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終於頂住壓力,推出重磅放寬限聚措施。新政策以打疫苗作為放寛限聚的主軸,政府稱為「疫苗氣泡」策略,亦要全力推「安心出行」應用一起配合。
「疫苗氣泡」政策的背景第一是第4波疫情開始舒緩,連續3日無本地源頭不明個案,開始有放寬限聚的條件。第二是打疫苗情況不理想,截至周日晚為止,已打第一針疫苗的有57.9萬人,其中有25萬人已打第二針,完成二針者只佔人口3.3%。若無政策誘因,打5年都未打到70%(523萬人)的群體免疫水平,經濟難以重啟。
所以未來政府的放寛限聚措施,圍繞著打了疫苗者才有得放,借此鼓勵接種疫苗。
以食肆為例,開始時若所有食肆員工已打了首針疫苗,所有顧客需要使用安心出行(不是填寫資料),每枱客人可以由4人加至6人,堂食可以由晚上10點延遲至午夜12點。到最後食肆若提供一個只讓打了疫苗者進入的「清潔區」,所有員工和顧客都已打兩針疫苗,每一圍人數可以加至12人,堂食可延遲到凌晨兩點。一直停業的酒吧,也有類似食肆的打了疫苗分階段放寛的安排。
如果參與者能廣泛接種疫苗,在婚禮、公司周年宴會及本地旅遊,都會放寬。
政府的「疫苗氣泡」政策思路,是會提供一個時間表,讓市民生活逐漸恢復正常。未來限制處所活動不會再一刀切,例如一間酒吧出事,不會全行業都停,反而以處所內是否所有人已接種疫苗來劃界,未接種疫苗者遇上疫情仍要限聚,接種了疫苗者就不限或少限。
政府推出這些強攻措施,應可以大大增加接種疫苗的人數。以安心出行應用程式為例,之前搞了幾個月只有60萬人下載,後來進入食肆一定要掃安心出行應用(另一選擇是手寫留資料),有關應用程式的下載量就一下子增加到300多萬。相信這次推「疫苗氣泡」政策,也有類似效果。
政府強攻,自然亦會有罵聲。第一種罵聲是規定複雜,執行困難。這種初期的混亂,捱一下可以過去。
第二種罵聲是限制自由。政府當日推普及檢測,坊間充滿毫無根據的陰謀論,說「檢測偷你DNA」之類,結果普及檢測只有178萬人參與,半湯不水。
如今推疫苗接種計劃,政府已安排一隻國產疫苗科興及一隻外國疫苗復必泰讓香港人揀,既有選擇,接種安排亦極方便,政治陰謀論沒有市場。外國想打疫苗無得打,香港人其實已十分幸福。但可以想像,推行「疫苗氣泡」計劃後,政府仍會被批評為「逼人打疫苗」,「限制自由」之類。
對抗疫症,定出限聚措施,本來也限制了自由。打了疫苗者,自己感染和傳播他人的風險大大降低,對這些人實施較少限制措施;未打疫苗者,感染和傳染的機會較高,對他們實施較多限制,本身就是一種差別控疫方式,對不同風險度的人群實施不同的程度的限制,比較科學,亦比較公平。
若市民真是很害怕接種疫苗,他們仍有自由可以選擇不接種,只是要受更多限制而矣,市民仍有自己決定的自由。選擇宅在家者,就可以不打疫苗。
這個世界政府作的所有決策,都有好處,亦有代價。若政府無所作為,或許好處是多一點自由,但壞處是疫苗接種率低下,經濟無法重啟,大量結業裁員,最後也會殺人啊。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