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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李偲嫣慘劇的來龍去脈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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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李偲嫣慘劇的來龍去脈

2020年12月22日 19:08 最後更新:19:15

內地抗疫權威鍾南山曾說:「對新冠患者早發現、早隔離,比什麼都重要。」   

鍾南山的指示,簡單扼要。看香港抗疫倒瀉籮蟹,疫廈處處。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做不到「早發現、早隔離」,不能防止疫情擴散。

早前我講過有新冠確診者和他的家人,被拖延2日送到隔離中心,到了中心之後,又拖延2日才檢測。後來爆出有確診者的62歲母親,在家中等候送往檢疫中心隔離多日期間死亡。在差不多時候,又爆出「香港正義聯盟」前主席李偲嫣在家中離世後確診新冠肺炎。同樣是拖延確診的個案,都顯示香港衛生部門在整個抗疫安排上,有重大漏洞。

我詳細追查李偲嫣的例子,發現很多問題。

李偲嫣和她的丈夫謝鋮浚在本月7日覺得身體不適,李偲嫣發燒病情較重,謝鋮浚病況輕微。兩人於8日去看醫生,同時拿了深喉唾液樣本樽,並於10日早上把深喉唾液樣本交回元朗容鳳書健康中心做檢測。

兩人之後一直沒有收到檢測結果通知,由於政府曾表示沒有通知,等於檢測結果呈陰性,所以夫婦兩人初時以為無事。但李偲嫣病情未癒,兩人為安全計,便去藥品連鎖店買了快速測試套裝自行檢測,但都沒有測出呈陽性的結果。

直至16日早上,李偲嫣覺得心跳很快,過去她也曾試過如此,吃了一些救心藥再睡。到中午12時許,臥病在床的李偲嫣突然叫了一聲,她丈夫發現她已休克,馬上叫救護車,並為她做心外壓急救,可惜送院後在1時許去世,當時醫生診斷為「急性肺炎」。兩日後到18日,才驗出李偲嫣是染上新冠肺炎。李偲嫣由10日交樣本,一直無消息,至去世後做第2次病毒檢測才確診。

至於李偲嫣丈夫謝鋮浚,在太太確診後1日,政府在19日才通知他要入住隔離中心,又等了一天,到20日才送到隔離中心,再等一日即21日早上才做深喉唾液檢測,到當天晚上才證實確診。換句話說,謝鋮浚在太太李偲嫣18日證實確診後,仍被拖延了足足3日才確診(距離李偲嫣去世5日)。如以他第一次交回樣本樽起計,更足足有11天!

從李偲嫣及其丈夫謝鋮浚的例子,可以見到幾個問題:

第一、新冠肺炎病發很快,可以令人猝死。李偲嫣病發9天,如果她的病情很嚴重,例如呼吸困難,她應該早已入院求醫。但她只有輕微的發燒感冒症狀,又交了唾液樣本,但沒有收到結果通知,便延誤了確診和治療。

以李偲嫣病發的情況看,她可能在16日早上爆發「炎症風暴」,在短期內病情急速惡化致死。

李偲嫣的離世,可以總結為1、新冠肺炎對中年人也有很大的殺傷性,有猝死的可能。2、政府的檢測是否有誤尚待考證。醫管局事後解釋,李偲嫣及她丈夫謝鋮浚的檢測結果均屬陰性。負責做檢測的外判商曾嘗試透過手機短訊,通知兩人檢測結果但不成功。

李偲嫣的死亡個案會交死因庭審訊,相信其中一個關鍵節點,是李偲嫣第一之檢測結果是陰性,是真的沒有病毒、是採樣問題、還是深喉唾液這種檢測方法有問題?另外也要調查為何發不到短訊通知當事人檢測結果。

第二、謝鋮浚前後要11日之後才證實確診,十分離譜。謝鋮浚夫婦在10日交的樣本是否經過合理處理是第一個焦點。第二個焦點是第二次檢測也多番拖延。謝鋮浚是太太確診(18日)後拖了2天才入檢疫中心,第3天才檢測。為什麼一個重症死亡者同住的丈夫,也要拖3天才檢測?

