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表示,是按照既定機制進行
有報道指,公務員事務局本周已向公務員中央評議會的「四大」,即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警察評議會和紀律部隊評議會,發出宣誓預覽版本的通告及聲明。但其餘「四小」,即香港公務員總工會、政府人員協會、公務員工會聯合會和政府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則未有收到預覽,有代表感到不滿。
公務員。資料圖片
公務員事務局回應指,局方在9月下旬與職方代表,包括分別會見4個公務員中央評議會和4個主要跨部門公務員團體,聆聽他們對有關建議的看法。
當局指,會上局長聶德權向職方代表清楚闡述各項建議,包括局方會盡快就新入職公務員簽署聲明發出通告,以及通告的內容。對於有報道引述工會代表指局長曾經於會上所謂「親口承諾」會將有關通告的預覽本交予「四小」,發言人表示這絕對與事實不符。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強調,發通告預覽本予中央評議會職方代表的做法,是按照既定機制進行,與一貫做法相符。
局方表示,政府一向重視職方與管方之間的溝通,並有完善的機制,透過不同渠道與員工代表保持聯絡,就公務員關心的事宜及各樣相關的政策和措施,徵詢職方的意見。個別公務員及員工協會或工會亦可透過現有渠道,向有關部門或職系首長,以及公務員事務局提出意見。
一名官校教師被指2019年反修例期間,在Facebook發表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指當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獲判勝訴。公務員事務局不服再提上訴,上訴庭星期五(3月6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維持該教師革職的裁決。
上訴庭星期五(3月6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
案情指,2019年6月中至9月初,官校教師譚玉芬被指在Facebook發布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有違教育專業守則,須接受紀律聆訊。2022年10月,委員會指譚未符合教師標準,令政府聲譽受損,裁定她行為不當。
2023年7月,公務員事務局去信譚,指考慮其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其背景及求情後,決定引用《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條將她革職,譚亦無法享有退休福利。
譚其後入稟提請司法覆核,認為當局革職決定涉程序失當,不恰當干預其言論自由。法官高浩文於 2024 年4月頒判詞,裁定她司法覆核得直,並下令撤銷革職決定。
早前公務員事務局上訴時指,譚的行為嚴重,公然漠視政府指引,又指公眾期望教師培育下一代,非鼓吹暴力,惟其帖文加深社會分歧,當局必須嚴肅跟進。政府一方又指,教師不能因被革職面對經濟困難,便說局方決定不合理。
答辯方則指,譚任公務員27年間表現良好,革職對她造成嚴重打擊,除失去退休福利,亦患上抑鬱症,又指局方作決定時沒給予解釋,亦沒考慮其他處分方案,例如強制退休,對她造成不公。
上訴庭今於高院頒下判詞指出,涉案帖文於社會動盪期間發布,內容低俗、帶侮辱及仇恨成分,明顯違反教師專業守則及公務員政治中立要求,嚴重損害公眾對教師及公務隊伍的信心。當局已考慮譚的年資、精神狀況等求情因素,但認為其對相關行為毫無悔意,公眾利益明顯較個人處境更重要。
上訴庭認為,革職雖屬嚴厲,但仍在合理處罰範圍內,並非不合情理。原審法官錯誤自行扮演決策者,以個人判斷取代紀律當局,屬法律觀點錯誤。
上訴庭認為,革職雖屬嚴厲,但仍在合理處罰範圍內,並非不合情理。
就言論自由的憲法爭議,上訴庭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為公共秩序、他人權益及公務員紀律而設合理限制。
上訴庭終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並要譚玉芬支付政府上訴及原審訟費。
案件編號:CACV20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