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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難前的預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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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難前的預演

2020年08月24日 18:53 最後更新:23:08

當香港單日確診跌到9宗,只有7宗本地確診時,下月初做全民檢測,的確予人有點來得太遲的感覺。

也是在疫情開始舒緩時,中央政府支援香港在亞博館旁邊興建臨時醫院。由於入院人數漸減,也好像沒有太大需要。不過由於有關的興建設施費全數由內地承擔,建成後又會交給醫管局營運,民眾好像找不到什麼理由去開罵,不過亦有不少人覺得多餘。

但大家有沒有想過,今年冬天會否再有一場疫情大爆發呢?

香港如今這次第三波爆發,和全球多個地區的再爆發同步。各大城市都是因為5、6月疫情舒緩,開始重啟之後,防疫態度放鬆而爆發。值得注意北半球如今是夏天,天氣很熱,原本不利冠狀病毒傳播,還是有這一波爆發。這樣問題就來了,到12月傳統的冠狀病毒活躍期,2003年的沙士和去年的新冠疫情都是從12月開始,再加上全球多地新冠肺炎疫情持續流行病毒流散的背景下,本地再有另一波大爆發,絕不為奇。

北京6月初曾二度爆疫,但在26日後歸零。北京有全民檢測加健康碼兩大法寶幫助抗疫,而北京有能力進行全民檢測,皆因她利用了之前疫情舒緩的兩個多月空檔,大力擴大檢測能力所致。香港5、6月沒有做什麼,所以7月再爆疫時,每日的檢測力只能做7000、8000個,不要說全民檢測,連疫區檢測也未能做好。

所以如今香港要試驗一次全民檢測,要先把港版「方艙醫院」、「火神山醫院」建好,目前未必有用,但將來萬一再爆疫時,就有大用。Touch wood萬一香港12月再爆疫,又萬一內地又同時有大城市爆疫時,到時你想叫阿爺幫你,他也未必得閒。預備了最壞,期望有最好,永遠是為政者要做的事情。

就下月初進行的全民檢測,估計大體情況會出現這些情況:

1. 是否檢測的決定變得政治化。全民檢測本來是一個科學化的方法,找出隱型的帶病毒者,加快截斷傳播鏈。不要說全民檢測貴,社會因疫情而限聚多一天,損失的金錢已比全民檢測多,更不要說減少染病者的人命價值,無法以金錢衡量。

可惜社會上已把全民檢測的決定,看到很政治化,特是傾向反政府的族群,不止質疑全民檢測無用,更相信「DNA資料送中」的政治宣傳,所以反對檢測。

2. 參加人數不會多。政府官員初時曾估計,全民檢測計劃會有大約500萬人參與。我一聽就覺得有點超現實,因為除非是強制性(例如武漢),否則即使在內地城市如北京,在6月至7月那次自願性的全民檢測,2170萬北京市民中,只有一半左右進行了檢測。

香港750萬人口,有一半去檢測就只有375萬,但估計會遠低於此數。就我自己接觸所知,不同市民的確會因為政見去看檢測問題,55%支持反對派的市民,估計只有少量會去做檢測。而45%支持建制的市民,就會按自由意願做決定是否檢測,例如感覺疫情是否嚴重、去檢測是否方便、檢測時要否排隊等。七除八扣,有100萬人做檢測已相當不錯,若比這個數字多,已經很驚喜了。

3.  找出確診人數會很少。以北京在6月11日至7月2日,北京市對1006萬人進行了核酸檢測,陽性率為10萬分之3.67。若香港有100萬人做檢測,同一個陽性率等如36.7人確診。若香港的陽性率更高,只表明香港的社區擴散更嚴重,更應該做檢測。

我自己打算去做檢測,並不是因為政治理由,而是想盡點公民責任,萬一自己是感染者,確認出來就不會影響其他人。更重要的是一種「走火警」心態,走火警時會覺得有點煩,但是為萬一出現的災難做一次預演,以增加災難發生時,大家能成功脫險的機會。萬一每天出現1000個確診,到時全面停擺14天後再加全民檢測,就變得很有需要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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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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