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中的部份被起訴人士選擇外逃,有12人投奔怒海結果在大陸被扣押,想不到有5個人即使抵達台灣仍然被拘禁,在陸台兩地處境類同。
台灣拘禁香港偷渡逃台的示威者消息,首先由台灣記者鍾聖雄引爆,他說曾經協助香港5個示威者偷渡到台灣,但偷渡者抵台之後被台灣當局拘捕,事隔兩個月5人「仍扣在陸委會手中,無法對外聯絡」。估不到香港示威者偷渡赴台有此下場。
至於12個偷渡越境被中國海警拘押的香港人,深圳市公安局證實他們涉嫌「偷越國家邊境罪」,正被刑事拘留。上周六這12個被拘留的香港人家屬和反對派議員涂謹申及朱凱廸開記者會,質疑內地的處理,要求讓有關人士回本港受審。朱凱廸多次提到「國際社會」這個字眼,令人覺得他們是向著外國講說話。
而在他們開記者會之前,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就發表聲明表示,深切關注12名參與香港民主運動人士的情況,質疑內地未提供他們的控罪以及進一步的資料。在阿爺的眼中,這個反對派議員導演下的記者會,很有和蓬佩奧互相配合的味道。
睇完台灣對5個被拘留的示威者的處理,再看香港這12個在內地被扣押示威者的家屬記者會,令人覺得不知何故香港人不斷在政治上「被消費」。
第一,台灣對香港示威者「用完即棄」。去年台灣的蔡英文在總統選舉中落後對手韓國瑜超過20個百分點,但是她藉著玩香港反修例事件,借恐共的議題,拉抬自己的民望,最後大幅反超韓國瑜獲勝。蔡英文的能夠連任總統,絕對是透過消費香港的政治事件而達成。不過她對香港示威者的態度,亦都相當殘酷。如今台灣扣押5個潛逃台灣的示威者,就是叫香港人不要再偷渡到台灣,台灣是不會接受。台灣很怕大批香港反叛者逃台,亦可見蔡英文支持「香港民主」有多大的誠意。
第二,美國同樣繼續消費香港的示威。蓬佩奧日理萬機,要關心到香港這12名潛逃者,自然是因為香港的反對派向他們申訴。香港反對派走上借美國向中國施壓的老路,結果肯定適得其反,中國內地對這12人不會更好,只會更壞。中國之前公布這12個人是涉及「偷越國家邊境罪」,但蓬佩奧講話之後,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就強硬回應,指這12人並非民主運動人士,而是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反對派再這樣搞下去,這12個人在內地的處境會更差,因為他們可能不單被告偷越國家邊境罪,還可能會被控分裂國家罪,千萬不要以為即使他們是分裂國家,所有分裂行為都在香港發生,所以內地無權審理。香港是中國一部份,而按中國刑法第103條,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都可以成為內地分裂國安罪的犯罪主體,所以絕對可以在內地審理這12人的案件。
第三,12個人家屬完全用錯策略。這12個港人的家屬向涂謹申同朱凱廸求助,是完完全全的錯誤,他們應該向工聯會或者民建聯求助。這12個人想潛逃往台灣,在內地的水域被捕,偷越國家邊境罪的罪證確鑿,首先就可能為此在內地審判服刑。至於是否在內地起訴他們觸犯國內國安法的罪名,這個完全是在阿爺的一念之間。越是聯結外國向中國施壓,阿爺處理這個問題就會越強硬,最後就會逼使阿爺要將這12個人在內地審判,甚至控告他們,違反國安法的罪名。家屬這種施壓行為,會害死自己的屋企人。
總括而言,香港人不斷被美國以及台灣在政治上消費,但無論是示威者或者他們的家屬,仍然好像瞓未醒那樣,再搞下去,下場是會相當悲慘。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