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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執政 香港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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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者執政 香港有民主

2020年07月30日 19:53 最後更新:07月31日 16:38

政府宣布DQ(撤消參選資格)12個立法會參選人,可以說是大手DQ,不過這也是在意料之中。反對派安排很多Plan B人物參選,就是預防頭面人物被DQ。

首先看被DQ者的組成。第一個是黃之鋒群組。黃之鋒一組有8人參選,但羅冠聰已逃亡外國,餘下7人,今次有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何桂藍4人被DQ。第二個是公民黨群組,有郭榮鏗、楊岳橋、郭家麒、鄭達鴻4人被DQ,前3人是現任議員,公民黨除了九龍東譚文豪不被DQ,其餘現任議員被一舖清袋。第三批是本土派和激進泛民,包括熱血公民鄭錦滿、本土派梁晃維和劉穎匡。最後一個是現任會計界議員梁繼昌。未知最後還有沒有其他候選人會被DQ。

就目前的DQ名單看,黃之鋒群組被DQ毫無懸念,公民黨大面積陷落亦事出有因,估計和他們聯署了反對派的「攬炒」共同綱領,以及高調赴美遊說有關。至於民主黨,一直對無區別否定預算案的行動有保留,未去到顛覆政府的份上,可望逃過一刧。所以《國安法》出台後,也不是鐵板一塊,仍然可以有數可講。

其次看DQ的原則。過去特區政府有點縮頭縮腦,DQ完也只會重申「是選舉主任的決定」。今次不同了,一公布DQ,特區政府就發聲明,而中聯辦也出聲明去撐,大家把事情擺到桌面上講了。

特區政府在聲明中指出,選舉主任在其撤銷參選資格的理據中指出,參照原訟法庭就陳浩天案的判詞,參選人聲明簽署聲明要求他們擁護《基本法》的意圖,並非僅僅要他們遵守《基本法》,而更需支持、推廣及信奉《基本法》。

特區政府認為,參選人不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的言行包括:1、支持香港獨立;2、以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3、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有關香港特區事務;4、原則上反對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5、表明意圖在確保於立法會佔多數後,行使立法會議員權力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和財政預算案,以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6、拒絕承認中國對香港行使主權;7,拒絕承認香港作為中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等行為。

中聯辦講得更直接一點,話有些人「告洋狀」乞求外部勢力制裁香港;有些人為癱瘓特區政府、顛覆國家政權、全面「攬炒」香港而來,他們怎麼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國家、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聯辦更提到鄧小平先生早就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真誠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是對香港從政者的基本政治要求,也是從政者理應遵從的政治倫理。

看完特區政府和中聯辦的聲明,就知道阿爺回歸到一國兩制的本質,你要高度自治,要由愛國者為主體去治港,而愛國者的關鍵標準是不能勾結外國,不能天天想著去顛覆特區以至中央政府。只要不過界,香港有民主。

第三要看大面積DQ的影響。疫情嚴重,政府決定選舉延後一年,但要等到明天截止提名後才公布。即是入了閘,凍結了提名才宣布停選。這樣就有兩個效果:1、簽了確認書入了閘的候選人,若未來一年有違反效忠要求的言行,明年選舉前可能會再被DQ,等如他們未來一年要守行為。2、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和梁繼昌4個現任議員被DQ,延期選後人大常委會將決定現任議員延任一年,但這4人能否延任,令人懷疑。

從這DQ一役,看到特區政府和阿爺已有全盤佈局,要扭轉對方提出35+顛覆政府的陽謀。一場好戲,剛剛開幕。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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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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