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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陣事件,看香港搞民運如何「求求其其」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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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陣事件,看香港搞民運如何「求求其其」

2021年03月15日 19:29 最後更新:19:33

新加坡《聯合早報》日前爆料,指「民陣」並無合法社團註冊,正被特區政府調查,又指民陣或因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取締。參與民陣的團體雞飛狗走,公民黨、民協、教協等紛紛離場,當然也有組織堅持下去。

睇睇民陣的前世今生,也是香港回歸24年這一場失敗的民主運動,一個活生生的寫照。

民陣全名「民間人權陣線」,在2002年9月成立,主要針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當時政府提出23條立法的法律草案,諮詢公眾,泛民政黨多番提議修改,政府大量吸納了意見,大幅修改立法內容,泛民政黨私底下收貨。但民陣這個更草根、更激進的組織不收貨,在2003年發動7.1遊行。事前泛民大佬不太看好,並不積極參與組織遊行。但這一年正值沙士疫症,加上公務員減薪,火乘風勢,怨氣冒升,最後有大量市民參與遊行。民陣指有50萬人上街(而警方公布數字也有35萬人),結果當時的行政會議成員田北俊倒戈,23條立法夭折。

即使從反對派的角度回顧,當日民陣發起的遊行,成功推翻被稱為「無牙老虎」的23條立法,但反對運動越演越激,完全過界,最後換來《港區國安法》,也是一個賠本生意。

香港的民主運動,充斥著這種「水鬼升城隍」的故事。表面看水鬼很成功,人人爭著做,最後就爆煲了。

但從政也需專業,失了了專業性,胡亂來,最後難逃一敗塗地的命運,不要被其一度成功假象所蒙蔽。民陣有三大罪,令其萬刧不復。

第一,    講大話。民陣2003年發動第一次遊行,號稱有50萬,那一年雖不中亦不遠矣,起碼真有30萬以市民出遊行。但到第二年即2004年,民陣號稱有53萬人參與,比2003年更多,那時民陣其實已經開始講大話。當時學者估計2004年遊行人數比2003年少,實際上不夠20萬。我當時已發文批評,以趙高的「指鹿為馬」為例,說搞民主不能為了壯大自己的聲勢,就硬作遊行人數。我信學者實地點測的遊行人數,通常是民陣報稱數字的一半以下。但民陣造假已成習慣,以後年年如是。

一個政治團體公然講大話,大部人都怕了它,不敢指正它,就是它失敗的開始了。

第二,    不註冊。民陣由此至終都沒有註冊。它作為社團,按《社團條例》規定,任何香港社團或其分支機構須在成立後一個月內,要以指明的表格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申請豁免註冊。民陣成立18年,一直沒有申請註冊,也沒有申請豁免。這種態度,可以稱為「求求其其」。

聞說民陣每次向警方申請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只是以負責人的個人名義申請,而不是以組織的名義申請。民陣未曾註冊也無法開戶口,就借用屬下團體的戶口去做收支工作。民陣就此不合法地存在了18年多,也沒有想過有後果。

按《社團條例》非法社團負責人最高可被監禁3個月。而民陣亦可能按條例第8條(1)(a)被取締。

過去反對派相當惡,政府也不敢踫他們,民陣也是這樣,胡亂來,越搞膽子就越大,越過份了。

第三,    由非法到暴力到顛覆。民陣過去也是一年春秋二祭,搞搞遊行,逐漸陷入激進反對派所講的「行禮如儀」的狀態。激進派搶繮出位,倒逼民陣也越搞越過。近年民陣有兩件事完全過界:

1. 2019年的7.1遊行。當日事先聲明有包圍立法會事件,到下午近6時,遊行隊伍去到金鐘,就有民陣揸咪人士,叫遊行群眾去立法會。此舉偏離遊行路線,將合法遊行變非法集結,壯大了包圍立法會的人數,最後發生闖入立法會事件。如果香港警察採取美國國會山警察的死守做法而不是撤退,就可能發生美國那樣在鏡頭前擊斃示威者的事件。

2. 2020年的7.1遊行。當時《港區國安法》已經生效,民陣申請集會不被批准,照樣上街。當天發生電單車手揸旗撞警察等多宗違反《港區國安法》兼襲警的事件。民陣最起碼是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港區國安法》。

民陣由搞非法集會,到縱容暴力,即使按原來的本地法律,已涉嫌顛覆了,並不是表達意見咁簡單。

香港的民主運動已到了無稽化的境界,求求其其,無視法律,喜歡做什麼便做什麼,是一種完全沒有想過後果的巨嬰心態。

當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曾警告,反對派搞初選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但反對派當時就當他唱歌,如今47人被告上法庭,又出現喊苦喊忽的賣慘場面。

今日明知民陣是非法組織而不退場,他朝難保又有大量人被告上法庭。大家都是成年人了,醒醒吧,不要明年又來賣慘了。搞民主運動,可否專業一點呢?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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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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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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