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一場不成功的政變 十分仁慈的處理

博客文章

一場不成功的政變 十分仁慈的處理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一場不成功的政變 十分仁慈的處理

2020年11月11日 19:19 最後更新:19:23

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DQ香港立法會議員決定,不但授權特區政府按框架將不達標的議員DQ出局,還定出未來DQ的框架。特區政府隨即宣布DQ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及梁繼昌4人出局,而其餘15個反對派議員宣布總辭。

人大的決定明確往後DQ的框架,非常重要。過去選舉主任決定是否DQ立法會參選人的時候,主要看他是不是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如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詳細羅列了6大踢出局條件:1. 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2. 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3. 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4. 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其餘兩項是原來的DQ條件: 5. 不擁護基本法、6. 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上述6大條件明顯否定港獨或勾結外國等行為。有人話《港區國安法》已禁止這些行為。但定出框架後,踩界行為即使未達刑事起訴的程度,仍可能符合DQ的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DQ框架由人大常委會拍板後,往後特區政府的DQ決定,很難再被司法覆核挑戰,一去覆核,很易觸發人大釋法。

這一切事情,源於去年的事件。

有個智者說,去年香港發生的是一場「失敗的政變」,我十分同意,要從政變(Coup d'état)這個角度,去認識整件事情,才能夠理解後續事態的發展。據美國肯塔基大學政治學教授Clayton Thyne和Jonathan Powell對政變的研究,由1950年至2010年60年內,全世界發生了457起政變,平均一年有7.6次政變,可見政變根本是平常事。這60年全世界的政變,有227起(49.7%)成功,有230起(50.3%)失敗。搞政變,成敗五五波,而政變失敗的慣常結局,就是人頭落地。

香港去年那場運動,開宗明義說要搞革命,用盡暴力手段,具體地提出要攬炒中共政權。這場運動的「理論大師」戴耀廷提出他的攬炒十步,「我們已攬着中共一起跳出懸崖....或許是香港和中國的新開始。」公然提出要推翻中央政府,以暴力作為手段,已充份滿足了政變的必要條件。

要搞政變、要推翻執政政府、要割政府的咽喉,就要準備付出政變失敗的代價。或許有人說很多參與運動的年青人「和理非」,並沒有清晰的政變意圖。發起政變,鼓動群眾參與,並不需要所有的參與者都要清晰知道整個計劃的目的。群眾無論是出於理想也好,因為憤怒也罷,投身暴力街頭衝擊,他們對政變本質的無知,並不改變發起政變的人想推翻政府的事實。

很多人頭腦發熱,去搞運動,卻從來沒有想過事敗的結果。香港去年的政變失敗了,特區政府也抱著一種「沒有事情發生過」的態度,希望忘掉去年的痛苦記憶,讓香港重新再開始。當人大常委會決定延後立法會選舉一年的時候,特區政府大力遊說中央,不要踢四名在參選時被DQ的議員出局。中央採取以觀後效的態度,姑且讓特區一試,已經十分仁慈。但是立法會重新開鑼之後,反對派議員故態復萌,立法會肆意拉布的情況一如既往,想讓議會回復正常的幻想,並沒有實現。

香港的泛民一直被激進的港獨思潮扯著向前行,香港去年的政變有兩條路徑。一條是街頭攬炒,以極端的暴力令社會進入動亂狀態,借此推翻政府;另一條是在議會內攬炒,拖延了大量法案及撥款,令政府完全不能運作。如今街頭暴力暫止,但議會攬炒未停,香港的局面可以持續嗎?

有人說中央的手法略嫌粗暴,不符合香港過去溫和的政治特徵。但真正的問題是已有人在搞政變,無論是街頭暴亂的一刀封喉,抑或議會暴力拉布放血,目的都要令特區政府死亡。從打擊政變的角度,懷柔策略失效,只能亮劍。

政變失敗,那能不付出代價呢?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