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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改變暴力叛變者的培訓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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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改變暴力叛變者的培訓基地

2020年11月27日 19:15 最後更新:19:44

去年香港發生的是一場失敗的政變。搞政變要有群眾基礎,要參與者不怕使用暴力,不怕犯法。其中一個叛變者的培訓基地,就是校園。

政府把焦點對準通識科,計劃大改通識科,雖然仍然維持通識為4大必修科之一,但徹底改變評級方式,不再有1至5**的評級,只有合格與不合格,另外,亦取消佔三成分數的校本評核,同時縮減通識科的課時。現時已有超過9成考通識科的學生獲得2級或以上的合格成績,將來通識科取消1至5**的評級後,學生的壓力將會大減,說得白一點,通談識科將會變成hea科。

通識教育的前世今生,與香港現在的政壇劇變,特別是年青人的急速激進化,有莫大關係。早在還是董伯伯當特首的年代,政府進行教育改革,其中一個關鍵改變是增加了通識科。

通識科的概念其實很好,就像港大和中大兩所大學,港大注重精英教育,而中大注重通才教育,中大有通識教育的內容。通識科原本是想令香港教育不再填鴨、不再考試導向,希望培養學生有多元化興趣和解難能力。通識科其後變成與中英數3科並列的必修科,而且必定要考到2級以上才可升讀本地大學之後,通識科其實同樣以考試為本,並急速異化。

第一,學生必須修讀。教育局指定通識科的框架,但卻不明所以地不審批教科書,結果通識科教科書五花八門,有些課本的指國內有人「活摘器官」,這些純屬虛構的內容,誤導學生厭惡和仇恨內地。現實上內地治安狀況良好,比很多歐美國家都安全,但有些通識科教科書卻散播虛假內容,但政府卻沒有監管。

第二,戴耀廷的「違法達義」思想全面進佔通識課堂。我早在2017年,已經撰文向通識教師呼籲,說戴耀廷的「違法達義」思想完全是錯的,戴耀廷說法治的最高境界是「違法達義」,這個觀點完全違反法治精神,是錯誤的。當然我有我講,老師有老師教,戴耀廷的「違法達義」歪理,一直在學校大行其道。通識科變得越來越政治化,很多激進的通識科老師,把個人的政治理念引入課堂之內,令學生的思想亦急速激進化。去年的反修例運動,有那麼多中學生,甚至小學生參與,和通識科引出來的意識形態有莫大關係。

據聞此前有人向政府反映意見,點出通識科的問題,包括佔三成分數的校本評核,令到想拿取5**最高分數的學生,根本不敢在通識答題上發表與老師相異的意見。另外,由於通識科是4大重要科目之一,越是好成績的學生,越要投放更多精力爭取通識科考到5**,變相令到本地最優秀的學生,也要接受很多時是很激進的政治教育(當然視乎老師而定)。政府今次改革通識科,就是針對上述問題。

如果現在還是2012年,香港根本不具備改革通識科的條件,因為一提改革,就會觸動重大的政治阻力。當年政府提議推出國民教育,黃之鋒等人在2012年發動大規模的民眾運動,結果推翻了國民教育。

很諷刺的是,反對派去年搞暴力反修例運動,結果觸發中央為香港制訂《港區國安法》,令到香港政治環境變得穩定,推動教育改革亦具備了條件,不再怕有人暴力上街,去否定這些改革。

香港年青人的激進化,早於十幾年前已經開始,先在網上有人大力鼓吹粗口文化、勇武思想。其後戴耀廷將暴力運動美化成「法治」的最高境界,登堂入室,透過通識科進入課堂,結果就培養出幾代的學生,認為不採取暴力的激進行動,政府不會屈從,亦覺得搞革命推翻自己認為的極權政府,是份所應為的事情。至於愛國情懷,守法觀念,就被視為「保皇」,沒有多少人敢在學校提,反而港獨思想變成了工作紙,要小學五年級學生和應。香港教育已經異化到這個地步,如果不全面開刀,根本無法扭轉敗局。

大家要記著,當你的孩子被培訓成暴力叛變者之後,他的下場會很悲慘。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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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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