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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疫苗要有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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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疫苗要有誘因

2021年02月18日 18:50 最後更新:20:14

政府批准使用科興疫苗,下星期五(2月26日)就可以開打。昨天講起科興疫苗安全有效,剛剛便收到來自巴西的消息,巴西聖保羅州的布坦坦研究所指出,在經過測試之後,發現科興疫苗對於抵抗來自英國和南非的變種新冠病毒有效。該研究的所負責人科瓦斯表示,科興疫苗使用滅活技術,比其他疫苗更有優勢。由於科興疫苗在巴西做3期臨床測試,當地掌握科興疫苗的數據。

早前南非訂購了100萬劑牛津大學/阿斯利康腺病毒載體疫苗,但經測試之後,發現該疫苗對南非變種病毒無效,南非政府宣布放棄這100萬劑疫苗。如今見到科興疫苗有效抵抗英國和南非變種新冠病毒的消息,的確令人鼓舞。

最近與一些年輕人聊天,問到他們會不會打疫苗。有一個20歲的年青人脫口而出說:「如果打了疫苗可以去旅行,我一定打!」

這就是年青人打疫苗的誘因。年青人自覺即使感染了新冠病毒,病情也不會很嚴重,所以他們打疫苗的意願較低。當然,他們沒有想到,自己感染病毒之後,可能傳染給中年的父母或年老的祖父母,會對他們的性命造成威脅。但和年青人講責任不是那麼容易,講誘因會比較靠譜。打疫苗可以有兩方面的誘因:

一、打了疫苗去旅行。國際旅遊界大力推動「疾苗護照」,希望人們打了疫苗,記錄在一本「疾苗護照」內,不同國家之間互相承認,就可以免隔離通關旅行。現時走在前列的國家有以色列,該國已先後與希臘及塞浦路斯簽訂《疫苗接種者無間隔旅行協議》,國民打了疫苗之後,在兩國之間旅行便無需隔離。當然,以色列之所以有本錢這樣做,是因為該國是全球打疫苗最快的國家,全國已有超過40%的人打了第一劑疫苗,有20%人打了兩劑。以色列人口有900萬,每日有20萬人打疫苗,以此速度,估計再過兩個月,以色列就有70%人口打了疫苗,達到群體免疫的效果。

現時,大國對「疫苗護照」政策比較審慎,因為打了疫苗之後,一般仍有兩、三成機會感染輕症的新冠病毒,所以不能排除打了疫苗的人,仍是病毒的攜帶者。

香港也有不少人建議打了疫苗的人,可以與內地無隔離通關。聞說內地目前對此仍有保留,除了因為香港仍有疫情之外,亦因為打了疫苗的人,仍有機會是帶病毒者。但是,打了疫苗的人即使不可以免隔離,若能將隔離時間降低至7天,或者香港實現清零的同時,打了疫苗就可以免隔離,也可以加快中港兩地人口來往。至於亞洲其他國家,例如日本、韓國等,到大家的疫苗注射率去到較高的水平的時候,就有機會實行「疫苗護照」免隔離通關措施。

二、打了疫苗免限聚。政府最近實施新措施,食肆恢復晚市堂食,進入食肆者要掃「安心出行」二維碼或留下聯絡資料。我和年青人談起此問題,他們關心這樣會否影響自由。我話按政府要求,如果不使用「安心出行」程式進入做晚市的食肆,可以選擇留下個人聯絡資料。當然,這樣做仍會被記錄個人資料,而且沒有掃「安心出行碼」那麼方便。有自稱「黃店」的食肆號稱寧死不屈,不做堂食。我覺得抗疫工作不應該政治化,「安心出行」程式的數據只儲存於供應商,並沒有追蹤用家位置的功能,政府也不會藉此收集市民的資料,所以不會影響市民的自由。

我認為沒有誘因,很難動員人們打疫苗。如果香港打疫苗的比率太低,不能防止一波又一波的疫情出現。到疫苗全面供應後,政府又要再實施限聚措施時,建議只容許接種了疫苗者進入的處所可被豁免限聚,例如所有進入食肆的客人及員工全部打了疫苗,不受禁堂食政策影響,其他體育場以及康樂設施,也應有這種打了疫苗便免限聚的豁免,借此大大激勵更多人去打疫苗,從而達到群體免疫的效果。

總的而言,不斷限聚,最不自由。要打破無盡的限聚輪迴,全民接種疫苗是唯一出路。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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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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