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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真angel---香港土地政策的改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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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真angel---香港土地政策的改革者

2021年05月14日 18:03 最後更新:18:40

周四是特首林鄭的生日,前特首梁振英在facebook貼文,向當天的生日者獻桃,說「家中的桃收成了,送給所在今天生日的朋友。」有一點挑機味。

CY在林鄭生日獻桃。

CY在林鄭生日獻桃。

 CY送完桃之後就送政策建議,在不足一小時之後再發出帖文,提出了一個非常具體的房屋政策。

 CY重提他任內曾經提出的使用郊野公園邊陲地帶土地興建公營房屋的政策。如今他建議用0.2%的香港郊野公園邊陲地帶的土地,興建3萬個居屋單位,不收地價,只收回土地開發和建築成本,以每平方呎劃一定價6000元,賣給無物業的香港永久居民。購屋入伙後10年必須自主,出售的話要以原價售給政府。CY特別提到,他在2017年1月的任內最做一份施政報告已提出類似的建議。但半年後政府換屆,新一屆的政府終止了相關研究。

CY的建議一出,無樓一族朋友大表支持,怒罵本屆政府取消使用郊野公園邊陲地帶起樓的研究。工聯小花陳穎欣拍片評論事件,說我連續寫了幾篇文「尋找angel(天使)的故事」,她說看了CY有關的建議,覺得CY就是理想的angel。

特首戰已提早開打,而想競選連任的林鄭,和想重出江湖的CY,都是搶閘入場的亮眼人選。而我仍然認為選特首要先看特首應具備的條件,然後才看人選,要選符合條件的人做特首。

至於未來特首要具備什麼條件,我認為其中一個核心條件,是他/她必需是未來香港土地政策的改革者。

香港2019年鬧出一場大亂,中央定出翻天覆地重塑香港的藍圖。據我的估計,這個重新打造新香港的藍圖有3部曲:第1部曲是在2020年6月訂立《港區國安法》;第2部曲是在2021年3月完善香港的政制;第3部曲是在2022年開始的下屆政府,大幅改革香港的土地房屋政策。

如果說《港區國安法》的目標是止亂,完善政制的目標是將沒必要的政治覊絆剔除,回復一個以行政主導的政體;第三部曲的目標就是政府要有效施政,解決香港的社會民生問題,持別是當中最核心的房屋問題。內地不太重視政治參與,重視政府能夠直接解決人民的問題,令到人民有「獲得感」和「幸福感」。

如今香港2萬多3萬元一呎的市區樓價,動輒2、3萬元的租金,剛畢業的大學生月薪只有1萬多元,在超高樓價和租金下,年青人有什麼「獲得感」和「幸福感」呢?

阿爺解決問題的態度是「一做就要做到底」。相信完善香港政制之後,就是要解決香港土地問題,挑選特首的時候,只能挑有意願、有能力徹底地改革現有土地房屋制度的改革者,要不怕和既得利益者對著幹。

土地問題,核心在於土地供應。如今地產商手上的土儲,比政府還要多,政府若不能大幅擴大土儲,不能儲滿子彈在手,什麼事情也不用提。

建議拿0.2%的香港郊野公園土地,即郊野公園邊陲地來建3萬個居屋,只是小菜一碟。

若能擴大10倍,拿2%郊野公園土地去興建30萬個公營房屋單位,那就開始有味道了。大家不要覺得增建30萬個單位很誇張,澳門有一個新填海區叫做新城A區,可以提供2.9萬個單位。澳門只有68.3萬人口,只是香港人口的9.1%。若以同一比例,香港至少要找到額外提供32萬個單位的土地。

CY是測量師出身,對土地房屋政策了然於胸,提議在郊野公園邊陲興建3萬個居屋,只是牛刀小試,估計未來還會提出更猛的政策建議。

從政講究入位,CY挑「郊野公園邊陲地帶起樓」這個現屆政府廢棄的建議切入,入位很靚。未來就要其他競爭者,能否在房屋問題上,與CY競爭輝了。

香港的房屋問題,已去到水深火熱的地步。政府固守現狀,容許樓價租金飛升,是在為政權覆滅,製造肥沃的土壤。誰想做特首,誰就要是土地房屋政等的改革者。這場香港的土改,已經如箭在弦。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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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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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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