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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限聚3星期、3個月抑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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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限聚3星期、3個月抑或3年?

2020年07月20日 19:20 最後更新:19:26

香港第三波疫情仍然失控,周日確診108人,確診人數大增,對醫療體系構成壓力。政府緩慢地加強抗疫措施,追不上疫情爆發的形勢。

內地早前6月11日在北京爆出第二波疫情,北京用了26天就將確診的數目歸零。上周三新疆烏魯木齊突然開始爆疫,到單日確診17宗時已經宣佈進入「戰時狀態」,烏魯木齊和北京一樣,全市大規模做核酸測試。烏市不同地方是採取比北京更嚴厲的停擺措施,大部份公共交通工具暫停運作。相對而言,香港抗疫措施就十分寛鬆。

第一,    既無強制檢測,亦無法解決檢測瓶頸。聽醫生朋友話一個真實個案,重災區慈雲山一間餐廳有員工中招,該餐廳一個待應怕自己也染疫,急急到政府診所要求檢疫。但政府診所告訴他收集深喉唾液樣本的樽仔都無,所以叫他遲些再來。若這個個案發生在北京或烏魯木齊,一定要求強制檢測,不檢測不可以走,但香港連高危人士自願檢測也應付不了。

在社交媒體上流傳一條影片,疑揭露負責檢疫病人深喉樣本的衞生署化驗室出現飽和的情況,化驗室的走廊上放滿一箱箱、一袋袋等待處理的病人深喉唾液樣本,未及處理。積壓樣本,意味著可能染疫者不能盡快驗出,還在市面上自由走動,播疫風險大增。

香港檢測力不足,是早兩個月未有積極擴容的結果(北京就利用4、5月疫情平靜期大量提升檢測能力)。內地明顯有巨大檢測能力,若交內地檢測,馬上可解決問題。特區政府不願直接把樣本送到內地檢測,明顯是害怕政治壓力。早前政府為擴大檢測力,透過3間公司為4個高危群組檢測病毒,當中兩間公司是內地的華大基因和中國檢驗的子公司,他們會在香港的子公司進行檢驗,但亦被反對派大力批評,反對派議員郭家麒就指,上述做法「出賣港人、出賣香港產業」,擔心生物辨識資料會「送中」,要求煞停計劃。

特區政府若把深喉唾液樣本樽仔用條碼分類紀錄,樽上不直接附上個人資料,即使送內地檢驗,也不會外洩私穩。問題是特區政府在疫情危機下,要有政治意志去解決問題。解決了檢測瓶頸,就可以做大範圍檢測。

第二,不分高危地區難以控疫。內地會把高危地區分出來,列為紅區,封閉管理。香港即使不封閉社區,也要分出高危地區。今次疫情其中一個爆發點是慈雲山港泰護老中心,令慈雲山特別多人染疫,旁及附近地區。如今一間大型速遞公司已拒絕派件到慈雲山、黃大仙和鑽石山區,相信是避免員工感染,其防疫意識比特區政府還要強。列出高危地區,呼籲減少進出那些區域,可以阻慢疫情散播。

第三,部分豁免檢疫人員是播疫漏洞。今輪爆疫後,坊間把矛頭指向政府豁免部分人士入境檢疫,傳聞把高危人群鎖定為「大陸人」,說大陸人來港播疫。其實大陸疫情平靜,染疫人極少。真正高危的、是來自一些高危外國地區的豁免14天檢疫人員,其中包括機組人員和船員。有醫生指出,部份船員來自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尼等高危地區,豁免他們檢疫入境就出現了播毒漏洞。政府應該知道出現了問題,周日開始要求換班船員來港前48小時內,在出發地接受病毒核酸測試。

總的來說,香港抗疫狀態仍然比較寛鬆,又多政治考慮,不是用嚴格科學化的方式決策。

內地華山醫院感染科主任張文宏醫生比較了烏魯木齊同香港的抗疫手法,他說烏魯木齊迅速重拳出擊,開展了大排查,「應檢盡檢」,背後是中國政府「持續接近零病例」的決心。而香港早前採取的策略是「應症就診」,而不是迅速擴大檢測,背後是基於香港將病情控制在「低水平」而非「清零」的理念。這樣長期波動導致的社會經濟成本可能會更高。

張文宏已說得客氣,香港抗疫鬆散要付出代價。北京爆疫後26日歸零,香港爆疫後3個月後能否歸零也有疑問,若疫情失控就要實行全面的禁足令。弄不好如美國那樣全面失控,搞3年都搞不掂,社會經濟代價驚人。有時講政治不講科學,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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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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