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為何反對派領袖搞到適得其反,但不用問責?

博客文章

為何反對派領袖搞到適得其反,但不用問責?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為何反對派領袖搞到適得其反,但不用問責?

2020年07月09日 19:45 最後更新:19:47

最近網上瘋傳一個帖子,說反對派提出五大訴求,現在終於成功爭取。

五大訴求包括: 一、要求全面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結果成功爭取更嚴厲的《香港國安法》,嚴重個案直接「送中」。二、要求撤回暴動定性。結果不但對去年的暴亂定性沒有撤回,繼續搞的話,還會定性為恐怖活動。三、要求撤銷所有被捕示威者的控罪。如今控罪並沒有撤銷,不但繼續檢控,再犯還加送《香港國安法》的新控罪。四、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結果不但沒有成立調查委員會,還成立了國安公署和警隊內的國家安全處;五、立即實行雙普選。在如今的環境下,雙普選當然是越行越遠了。

事件弔詭的地方在於第一,反對派提出五大訴求,結果得到完全適得其反的加碼嚴厲相反版。第二,《香港國安法》的訂立,無可避免限制了香港人的自由,而妙就妙在,去年黑暴「裝修」、「私了」、放火燒人,令到原本中立的市民十分驚恐,眼見香港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唯有接受阿爺訂立《香港國安法》去止暴制亂。

按反對派的邏輯,政府做任何事情出了問題,都要追究到底,要問責落台。然而,他們領導這場運動,不但爭取不到五大訴求,而且適得其反,但為什麼到目前為止,仍未有一個反對派領袖承認失敗、問責落台呢?領導一場徹底失敗的運動,難道不需要負責嗎?外國的反對派領袖,要為選舉失利或推動政策失利等事件負責,但香港的反對派領袖卻面不紅、氣不喘,毫無承擔之心,這真是民主最大的反面教材。

有三組人最應該問責。第一類理論導師、精神領袖、泛民共主、幕前金主。從戴耀廷、肥佬黎到陳四萬,他們本來只是「冷氣軍師」,但卻衝出來扮大佬,企隊頭,做首領。但不要睇少他們的出鋒頭行為,就是他們教壞細路,推動大量年青人,走上和阿爺血拼的死路。

第二類是黑暴的領袖或者其操縱者。香港的黑暴運動,幕後有境外勢力推動,表面上沒有領袖。頂多能找到的,是發動示威的民陣。之前多次在合法的和平示威之後,民陣都默許甚至鼓動群眾非法示威,理應要為整場運動負責。印象最深的是去年的「七一遊行」,到黃昏遊行快將結束時,民陣的人在金鐘叫咪,呼籲群眾到立法會集會,最後出現闖入立法會大肆破壞的災難。政府應該考慮,如果示威組織者不能夠確保示威遊行和平進行、和平散去,便不應再批准這些示威組織申請遊行,甚至應該追究他們引發暴力示威的責任。

第三類是議會內的攬炒者。在去年的反修例運動,我一直期望香港傳統泛民主派政黨,在運動發展到11月11日暴徒在馬鞍山向人淋天拿水並放火燒人之時,會迷途知返,與暴力割席,譴責暴力行為,並呼籲年青人不要再上街參與暴力運動。可惜他們為了11月24日區議會選舉的利益,不但沒有這樣做,還把街頭的暴力運動用另一形式帶入議會,搞出所謂「攬炒」的行為。傳統的泛民政黨不肯與暴力割席,充分顯示他們並不尊重民主精神,只是一群為反對而反對的反對派,他們理應為這場運動的失敗負責。

香港的反對派天天叫政府官員問責、落台,但他們把事情搞得一團糟,要社會蒙受暴力運動帶來的經濟損失,亦令到市民要蒙受阿爺搞《國安法》作為止暴制亂的唯一方法所造成的自由限制,但他們仍然可以面不改容地繼續批評,無一人認一句錯,無一因為自己失誤而下台。

這些人天天還高喊打到惡魔,但當他們戀上暴力之後,他們已經變成惡魔了。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