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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只是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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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只是開始

2021年02月04日 18:58 最後更新:19:03

香港過去10年的反對運動,走得最錯的是主觀上的獨立傾向,和行為上的投美策略。反對運動的主事者一代又一代的冒起,亦一代又一代地激進化,最終演化成盲動的激進主義,完全體現了一種「巨嬰性格」,即只考慮自己想要什麼,完全不理會對手需求什麼。

從2014年想透過違法的佔中運動去爭取完全純粹的普選,到2019年的違法加暴力的黑暴運動,要攬炒顛覆中共,把巨嬰的心態,反映到極致。就是因為出於這種思維,他們完全沒有設想過人大常委會會自行制訂《港區國安法》。

有一些黃絲朋友說,早兩年見到我在專欄上說阿爺有可能會自行就23條立法,他們當時覺得絕無可能,想不到如今成為事實。我說問題的關鍵是,你們只想自己要什麼,卻沒有考慮其他人,沒有想過阿爺的訴求。

到底阿爺想要什麼呢?中國的治國目標,其實已用最直接方法宣示出來,在2017年10月18日中共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即2021年中共建黨100年的時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2049年新中國立國100年時,要建成富強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

2012年習近平主席上台,馬上開展了反貪和扶貧兩大工程,當時人們完全不信能做得到,特別是反貪,先後抓捕了政治局常委周永康、中央軍委副主席徐才厚和郭伯雄,更超乎所有人的想像。至於扶貪,中共讓國內最後的三千萬貧窮人口成功脫貧,就是為了要在今年中共建黨百週年的時候,全面達成中國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有人問我如果說過去十年中央領導施政成就是反貪和脫貧的話,再多十年,將會有什麼歷史留名的豐功偉績呢?我脫口而出的是超越美國及統一台灣。

中國GDP最遲將於2028年超越美國,相信是板上釘釘的事情。台灣以為有美國的撐腰,在台獨路上越走越遠,到今天還大叫「武漢肺炎」,成為反華先鋒,只會激發阿爺更大的決心,去提早結束這個亂局。最近,內地開始生起「台灣問題不能拖太久」的議論,就是統一台灣新思路的集中反映。所以害怕大陸的人,移民去什麼地方都可以,就不要移去台灣了,小心自尋死路。

明白了中共踏入第二個100年執政的開局10年,知道了國家面對如此重要的歷史任務時,也要想想香港應該扮演什麼角色。不去幫一把,也不要蠢到去做絆腳石吧?當國家的目標是星辰大海時,又怎會容忍一條小河溝在不斷興風作浪呢?

《港區國安法》的出台,有人認為是阿爺強硬治港的終極手段,會到此為止,之後會重回所謂「大和解」之局。我卻認為剛好相反,這只是開始而已。阿爺已認定整套治港策略,正一步步地鋪開,一著著打下去。

早前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提出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香港特首可以透過協商或者選舉產生,他認為透過協商產生特首,並非不可能。隨即惹起一場政治爭拗。有人問,如果透過協商產生特首,是否需要修改《基本法》?又質疑協商產生特首是否一種倒退。

梁振英敢於拋出「協商」這個議題,我覺得關鍵不是執著於特首是否一定要透過協商產生,而是討論這個命題的意義。如果香港特首選舉最後只能夠選出一個由美國操控的傀儡特首的話,阿爺將它改成協商又如何?潛台詞就是阿爺會不惜一切代價,去確保香港制度穩定,不讓香港產生投美賣國的從政者,不讓香港走上港獨的死路,不讓香港出現不能控制的動亂。

現實是,阿爺推出《港區國安法》之後,香港的天沒有塌下來,股市繼續炒作,北水湧港,恆指更一度升上三萬點。新股「快手」上市,超額認購1203倍,凍結資金1.26萬億元。有錢搵的地方,不止北水、外資都繼續來。

我認為阿爺制訂《港區國安法》,只是開始,不是終結,未來還有連場好戲,排隊上演。目標就是不讓香港溝渠起浪,阻礙阿爺實現百年大計。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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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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