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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非法入境者事不宜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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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非法入境者事不宜遲

2021年01月25日 18:50 最後更新:01月28日 10:34

 政府周末首次在佐敦四街實行封區強制檢測,惹起一定爭議。

事件提早曝光,傳出政府計劃在油麻地及佐敦一帶封區,當時外界以為封區長達14日,把區內人士完全隔離,但結果政府只封區兩天。

要檢視一個行動的成效,先要看行動想達成甚麼目標,若政府封區的目標,並不是為了隔離,而是為了強制檢測,就應該看強檢的成效。在佐敦這個目標小地區,此前20天內有150多宗確診,明顯在區內已出現爆發,政府也公布了大量疫廈,所有居民均須強制檢測,好明顯政府知道要求強制檢測反應一般,結果就採取封區方式,實行封區強檢。當局估計區內約有1萬居民,結果封區後做了超過7000個檢測,確認找到13名確診者,檢測確診比率是0.17%。這個確診比率,比普及檢測的0.004%為高。

封區強檢最直接成效,就是找出這13名隱藏患者,切斷傳播鏈,以封區檢測來說,取得一定成效。

區內還有473戶無人應門,相關住戶很大機會仍未進行檢測,部份人可能是拒不開門,甚至可能已逃出區外,當局正跟進這些未能檢測戶的情況。

對當局封區檢測的批評,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第一是擾民。一名區內居民在封區時堅持要返工,與警員大打出手,最後被拘捕。但從控制疫情角度而言,在爆疫地區封區強檢,有合理性,擾民之說,難以成立。政府已發出強制檢測令,但大多數居民並未遵從,所以才需要封區強檢,從保障公共衛生的角度而言,實在無可厚非。

第二,配套不足。在傳媒放大鏡之下,看到許多配套不足的投訴,例如酒店住客埋怨即食食品不夠,又有少數族裔說沒有素食供應等等。經過這次封區經驗,港府確有些地方可以改善,日後封區時相信配套會更完善。但由於這次封區時間很短,只兩天左右,當局調動了多達3000人協助,配套不足問題都不算太嚴重。

第三、批評封區沒有用。我認為全民強制檢測是上策,若當局在一個月前,疫情爆發初期,就進行全民強制檢測,只要推動到400萬至500萬人參與,盡快把社會上帶病毒者找出,現在疫情應該已經受控。全民強制檢測是上策,但上策做不到,中策也要做,對疫區封閉強檢可算是中策,也應該做,能夠找出13個確診者不能說無用。

我很反對做不到完美境界就不做的思維。抗疫是一場戰爭,做得到多少就做多少。未做到全民強制檢測前,先做封區檢測,也是好事。

經此一役,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注意,第一,其他疫區強檢應盡快執行。事後孔明地去看,佐敦四街若能提早實行封區強制檢測,切斷傳播的效果更大。

油麻地果欄一帶可能是另一個疫區,其過去14日,在那區有超過80宗確診個案,多集中在碧街。當局宜盡快在爆疫地區進行封區強檢,這是政府要馬上考慮去做的事情。

第二、若封區只為強制檢測,是否可盡量加快檢測進度,把封區時間縮短,例如在一天半甚至一天內完成。若全屋的人檢測都屬陰性,沒有同屋人感染要檢疫的風險,就可以盡早放行。封區時間盡量縮短,可降低措施的擾民程度。

第三、大力加強對非法入境者的管控。這次油麻地佐敦區爆疫,曝露了非法入境者的問題,盛傳區內本來有大量少數族裔非法入境者住在該區,他們封區前已逃離,很多走去元朗錦田一帶。大家都明白,非法入境者沒有身份證,一定不會做強制檢測,所以非法入境者絕對是危險播疫的源頭。當局應進行全港規模的打擊非法入境者行動,特別是傳聞中非法入境者在新界西北聚居黑點,更要大力執法,這是控制播疫另一關鍵因素。

香港疫情仍然高踞不下,天天都是60宗至80宗的確診,政府若不採取新的干預行動,高位拉鋸的局面將永遠持續,很可能我們不會有第5波疫情,因第4波疫情一直沒有結束。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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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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