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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者限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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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者限聚」原則

2021年04月13日 19:48 最後更新:04月15日 18:43

最近聽一位來自歐洲的朋友說起:「香港人真是蠢,政府買了大量疫苗給香港人接種,但香港人卻不去接種,結果搞到不必要地長期限聚,酒吧也開不了門。我們在歐洲想打疫苗也沒有得打。」可說是旁觀者清,當局者迷。

我昨天在餐廳又聽到一個二十多歲年青人說起,他之前未去接種疫苗,但聽到政府說會推行「疫苗氣泡」,接種了疫苗可以去酒吧,他現在打算去接種疫苗了。他的長輩朋友問他為什麼改變主意。他回答:「可以溝女嘛!難道你覺得我這個年紀不會落吧溝女?」年青人說話就是這樣直接,有誘因,他們才會接種疫苗。政府新政策一出,接種疫苗的預約暴增。

可以看看外地的情況,例如以色列,以色列人口905萬,和香港的747萬很接近。同是小地方,兩地人性向大不同,以色列長期處於中東國家的包圍,天天面對生存危機,人人都要當兵,危機感很強。以色列政府呼籲市民接種疫苗,認為這是一個公民責任,可以減低被感染和傳染給其他人的風險,本來已有大量民眾湧去打疫苗。最近以色列再加了「疫苗護照」政策(和香港的「疫苗氣泡」政策近似),如今該國接種了一劑疫苗的有62%人口,而香港只有7.7%。

香港人就充滿質疑。政府周一公佈疫苗氣泡政策,周二早上的電台節目,已經「老例地」充斥著各種不同類型的質疑聲音。有人說食肆員工不打疫苗,老闆是否要炒員工魷魚;有酒吧業人士說,政府借他們「過橋」,要他們逼市民打疫苗。種種批評,應有盡有。酒吧業天天逼政府要讓他們開門營業,事實上,過去就有酒吧群組,出現大量感染。況且,蒲吧和吃飯不同,並非人的基本需要。到政府提出疫苗氣泡概念,員工和顧客打了疫苗,酒吧可以重門,但亦不見得他們會大力支持這個政策。基本上,很多香港人都是只看見問題,看不到道理,更看不到當中的好處。

一、先講道理。「疫苗氣泡」政策容許打了疫苗盡量不限聚,是一個「風險者限聚」原則,和建築廢料徵費,用者自付的原理共通。政府免費提供疫苗給市民接種,不接種疫苗的人,就存在被感染和傳染給他人的風險。現實是,只有極少數人問過醫生、做過客觀評估不適合接種疫苗的,而絕大多數人不接種疫苗的原因,只是覺得「不想去」而已。我們不能夠拿極少數的問題放大,來否定大多數。據聞政府已經考慮了飲食等行業的員工,如果有醫生證明不適合接種疫苗的,可以用每7日檢測一次來代替。這就簡單解決了一些打工仔真的不能接種疫苗的問題。

大多數人不打疫苗的理由,只不過是「不想去」而已。我相信,到接種了疫苗之後可以出外旅遊的時候,市民就會更踴躍去接種。所以政府對沒有打疫苗、有較高傳染風險的人群,實施更高的限聚要求,要他們自己負上責任,這個道理顯淺易明;願意打疫苗的人,可以享受更加多的自由,也說得過去。

二、再講好處。現在餐飲酒吧等業界,好像看到新政策壞處,卻看不到好處。餐飲業、酒吧業和卡拉OK業都投訴過去的一年,差不多有250天都在限聚之中,大多數時間不能、或只是有限度營業。香港就在這個「一有疫情就要限聚」的地獄輪迴之中打轉!這樣下去,大量公司最後會被逼結業。政府提出的「疫苗氣泡」政策,就是設想一個處所,例如一家酒吧,無論是員工或者顧客,都接種了疫苗,他們受感染的風險很低,即使再度出現疫情,這些打了疫苗的處所,形成一個氣泡,應該也不用限聚。或許到時政府會有一個標貼,清楚說明某些處所是只容許打了疫苗的人才能進入的處所。

業界可能會覺得現在接種疫苗的人不多,即使所有員工接種了疫苗,顧客可能也不多。但將來隨著接種的人越來越多,若有疫情再來,很多酒吧因為不是所有的員工都接種了疫苗而不可以營業,只有那些合規的酒吧可以營業的時候,他們就會感受到疫苗氣泡帶來的好處。

香港現在面對極大困難,要找到一個長遠的解決辦法,才能夠有出路。要打破香港一波又一波限聚地獄輪迴,疫苗氣泡似乎是一個出路。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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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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