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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政府「谷針」,只是將打疫苗污名化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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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政府「谷針」,只是將打疫苗污名化

2021年04月28日 19:42 最後更新:20:14

政府周二公佈「疫苗氣泡」具體的安排,餐飲業分ABCD四級開放。有幾樣事情是值得關注。

一、行會把關收緊「免打活門」。政府的「疫苗氣泡」有關餐飲業的安排,要求餐飲業員工打疫苗,才可以放寬到最寬鬆的級別。早前措施公佈時,業界有不少反對意見,有說很多員工不想打疫苗,有說一些員工有健康理由不適合打疫苗,又質疑不打疫苗的員工是否要炒魷魚等等,雜音很多,不一而足。

政府聽到有反對意見,就傾向「縮沙」。食衛局與飲食業界一路開會,一路退縮,最後搞出「免打活門」:即自稱不適合打疫苗的員工,也不用醫生紙證明,就可以用每14天做病毒檢測代替。

政府讓步至此,等如員工話不驗就不驗,「免打活門」變成「大開中門」。幸好建議去到行會,行會議員認真把關,最後改為員工要有醫生紙證明,再加縮短到7天就要檢測一次,只打開一個合理的活門。

二、所謂政府「谷針」,只不過是把打疫苗污名化。有不少人以政治原因反對打疫苗,無論政府要做什麼他們都會反對。最近就大力批評政府要「谷針」、話政府要「跑數」等等。今日,就有一個市民打電話到電台,他說「不要當市民不識嘢」,政府「谷針」,其實是為了幫科興賣疫苗。

我聽後啞然失笑,這個「識嘢」的市民,居然不知道現時全世界都在搶疫苗。中國生產的活滅疫苗,無論是國藥或者科興疫苗,全世界都很搶手,很多國家想買也買不到。無論是科興或者國藥,從來沒有需要將疫苗硬銷到香港。

香港人真的是身在福中不知福,我在加拿大的朋友告訴我,他在4月打了第一劑疫苗,本來應該是在4月底打第二針,結果政府通知他要押後到7月才有得打,因為疫苗供應不足,政府唯有把第二針推遲,以便盡量多的人可以打到疫苗。

香港疫苗供應不絕,還有人把打疫苗污名化,完全以政治角度去看待抗疫問題。

大家應該清楚明白,打疫苗是為自己好,也加強自己和對身邊人的保護,更令社會整體好,因為香港如果打疫苗的人數去不到總人口的七成,達不到群體免疫,當疫情一到,政府就要加強限聚,形成無限的地獄輪迴,造成兩個很大的負面效果: a) 不斷限聚嚴重影響正常的社會活動,各種情緒病如抑鬱症都會爆發,抑鬱症都可以殺人,令自殺急升; b) 不斷限聚令到經濟活動半停頓,很多行業大受影響。減薪、裁員、公司倒閉會大量湧現,結果也會殺人。試想一下,當你半年無工開,收入變成零,用光了積蓄,怎辦呢?

所以把打疫苗污名化,最後害己害人。

三、疫苗亡魂也是謊言。我明白市民對打疫苗可能心存疑慮,不打疫苗的人大體上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怕麻煩,另一類是怕有副作用,怕打完疫苗會出意外。

我見到很多新聞,說什麼「疫苗殺人」、「疫苗亡魂」、「打疫苗累計死多少人」等等,這些新聞其實有很大的誤導性。大家要明白有「基礎死亡率」,每天都有人病死,香港一年約有48000人因病死亡,一天平均死131.5人,每14天就平均有1841人死亡。

目前,香港每天約有30000人打疫苗,14天合共有42萬人打了疫苗,佔香港人口約5.6%。上面講過每14天平均有1841人病死,即是在同時段內平均有103個正常病死又在14日內打過疫苗,每天有7.4人打過疫苗又死了,這只是反映「基礎死亡率」,不是「因為打疫苗而死亡」,不是什麼「疫下忘魂」。

大家要謹記,你今天不打疫苗,明天也要打;今年不打,明年也要打。因為看目前的狀況,新冠病毒不會消失,而是會長期存在。你不打疫苗,沒有保護的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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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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