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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個案看到香港抗疫如何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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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個案看到香港抗疫如何鬆散

2020年12月10日 19:18 最後更新:21:44

香港第4波疫情蜂擁而至,政府的抗疫政策好像永遠落後於疫情的發展。例如葵盛西邨8座爆疫,沒有馬上強制要求疫廈所有居民進行檢測。到麗晶花園第6座爆疫的處理手法,好像已學精了,要求全座的居民都要做檢測,D座向就全部隔離。但政府的學習速度太慢,行動太遲。

從具體個案作詳細檢視,就可以看到政府的抗疫措施是如何的鬆散。

最近有一個朋友的朋友確診,她是一個56歲的女士。兩個多星期前,她覺得有些不舒服,有點咳,就去看私家醫生,醫生建議她進行新冠病毒檢測。她看完醫生吃了藥,覺得好了,就繼續活動。但到了11月27日星期五,私家醫生打電話給她,說檢測報告確認她染上新冠肺炎。從這位女士及家人檢測的過程,可見政府控疫的漏洞。

第一、確診者要一天之後才送到隔離中心。這位確診女士在星期五收到私家醫生的通知,但她在家裏等了一晚,到星期六下午4時多,即超過24小時,才有人送她到機場博覽館的社區治療設施隔離。這位女士在等候入院的一天,都乖乖留在家裏,但她這種無症狀(或輕症)感染者,身體狀況如常,明知道即將要隔離兩星期,恐怕有人會出外購物吃飯,大有播毒的可能。

第二、緊密接觸者要48小時之後才隔離。該女士的丈夫和她的父母,被列為緊密接觸者,衛生署用電話通知他們要隔離,但該女士周五確診,但要到周日,即48小時之後,才有人接她爸媽到八鄉的隔離中心。老人家已經80多歲,他們的親人提醒他們不要在等候隔離時候外出,但同屋的女傭卻不是隔離對象,之後可以隨意外出。緊密接觸者要48小時之後才送走,同往的女傭不用隔離,等候期間可以發生很多事情,同住傭人也可以播毒,控疫過程非常鬆散。

第三、各司其職,回應官僚。確診女士進了機場博覽館的社區治療設施之後,知道父母等了一整天都沒有人接他們走,就問那裏的護士怎麼辦。護士說她屬於醫管局,這些事情要問衛生署。打去衛生署則說負責接送的是民安隊,叫她問民安隊。皮球踢來踢去,最後不知踢到那裡去了。確診女士和她的家人都說,在社區治療設施和隔離中心的前線工作人員都很友善,服務態度良好,但他們處理疫情,只當作一份工作。他們有服務精神,但沒有作戰精神。控制疫情傳播,追蹤緊密接觸者,好像宗全和他們無關,但也不知是關誰的事,回應得很官僚。

第四、追踪接觸史,相當寬鬆。確診女士說,衛生署人員查詢她的接觸歷史,她之後才發覺忘掉了很多事情,例如忘記了在上周見過夫家的全家人,這種憑回憶講述接觸史的方式,即使無心隱瞞,本來已不可靠。

更有甚者,她覺得衛生署人員對她確診一星期以前的接觸歷史,並不著緊,好像無甚所謂。由於衛生署人員這種態度,她也沒有太詳細申報。但確診前14日其實都有播毒機會,如此鬆散追查,自然會走漏大量可能的傳播者。她結果也被認定為一個「源頭不明個案」。

如果香港使用了內地的健康碼,人人下載,確診後可追蹤到出行紀錄,在同一時間同一地方出現的人都列為接觸者,就完全可以解決這個單憑記憶、前線執行人員鬆散地提問的漏洞。在現時的安排下,大量確診者的緊密接觸歷史都錯過了,結果出現很多源頭不明的個案,根本無法追踪。

總的來說,香港的防疫出現種種鬆散問題,主要原因還是政府沒有將整件事以「作戰模式」去處理,而只是以一個「返工模式」去應對。「返工模式」是各司其職,大家做好份內事就算;「作戰模式」是執行者將腎上腺素提高到最高水平,作出極高戒備,要全殲新冠病毒這個敵人,一個都不能走漏,人人有責。

香港用一個「返工模式」去對抗這場世紀疫症,能夠有現時抗疫結果,並未恐怖大爆發,其實已要劏雞還神了。若看看內地抗疫劇《在一起》,看看人家如何滴水不漏去防疫,如何鍥而不捨去追踪,就知道內地為何可以成功抗疫。祖國抗疫,靠的不是專制制度,而是靠科學態度和作戰的精神啊 !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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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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