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的《滿江紅》中有兩句:「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看來在中央的眼中,處理香港局面,的確如此。
政府今日公佈,廣播處長梁家榮離任,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李百全將於今年3月1日接任廣播處長。梁家榮於2015年8月入職,原本今年7月才任滿。政府連5個月也等不到,要與梁家榮提前解約,調AO接任廣播處長。
早前政府修訂通識教育課程,原來的設計是希望在3年之後才實施,也同樣等不了,很快地作出改革,在新學期馬上實施。若按香港政府的官僚程序,人事轉變要等約滿到期,改革課程又要幾年諮詢,這是官僚的日常。但在中央的眼中,任由香港局面惡化,的確有「一萬年太久」之嘆。
這邊廂中央急著要徹底根治香港的危局,那邊廂極端反對力量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繼續亂搞。可舉二、三事作例證。
一、堅持港獨。《港區國安法》於去年6月底生效,大學的港獨思潮未息,去年11月19日,有中大學生借畢業典禮在中大校園內搞蒙面遊行,其中有人高叫「香港獨立、唯一出路」的口號。其後警方馬上拘捕多人,指他們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到本周四再拘捕多一個原本在逃的涉案中大學生。國安法例已經訂立,有人還要堅持宣揚港獨,只能夠面對拘捕送審的下場。
二、堅持勾結外國勢力。《壹傳媒》老闆黎智英最近在赤柱監獄中再被拘捕,其後一個律師行的法律助理提堂,案情披露,那個法律助理涉嫌在去年7月《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至今年2月15日,串謀黎智英、他的助理Mark Simon、「12瞞逃」之首李宇軒和「攬炒巴」劉祖迪勾結外國和境外機構,對香港政府和中國政府進行制裁封鎖及其他敵對行動。《港區國安法》已然生效,這些人仍然要堅持進行勾結外國的行為,這不是送死嗎?
三、繼續攬炒。反對派退出了立法會,但仍然在區議會堅持鬥爭。2019年11月的區議會選舉,反對派大勝,18個區,拿下17個的控制權。他們控制了區議會之後,沒有正正經經為地區居民辦實事,還借區議會大力推廣仇警議題,警務人員到區議會交代工作,就被區議員大肆侮辱,甚至在議程中也出現不少仇警的字眼。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早前透露,區議會拒絕滅罪委員會撥款,以政治原因影響地區滅罪。香港近年流行詐騙案,地區的滅罪撥款用途主要是推廣防騙工作。反對派掌握了些少權力,便繼續在區議會內搞攬炒。以前,如果有人說要徹底廢除區議會,大家會覺得匪夷所思。但查實在《基本法》內並無規定香港一定要設立區議會,如果區議會繼續這種仇警、攬炒的行為,還有什麼存在價值呢?
香港人玩政治,鼠目寸光,喜歡把小事搞大,挑動民意去博取選票,但完全不懂得看國際政治大局。香港顯然處於巨變前夕,會成為中美角力的其中一個焦點。
過年前美國新總統拜登與國家主席習近平通電話,但不要以為中美關係,就此一帆風順。最近中央放生了駐香港美國總領事館,同意她以25億元作價出售壽山村道豪宅物業予恆隆,算是向美國釋出一點善意。但與此同時,《金融時報》爆料,中國正在研究在關鍵時候以稀土作為武器,看看會對美國軍工企業造成多大影響。另外,也傳出消息指美國政府正緊急評估美國有多大依賴外地的稀土和芯片供應,研究萬一斷供,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
中央要改變香港局面,防止勾結外國勢力的人主導香港的政治,在拜登上台之後,變得越來越逼切。然而,香港的激進反對派還不知驚,百足之蟲,死而不僵,繼續蠻幹亂搞,恐怕他們最後的下場,將會相當悲慘。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