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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李偲嫣慘劇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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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李偲嫣慘劇的來龍去脈

2020年12月22日 19:08 最後更新:19:15

內地抗疫權威鍾南山曾說:「對新冠患者早發現、早隔離,比什麼都重要。」   

鍾南山的指示,簡單扼要。看香港抗疫倒瀉籮蟹,疫廈處處。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做不到「早發現、早隔離」,不能防止疫情擴散。

早前我講過有新冠確診者和他的家人,被拖延2日送到隔離中心,到了中心之後,又拖延2日才檢測。後來爆出有確診者的62歲母親,在家中等候送往檢疫中心隔離多日期間死亡。在差不多時候,又爆出「香港正義聯盟」前主席李偲嫣在家中離世後確診新冠肺炎。同樣是拖延確診的個案,都顯示香港衛生部門在整個抗疫安排上,有重大漏洞。

我詳細追查李偲嫣的例子,發現很多問題。

李偲嫣和她的丈夫謝鋮浚在本月7日覺得身體不適,李偲嫣發燒病情較重,謝鋮浚病況輕微。兩人於8日去看醫生,同時拿了深喉唾液樣本樽,並於10日早上把深喉唾液樣本交回元朗容鳳書健康中心做檢測。

兩人之後一直沒有收到檢測結果通知,由於政府曾表示沒有通知,等於檢測結果呈陰性,所以夫婦兩人初時以為無事。但李偲嫣病情未癒,兩人為安全計,便去藥品連鎖店買了快速測試套裝自行檢測,但都沒有測出呈陽性的結果。

直至16日早上,李偲嫣覺得心跳很快,過去她也曾試過如此,吃了一些救心藥再睡。到中午12時許,臥病在床的李偲嫣突然叫了一聲,她丈夫發現她已休克,馬上叫救護車,並為她做心外壓急救,可惜送院後在1時許去世,當時醫生診斷為「急性肺炎」。兩日後到18日,才驗出李偲嫣是染上新冠肺炎。李偲嫣由10日交樣本,一直無消息,至去世後做第2次病毒檢測才確診。

至於李偲嫣丈夫謝鋮浚,在太太確診後1日,政府在19日才通知他要入住隔離中心,又等了一天,到20日才送到隔離中心,再等一日即21日早上才做深喉唾液檢測,到當天晚上才證實確診。換句話說,謝鋮浚在太太李偲嫣18日證實確診後,仍被拖延了足足3日才確診(距離李偲嫣去世5日)。如以他第一次交回樣本樽起計,更足足有11天!

從李偲嫣及其丈夫謝鋮浚的例子,可以見到幾個問題:

第一、新冠肺炎病發很快,可以令人猝死。李偲嫣病發9天,如果她的病情很嚴重,例如呼吸困難,她應該早已入院求醫。但她只有輕微的發燒感冒症狀,又交了唾液樣本,但沒有收到結果通知,便延誤了確診和治療。

以李偲嫣病發的情況看,她可能在16日早上爆發「炎症風暴」,在短期內病情急速惡化致死。

李偲嫣的離世,可以總結為1、新冠肺炎對中年人也有很大的殺傷性,有猝死的可能。2、政府的檢測是否有誤尚待考證。醫管局事後解釋,李偲嫣及她丈夫謝鋮浚的檢測結果均屬陰性。負責做檢測的外判商曾嘗試透過手機短訊,通知兩人檢測結果但不成功。

李偲嫣的死亡個案會交死因庭審訊,相信其中一個關鍵節點,是李偲嫣第一之檢測結果是陰性,是真的沒有病毒、是採樣問題、還是深喉唾液這種檢測方法有問題?另外也要調查為何發不到短訊通知當事人檢測結果。

第二、謝鋮浚前後要11日之後才證實確診,十分離譜。謝鋮浚夫婦在10日交的樣本是否經過合理處理是第一個焦點。第二個焦點是第二次檢測也多番拖延。謝鋮浚是太太確診(18日)後拖了2天才入檢疫中心,第3天才檢測。為什麼一個重症死亡者同住的丈夫,也要拖3天才檢測?

第三、沒辦法做到「早發現、早隔離」。拖延檢測、確診延誤,首先是令到病人沒法及早送院治療。其次是早一日確診,早一日隔離所有相關的緊密接觸者,就可以減病毒在社區中傳播。拖延10日確診,病毒已經傳了幾代,一個人可能已感染了過百人,拖延確診的危害極大。

整件事暴露的問題,是政府仍然是用很官僚的方式,由衛生署去統籌檢測和隔離的工作。疫情擴散,衛生署人手不足,繼續用平常打工的心態去解決打仗的問題。出了事也不懂得求助,政府高層也沒有發現,結果就造成疫情的爆發。

在傳媒大力揭露之下,政府終於在上星期採取行動,一天內送了480個積壓的隔離人士去檢疫中心。由此可見,政府的介入,可以解決問題,但卻偏偏不懂得介入。

從李偲嫣及其丈夫的例子可見,政府在整個疫情的處理,漏洞百出。到今天,漏洞堵塞了嗎?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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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鋮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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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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