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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 20:14 最後更新:11月18日 00:32

當香港有些建制派還在竊竊私語,要不要扮扮反對派之時,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在一個論壇上,剖析中央對港的政策,他講得相當直白。看來中央對香港撥亂反正的行動,仍陸續有來。我建議建制派仔細閱讀張曉明的講話,提升自己的政治水平。

張曉明說,反思香港回歸之後的問題,說到底都與對一國兩制方針錯誤理解和貫徹不全面有關,例如2014年要逼迫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回「8·31」決定而搞的非法「佔中」,2019年反對向內地移交逃犯而發動的「反修例風波」,都是以毫無底線的方式搞對抗,並演變成社會動亂。

雖然張曉明闡述一國兩制的方針時,都講得平衡兼顧,講一國時,也講兩制。但從他的發言可見,中央認為,香港過去講兩制太多,講一國太少,開始荒腔走板。

張曉明還給香港一個忠告,「對一國守得越牢,政治包容空間越大。」他提到世界在變,中國在變,香港也在變。香港之變既有被動的變,也有主動的變,包括在政治上撥亂反正,在經濟民生領域要有實行改革的勇氣。而政治上的撥亂反正,是要愛國愛港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

按著張曉明的思路,可見在中央的眼中,一國兩制這部列車,在香港正逐步脫軌,關鍵是有部份人無視一國的原則,而這部列車的政治脫軌,亦波及經濟民生問題,中央現時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把香港這部「出軌號」列車,拉回正確的軌道。

有高人解讀,中央在政治上對香港撥亂反正工程,要做各方面的改革。有一個核心,就是要以愛國愛港者治港,另有四大領域,包括法律、媒體、教育和青年。首先講以愛國愛港者治港這個核心議題,此前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特區政府DQ四個不擁護、不效忠的反對派議員,只是其中的一小步,相信未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中央的眼中,治港者不光是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和立法會議員,也包括所有政權機構,例如區議會,也包括政府公務員,以至各公營機構的人員。這包括兩個面向,一方面要把提倡港獨及顛覆中央的人摒除出政權機構之外;另一方面要重新確立行政主導的政治制度。

再講四大領域。中央認為香港去年發生這樣失控的動亂,與法律、媒體、教育和青年四個領域的歪變,都有莫大關係。如果這些領域沒有根本性的改革,局面不會好轉,人心會進一步變壞。

張曉明的講話,提到了部分的改革方向。例如他說特區政府部門正在搞國民教育制度,又例如他看到前終審法院大法官烈顯倫呼籲「香港是時候進行司法改革了。」相信中央覺得這幾個領域不是要小修小補,而是要動大手術。所以,我們現在見到的撥亂反正工程,只是冰山一角。

在經濟民生方面,也需要有改革勇氣去破解難題。張曉明說,在轉變過程中,難免有陣痛,但總的趨勢會愈來愈好。他特別提到,只要大家協齊心協力謀發展,何愁困擾許多市民的住房問題解決不了?何愁經濟復蘇無期?

照目前的形勢分析,中央覺得香港要動大手術,在政治和社會民生方面進行大改革,才會有出路。香港過去不想做、不敢做的事情,要有勇氣去破題,這就是我之前所講的「A政策」與「非A政策」的觀念,反對派說政府不能做的事情,要反其道而行,大力去做。

特區政府高官也好,建制派議員也罷,其實都要猛醒,不要再把中央的說話當唱歌,不要以為中央光說不做。你看人大常委會在短短6個月已做出的3大動作,制訂《港區國安法》、推遲立法會選舉、定出DQ框架,既應知道中央的雷霆萬鈞,也應該知道還會陸續有來。未來一年,就是特區撥亂反正、改革變身的重要一年。反對派總辭,正好讓出更多議會決策空間,推動更多根本性的改革。

建制派不應扮反對派,去做改革派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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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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