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有兩個年輕人逃亡的故事,一個逃亡成功,一個失敗。不過,無論是是成敗,結局都令人神傷。
一、工程師飛機上被捕。在七一遊行日,有男子搶犯,用利器插傷警員肩膊,其後有人舉報,該疑犯欲乘搭夜機逃往倫敦,在飛機起飛前被警方拘捕。涉案人是黃姓工程師,兩年前在港大土木工程系畢業,現任職私人機構,他與父親住在慈雲山公屋。
黃父接受媒體訪問時認為是港大連累了他的兒子,他說:「大學不時舉辦活動,邀請畢業生參與,如果不去,可能會被人排斥。」黃父看來是一般草根階層家長,望子成龍。兒子本來是大好青年,進入了高尚學府,成為專業人士,父親老懷安慰,但一覺醒來,兒子涉嫌襲警被捕,恐怕會被控以重刑,最傷心的莫如這位家長。
二、羅冠聰成功逃離香港。香港眾志成員羅冠聰,此前已有傳聞說他已離港,他最近發表聲明說自己離開香港。羅冠聰在社媒上留下感性言語:「今次一別,未知歸途何期....願他朝有幸,半生歸來」。
過去幾十年,我見盡不少流亡海外人士,從魏京生、嚴家其、吾爾開希等,他們本來都是條件極佳的社會精英,卻因為政治問題流亡海外,成為可有可無的異見分子,下半生就此玩完,恐怕羅冠聰亦難逃此一命運。
2014年,羅冠聰、周永康及黃之鋒佔領政總前地,拉開佔中序幕,後來在2017年因非法集結被判入獄。當時《紐約時報》訪問了羅冠聰的母親林素蘭。林素蘭原籍廣東,家境貧寒,1999年帶著三個兒子一起移民香港,希望兒子可以過上較好的生活。林女士離了婚,作為一個單身媽媽,住在公屋,靠做清潔工和打散工賺錢,供兒子們讀書。她說:「我的期望就只是要羅冠聰乖乖讀書,不要吸食白粉,不要賭,都是最低的要求。」當時聽到羅冠聰在大學成為一個民主團體的領導人,她表示反對。她說:「我不過是想要安定。」最後羅冠聰熱烈投身社運,與母親的期望背道而馳,又一個基層家長望子成龍夢碎,如今要分隔兩地,很難相見。
過去的十年,香港的社會運動,由變得激進開始,到2014年變成違法,到去年的反修例運動,更變成暴力,情況一步一步地惡化。其中一個關鍵原因,就是在學校內充斥著港大副教授戴耀廷的「違法達義」思想,認為為了公義的目標,即使犯法也沒有問題,說這「法治最高標準」。這種歪理變成了正朔,老師奉如圭臬,以此教導學生,教出一批又一批以犯法為時尚的年青人,最終把他們送上絕路。
無論是戴耀廷或學校的老師,有否想過他們這種行為,會對學生的父母造成多大的傷害?父母送孩子到中學大學,是想學校將孩子教好,但估不到的是,正正是學校將孩子教壞了。很多人已經說,讀國際學校或在外國讀大學的學生,比較抗拒暴力示威活動,這真是香港教育的悲哀。
Lord Bingham所寫的小書《The Rule of Law》。
想學法治,我建議老師和同學讀一讀英國上議院司法委員會前首席資深大法官Lord Bingham所寫的小書《The Rule of Law》(法治)。他在書中對法治提出一個很簡單的定義:任何人或當權者,必須受法律的約束,同時享受法律給予的保障。法律是要公開制訂,無追溯力,由法院公開執行。Lord Bingham堅持法律必須一視同仁,人人平等,無論是市民和政府都要遵守法律,違法者必定受罰。這是一本很簡單的小書,用淺白言語概括了法治精神,其中的要義是守法,當人人都遵守法律的時候,社會的糾紛就可以用最公平合理的方式去解決。
這種守法觀念,與戴耀廷所講的違法觀念,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香港的老師是時候要醒悟過來,拒絕違法達義的錯誤思想,重新學習什麼才是真正的法治,不要害死孩子、害死家長了。
盧永雄
《香港國安法》於6月30日通過生效,昨日的「七一」遊行,人數銳減,現場觀察有萬多人上街,但不是很有組織,幕後黑手似有收歛。每年「七一」是大遊行日子,《香港國安法》剛通過這麼大件事,昨日的示威規模,已比想像中的小,《香港國安法》已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10個想示威的,已有9個沒有出來了。
細看《香港國安法》的條文,我認為相當辣,阿爺甚至是有意地辣。例如中央要在香港成立國安公署,如果想低調,可以將名稱稱為「辦事處」或者「聯絡處」,而阿爺卻將之正名為國安公署,像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一樣,成立一個正式的組織,繼中聯辦、外交部、解放軍之外第四個中央駐港機構。掛正招牌,是一種高調的存在,阿爺是要seen to be done!
