素蘭。林素蘭原籍廣東,家境貧寒,1999年帶著三個兒子一起移民香港,希望兒子可以過上較好的生活。林女士離了婚,作為一個單身媽媽,住在公屋,靠做清潔工和打散工賺錢,供兒子們讀書。她說:「我的期望就只是要羅冠聰乖乖讀書,不要吸食白粉,不要賭,都是最低的要求。」當時聽到羅冠聰在大學成為一個民主團體的領導人,她表示反對。她說:「我不過是想要安定。」最後羅冠聰熱烈投身社運,與母親的期望背道而馳,又一個基層家長望子成龍夢碎,如今要分隔兩地,很難相見。

過去的十年,香港的社會運動,由變得激進開始,到2014年變成違法,到去年的反修例運動,更變成暴力,情況一步一步地惡化。其中一個關鍵原因,就是在學校內充斥著港大副教授戴耀廷的「違法達義」思想,認為為了公義的目標,即使犯法也沒有問題,說這「法治最高標準」。這種歪理變成了正朔,老師奉如圭臬,以此教導學生,教出一批又一批以犯法為時尚的年青人,最終把他們送上絕路。

無論是戴耀廷或學校的老師,有否想過他們這種行為,會對學生的父母造成多大的傷害?父母送孩子到中學大學,是想學校將孩子教好,但估不到的是,正正是學校將孩子教壞了。很多人已經說,讀國際學校或在外國讀大學的學生,比較抗拒暴力示威活動,這真是香港教育的悲哀。

Lord Bingham所寫的小書《The Rule of Law》。

Lord Bingham所寫的小書《The Rule of Law》。

想學法治,我建議老師和同學讀一讀英國上議院司法委員會前首席資深大法官Lord Bingham所寫的小書《The Rule of Law》(法治)。他在書中對法治提出一個很簡單的定義:任何人或當權者,必須受法律的約束,同時享受法律給予的保障。法律是要公開制訂,無追溯力,由法院公開執行。Lord Bingham堅持法律必須一視同仁,人人平等,無論是市民和政府都要遵守法律,違法者必定受罰。這是一本很簡單的小書,用淺白言語概括了法治精神,其中的要義是守法,當人人都遵守法律的時候,社會的糾紛就可以用最公平合理的方式去解決。

這種守法觀念,與戴耀廷所講的違法觀念,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香港的老師是時候要醒悟過來,拒絕違法達義的錯誤思想,重新學習什麼才是真正的法治,不要害死孩子、害死家長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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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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