第三、沒辦法做到「早發現、早隔離」。拖延檢測、確診延誤,首先是令到病人沒法及早送院治療。其次是早一日確診,早一日隔離所有相關的緊密接觸者,就可以減病毒在社區中傳播。拖延10日確診,病毒已經傳了幾代,一個人可能已感染了過百人,拖延確診的危害極大。

整件事暴露的問題,是政府仍然是用很官僚的方式,由衛生署去統籌檢測和隔離的工作。疫情擴散,衛生署人手不足,繼續用平常打工的心態去解決打仗的問題。出了事也不懂得求助,政府高層也沒有發現,結果就造成疫情的爆發。

在傳媒大力揭露之下,政府終於在上星期採取行動,一天內送了480個積壓的隔離人士去檢疫中心。由此可見,政府的介入,可以解決問題,但卻偏偏不懂得介入。

從李偲嫣及其丈夫的例子可見,政府在整個疫情的處理,漏洞百出。到今天,漏洞堵塞了嗎?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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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鋮浚

只是一年,兩個世界。

港府去年10月4日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當日我約了人在尖東吃飯,怕外面混亂,已在9時早一點結束。但是禍躱不過,車子開到太子道東,就遇上開始走上高速公路之上的黑衣人潮,他們湧出來抗議《禁蒙面法》。

一批又一批的示威者,從堵塞的車旁走過。很多人蒙了面,不少人拿著鐵通等武器,到處拍打。有朋友舉起手機想拍攝在車旁走過的蒙面人,我一手把他的手機按下,若蒙面人發現有人拍他,圍著車子放火,我們又怎可以逃生呢?早前尖沙咀一列汽車全被燒焦的畫面,浮上腦海,心有餘悸。結果在路上堵了3個多小時,過了午夜才能繞路回家。

當時心想,香港作為一個世界大都會,金融中心,如此缺乏安全,這個狀況可以持續嗎?

講到金融中心,又想到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想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的波折。聞說有行會成員,大力反對引用《緊急條例》,認為開始先例,外資就會信心盡失,香港這個金融中心就會玩完。結果行會開了不止一次會議,才能訂立《禁蒙面法》。

其實《禁蒙面法》,只是一種相當溫和的反制社運暴力的措施,若參與者無心施用暴力,為何還要蒙面?所以相關法例的打擊面其實很少,阻嚇力亦相當有限。但出台之後,還是阻力重重。

除了街頭暴力抵制之外,法庭亦有插手。

《禁蒙面法》一出,反對派群起而攻,25名反對派議員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政府引用《緊急條例》制訂《禁蒙面法》的合憲性與合法性。

按常識推斷,一個行政首長遇上緊急情況,制訂臨時法律馬上實施,而這些法律,將來立法會可以確認或者否定,按理不應受到挑戰,否則行政首長那裏還有應急的能力?

不過高院原訟庭竟然在去年11月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違憲,因為剝奪了立法會的立法權力,《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

暫且不講按《基本法》本地法庭並無審查法律是否合憲的「違憲審查權」,高院原訟庭從根本上否定特首在緊急時期聯同行政會議緊急立法的權力,其實這個判決從基本上挑戰行政機關最核心的應急權力,已經越權。無論如何,裁決一出,將來特首遇上緊急情況,難道還要召集立法會開會,讓立法會拉布幾個月才決定?

政府當然上訴。高院上訴庭在本年4月判決,政府部份上訴要求得直,上訴庭認為政府引用《緊急條例》合憲。政府亦可禁止非法集會遊行人士蒙面,但不應禁止合法集會遊行者蒙面。

政府和25個反對派各自再上訴。終審庭終於裁定,政府全面勝訴,無論是合法或非法集會,政府都可以立法禁止蒙面。終審庭特別指出,去年10月立法時,香港已出現的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持續多個月的暴力,街頭情況嚴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設施封閉,對廣大市民造成嚴重不便。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壯膽作用,讓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終審庭平衡個人自由和香港整體利益,裁定禁止蒙面的法律適切。

法庭是社會一部份,受社會影響。去年社會政治高熱,法庭也有和應。就《禁蒙面法》判決的發展,可見整個社會正在回復正常。

回看歷史長河,政治高熱的社會只是異態,而非常態。高熱不可持續,若長期維持高熱,社會不是革命,就是崩潰。降溫才是正道。

順帶一提,去年的行會高人,認為香港引用《緊急條例》,金融中心將土崩瓦解。如今不止用了《緊急條例》,還制訂了《港區國安法》,另外有美國制裁。香港還是馬照跑,股照炒。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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