阿爺的態度已相當明顯,認為過去對香港懷柔的做法,收不到效果。我懷柔,你過分,而且越搞越激,最後搞出暴力恐怖示威,還勾結外國勢力對抗他。阿爺只好180度扭轉政策,制訂一部加辣版的《國安法》,在香港派駐國安公署,對部分嚴重案件保留管轄權,就是要告訴香港的搞事份子:「我喺度睇住你!」
我早前講過,《香港國安法》是要打擊那1%的搞事分子,對99%的良好公民,並無影響,大家不要去做那1%。我們具體地看看《香港國安法》4大罪名的條文內容,寫得相當具體,就可以知道,一般的良民,根本不易誤觸法網。
第一、分裂國家罪。《香港國安法》第20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有人問,穿著一件寫有「香港獨立」的T恤去遊行,會否觸犯分裂國家罪?我建議大家不要用這種意圖踩界的思維方式,明知分裂國家有罪,為什麼要穿上有「香港獨立」字樣的T 恤?試想你穿著一件宣揚港獨的T 恤去參與一個非法的遊行,或者去商場「和你sing」,現場有人大叫「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的口號,你又跟著大叫,還與警察發生衝突,在這種情況下,你的確可能會被告以國安法重罪。檢控是看證據的,會看你所有的意圖和行為,由法庭綜合考慮,何必以身試法呢?
第二、顛覆國家政權罪。《香港國安法》第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
按將我的理解,叫特首下台,由於特首由選舉產生,的確可以轉換,所以不算犯罪。但是要推翻中國或者香港的制度,例如在公開場合大叫「打倒中共」,則可能屬犯罪。
第三、恐怖活動罪。《香港國安法》第24條包括了5項: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這5項罪行基本上涵蓋了去年開始的反修例運動期間發生的嚴重的黑暴活動,包括放火燒人、嚴重破壞地鐵、癱瘓機場等等。所以,在街隨便打人「私了」,打爛地鐵設施,嚴重者會被控以恐怖活動的重罪。特別要注意,《香港國安法》很多判刑分三級,這一條最嚴重的一級,刑期起跳是十年以上,法庭根本沒有輕判的空間。
第四、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港區國安法》第29條主要是針對勾結外國或者外地做5件事才算犯罪,包括一、對國家發動戰爭;二、嚴重阻撓特區政府或者中央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三、對特區選舉進行操控和破壞;四、對香港或者國家進行制裁、封鎖;五、通過非法方式引發人民對特區或中央政府的憎恨。
一般人很少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外地政府的罪行,但如果你收錢去掟汽油彈,又或者在網上散佈假消息,例如不斷地轉發警察在太子站打死人的消息,而給你錢的人原來是外國或外地政府的話,你就會犯勾結罪。收錢搞事,風險極高。
總的來說,《香港國安法》並不是寬鬆的法例,阿爺是「治亂世用重典」的思維,但這部法例的內容非常詳細和有針對性。當你了解這部法律之後,事實上不會那麼容易誤墮法網。我覺得對99%的普通市民而言,未來還可以繼續罵政府,但切記不要做犯法的事情,不要參加非法集會,不要「私了」、「裝修」,不要收錢搞政治,你就不會誤墮法網。後生仔,你們還有大好前途,要睇路呀!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