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衝突期間,19歲學生疑偕2男從大學Z座連接隧道跑出被捕,背囊被搜出2支扳手,早前否認1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今早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
九龍城法院。資料圖片
拘捕警員供稱看見3名可疑男子從中跑出,向地發射2枚橡膠子彈後追捕並截停被告,在被告丢棄的背囊中搜出2支扳手,惟在辯方盤問下同意扳手體積不大。裁判官梁嘉琪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將不出庭作供下,押後案件至6月17日下午續審,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鍾家軒。
警員胡景輝憶述前年11月18日早上7時半當值,偕小隊成員於連接理工大學Z座的行人隧道外設立防線,自己站在天橋上升降機平台戒備,觀察隧道出入口。上午約9時許,胡看見3名可疑男子包括被告從10米外隧道跑出,其中被告戴深色面巾,穿黑色T恤,背黑色啡邊背囊。胡於天橋上喝停3人,命小隊一同追捕,然後見到3人蹲下拾起碎石向警員投擲,胡警告不果,遂先後向3人附近地下發射2枚橡膠子彈。3人隨即分向不同方向逃跑,被告沿路軌走向何文田,另外2人分別沿山坡走向康莊道及跑回隧道,被告和跑山坡男先後丢棄背囊。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胡後來在樓梯底截停被告,期間被告曾經有10秒離開胡視線,胡於9時15分拘捕被告,並拾回相距5米的2個背囊。胡在黑色啡邊背囊中搜出頭巾、口罩、面罩2支涉案扳手及打火機等。呈堂證物可見,銀色扭力扳手約手指般長,銀色六角匙扳手則約手掌般長。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辯方盤問時質疑案發時胡站在樓梯頂,視線根本未能看見被告,作供指在站在升降機平台只為掩飾事實,辯方又指胡未曾看見被告丢棄背囊,胡均否認。辯方又引述胡記事冊紀錄指當時3人拾起雜物,而非碎石,胡解釋因當時倉促匆忙,故後來在口供補充。胡又同意當時3人站立在原地等待警員發射橡膠子彈,胡認為3人當時未有定奪走向何方。胡最後同意涉案扳手體積不大。
被告鍾家軒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管有1支銀色扭力扳手及1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