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主黨和公民黨為首的泛民議員借民調作下台階,決定是否留任立法會。不過陳淑莊決定不留任,兼且退出公民黨,理由是要陪伴媽媽。「身體有事」和「陪伴家人」,從來都是在政壇轉身走的好藉口。
的而且確,自去年反修例運動,快速演變成為嚮應美國要推翻中共的政治豪賭,走在最激進的政治前沿,是在玩割喉嚨的死亡遊戲。向阿爺叫板,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不想玩到這樣大的反對派,紛紛引退。李柱銘表態話自己「不可能支持獨立,也不會參與暴力」,又話「革命搞港獨不可能實現」。陳方安生更徹底,表態「從公民及政治工作退下來,過較平靜生活」。如今輪到陳淑莊因為陪伴媽媽而退出政壇。
不過有人辭官歸故里,有人繼續發動年青人去趕科場。很快就到10.1國慶,近日又有人在網上宣傳,叫人在國慶日示威堵路。疫情未過,警方拒絕了民陣的遊行申請。任何人在當日上街示威、堵塞道路,都是非法行為,要預備承受法律制裁。
自從今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正式生效之後,上街人數大減,政府執法力度大增,令到上街示威「送人頭」的機會成本,大大增加,有幾件事情值得留意:
第一、 警方加強執法。警方面對在國慶日明顯針對阿爺的非法示威,執法力度大大加強。上星期,警方就採取行動,拘捕23歲理大學生呂世瑜,指他涉嫌在網上售賣胡椒球槍等戰略武器,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未經許可輸入戰略物品」、「藏有攻擊武器」共3項控罪,不准保釋還押候審。另外警方仍在調查呂世瑜發布「港獨」、「煽動仇恨」等文宣,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煽動分裂國家罪。警方未等到10.1,已事先拘捕滋事份子。
另外警方計劃在10.1當天,出動6000警力,包括軍裝、便裝人員及作高空監視,大量搜捕非法示威或暴動份子。
二、檢控的罪名加重。在上星期五,政府將去年11月12日在中環「和你lunch」堵路被拘捕的28名示威者,改控暴動罪,這21男7女包括社工、教師、學生、放射師、工程師、ViuTV演員、迪士尼演員等。由於當日是星期二,不能排除部份人是即興加入的示威者,一念之差,以身試法,如今被控重罪。
如果只控告他們非法集結,入罪判處的刑期會較輕,但被控暴動罪一經定罪,近年判例監禁大多是3年以上。所以,在「十一」上街遊行,首先便干犯了非法集結罪,如果一時衝動跟人去堵路、縱火,已觸犯判刑3年以上的暴動罪。若再加上大叫港獨口號話,就會中《港區國安法》罪名,判刑10年8載不足為奇。
三、法庭判決開始從嚴。過去法庭判處暴力示威的犯人都比較輕手,甚至有一些裁判官說投擲汽油彈被捕的15歲少年是「優秀細路」,判處感化18個月便了事(最後被上訴庭改判入勞教中心)。但法庭近日的判決開始從嚴。本周一,犯案時17歲男學生陳俊輝,本年初向葵涌警署投擲汽油彈導致車閘起火,被判入獄3年10個月。法官並沒有因為他患有過度活躍症而輕判。
無論是從警察的行動、律政署的檢控,到法庭的判決,對違法暴力的示威行為,都有從嚴的傾向。
在這個世界,精人出口,笨人出手,搞陰謀詭計的人,煽動別人上街做死士,自己卻坐在冷氣房內陰陰笑,享受成功發動暴亂的果實。如今已有這麼多精人轉身走了,用種種理由退出政壇。只有笨人才繼續衝,做只為洩一時之氣的撞牆行為。
家長也應該開口了,不要讓子女那麼笨去送人頭。要非法示威,叫那些不與暴力割蓆的尊貴議員子女出來示威吧。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