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香港警方國安處上門拘捕黎智英等人,並搜查某水果日報總部,同時拘捕的還有壹傳媒行政總裁、營運兼財務總裁等7人。

這是今年2月28日因涉嫌恐嚇記者、4月18日因非法集結,黎智英被香港警方第三次帶走了。

這一次,不同尋常。

港區國安法6月30公佈施行以來,對誰會成為第一個因觸犯國安法被捕的人,反對派內心惶恐,愛國愛港群眾翹首期待。

出乎意料的是,7月29日,“港獨”組織“學生動源”頭目鐘翰林竟首先享受此“待遇”。當時即有人問:為何不是黎智英?

民之所望,政之所向。於是,黎智英來了。

發生在今天的這則新聞,儘管不是特區執行國安法的處女秀,力度和意義卻遠超上一回:

1.不僅逮捕了黎智英,還逮捕了黎智英的兩個兒子;
2.不僅逮捕了黎智英,還逮捕了黎智英的“小夥伴”;
3.不僅搜查了黎智英的家,還搜查了黎智英的公司;
4.不僅逮捕了黎智英在香港的人,還通緝了黎智英在外國的人。

對黎智英來說,這次香港警方的行動,基本屬於“一鍋端”了。

此事不同尋常,卻不僅在於執法的力度。另有三點有“破天荒”的意思,值得人們留意。

1.黎智英涉嫌罪名有三,不僅有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項,還有“串謀欺詐罪”及“煽動罪”。全國性法律和香港本地法律同時向黎智英“招呼”,可想而知,香港警方此前已經做足了功課。

2.逮捕黎智英後,香港警方派出約200名警員進入壹傳媒大樓搜查,帶走25箱證物。國安法公佈施行後,仍然天天叫駡、日日叫囂的某水果報,大概想不到如此受“重視”,而香港坊間傳說的“傳媒不能惹”自此被打破。

3.香港警方搜查壹傳媒集團大樓,是因為香港法庭為香港警方頒發了手令。司法機關為何能批出手令?香港警方何以能獲得手令?恐怕黎智英的一些基本犯罪事實,已經在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中達成共識了。

今天的事,還透露出香港警方執法的一些新氣象。

1.突然實施逮捕,突然集中搜查,斷絕了人員逃匿和資料流失的風險,相比以前讓人難以理解的“預約逮捕”,執法有了更多“態度”和“效率”。

2.包圍壹傳媒集團大樓後,香港電臺、立場新聞等記者被拒絕入內採訪,警方給出的理由是:一現場不寬敞,二會選“本地規模較大,在以往執法行動中沒對警方帶來阻礙和威脅的傳媒入內”。看得出,警方的公關人員,底氣也足了很多。

3.在搜查過程中,表示“新聞採編資料不在搜查範圍之內”“不會影響傳媒運作”,硬的硬,軟的軟,遵照手令執法,將可能因為“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引發的矛盾和爭議提前消化,顯示香港警方執法有理有節。

回到主題,這次黎智英被抓後,還會被放嗎?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保釋”是香港一項固有的法律制度安排,分為警察保釋和法庭保釋兩種,本身並無其他意味。

也就是說,保釋了,不代表嫌疑人沒有罪,不被保釋,也不代表嫌疑人一定會被判刑。

但保釋確會帶來社會影響,主要有四個方面:1.案情不嚴重;2.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足;3.短時間內不會落案處理;4.嫌疑人不會再造成大的社會危害。

而在黎智英這樣的犯罪案件上,若再如今年前兩次一樣,香港警方48小時內放人,給人的社會觀感就會很差:1.觸犯國安的罪行,也不過如此;2.警方還沒有完全掌握黎智英犯罪的證據;3.派出龐大隊伍搜查壹傳媒,可能小題大做了。

所以,黎智英被放的概率,相比以前,會大幅降低。而黎智英即便暫時被放了,也會最終走到石壁或赤柱的“海景監獄”去。

對此,國安法其實已有相關規定和指引。第四十二條明確指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靖海侯早在一文讀懂國安法(全文注解+背景分析)中已分析,此條包含三個潛臺詞:1.抓人後別著急放,要留出時間偵破;2.審案時,別一拖再拖,要趕緊定罪;3.保釋不能再隨隨便便了。這是國安法針對香港執法與司法現狀,“量身定制”的舉措,用意很深。

相信黎智英一案,正為此立下“標杆”。

畢竟,事不過三。

瞭解黎智英的人,都會明白此案並不複雜。這不複雜,卻是歷經千磨萬難、付出慘痛代價換來的。

一部國安法,通過精准的問題指向、精密的方法手段、精巧的內容設計,解決了警方限權的問題,解決了司法機關的不靠譜問題,解決了實用、管用、好用的問題。最重要的是:

它賦予了香港特區、警方、司法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力量。

因為有了這力量,黎智英才會真正落網。

因為有了這力量,香港警方才能走進壹傳媒的大樓。




靖海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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