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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地方見到逃犯到了門口也不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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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地方見到逃犯到了門口也不捉?

2020年10月19日 19:39 最後更新:19:45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表達自首意願,協助陳同佳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幫助他辦理赴台簽證,結果當然不得要領。

台灣方面聲稱有由陸委會及刑事警察局成立了單一窗口處理陳同佳事件,台灣內政部長徐國勇10月14日在台灣立法院答覆質詢時說,陳同佳的代表律師應與士林地檢署聯繫,但他沒有和刑事警察局和陸委會成立的單一窗口聯繫。

不過,陳同佳委託的台灣理律法律事務所回應指,律師於本月5日與陸委會指定之單一窗口、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兩岸科鄭股長等人聯繫會面,接洽陳同佳來台接受刑事偵查相關事宜,之後雙方並多次以電話接洽,但都沒有結果。

後來台灣陸委會終於說,案件涉及「台港雙方管轄權及相關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完成相關法律程序,並要由兩地政府談好相關事宜,才能解決陳同佳赴台入境的問題。

台灣是玩程序的專家,可以玩幾年也沒有結果。難得的是有香港學者幫台灣說話,煞有介事地研究有關香港人赴台需要簽證,而簽證時要寫清楚赴台的理由,說陳同佳赴台不是旅遊、不是經商、不是探親、也不是公務,所以無理由申請簽證往台灣,負責簽批的台灣官員也就不能蓋章云云。

當把一個問題技術化再技術化,一定找到一個很技術化的答案,但那未必是真正的答案。撥開一切煙幕,回歸事情本質,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了人,雖然被殺的是香港女子,但犯案地方是台灣,設想一間警察局通緝一名殺人犯,殺人犯自行走到警局門前,被警察認出,警察會先查其身份證,問他是否非法入境,還是先拘捕再行審問呢?見到犯人都不捉,內裏自然大有文章。

或者有人反駁,這是地區與地區之間司法合作的事情,不是那麼簡單。事情確實不是那麼簡單,但地區與地區之間若有正式的引渡或移交逃犯的協定,就可以循正常途徑移交逃犯 ; 若地區與地區之間並無相關協定,但彼此友好合作,移交也可以很簡單,可以由接收方派員飛抵送交方的機場,在禁區內航機登機閘口前,實現移交逃犯,由送交方警務人員押送疑犯上機,由接收方接犯,這是並無協議的移交安排,在地區和國際間都很常用。

香港及內地並無移交逃犯的協定,在羅湖橋中間點移交犯人,就是採取這種方法,一邊肯交,一邊肯收,即使無協議都可以移交。

但當其中一方想搞事,情況就不一樣。香港政府過去太天真,樣樣事都想揸正來做,遇上陳同佳案,就首先想到香港及台灣並無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想自己先立法,有法可依才交人,順便解決香港與其他地區如台灣和內地,並無移交逃犯所需法律框架的問題。

特區政府這種想法符合法治原則,但比較純情。去年5月逃犯條例修訂風波開始鬧大時,有人問一位特區政府高官,香港想修改法例,把陳同佳移交去台灣,但台灣願意收嗎?當時高官的回應是:「陳同佳是台灣殺人犯,台灣是講究法治的地方,自然想拘捕逃犯。再者若台灣政府拒收陳同佳,會面對一定的內部壓力。」

這想法實在太天真太傻,其一,殺人的是香港人,被殺的都是香港人,沒有台灣人被害,在台灣會有多大政治壓力呢?其二,蔡英文政府擅於政治操作,即使有這方面的壓力,只要打出政治牌,要香港先承認台灣「中華民國」身份地位,才肯接受移交,香港不承認,就反咬一口說香港政治掛帥,台灣不但沒有政治壓力,反而可借勢向香港施壓。

特區政府經過一年的教訓,被台灣玩完再玩,中了重鎚,終於痛定思痛,明白台灣當局是怎樣的政府,明白整件事極度政治化。在現時的陸台關係情況下,港府根本沒有能力處理。

這也是特區政府不積極聯繫台灣當局,送走陳同佳的原因,明知對方玩嘢,為何自己去送死?到了現在受害人家長施壓,管浩鳴又自告奮勇說可以幫忙,就試一試台灣政府是否會給陳同佳入境,若台灣政府不講政治只講法治,又何須說甚麼單一窗口,陳同佳申請赴台簽證,批了便是,陳到了台灣兩手一鎖,就拘捕了殺人疑犯,怎會提出十個技術理由,五個簽證限制,殺人犯走到家門口也堅持不足呢?

順著這些台灣思路分析事件的香港人,若不是傻仔,就是別有用心,基本上是偏幫台灣,向特區政府施壓。結論是這麼高層次的政治,香港不識玩,也玩不起。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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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浩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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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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