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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回港易」事件 是一個很好的教訓

博客文章

暫停「回港易」事件  是一個很好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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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回港易」事件 是一個很好的教訓

2021年05月25日 19:07 最後更新:19:15

特區政府在上周六(5月22日),一度暫停廣東省的「回港易」,鬧出一場小風波。話說當天下午4時許,在衛生署記者會上,衛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說,留意到廣州荔灣區近日出現確診的當地個案,特區政府會將廣東省納入「中風險地區」,身處廣東省的港人由周日開始不能透過「回港易」計劃返港。

消息一出,輿論嘩然。廣州荔灣區只出現了一名75歲老太太感染的個案,是否本地的不明源頭個案仍有待查證,為什麼特區政府因為廣州的一個不確定個案,便將整個廣東省的「回港易」暫停呢?這意味著大量從廣東省回港的人士,都要進行14天的隔離檢疫。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即時在社交網站發文提出三個「不解」,他質疑廣州市面積7434平方公里,廣東省其餘地方面積比廣州市面積大23倍,廣州有個案,為何全省就沒有「回港易」呢?他認為「港府若使用這種尺度,中港將通關無望」。   

但當時政府似乎繼續原來的想法,當晚7時許,政府照樣發稿,表示將會暫停「回港易」計劃。據說後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介入,到當晚10時29分,特區政府再發稿表示,指當局正與廣東省政府評估有關的情況,只將廣州市荔灣區龍津街錦龍匯鑫閣調整為「中風險地區」,而廣東省並未被列為「中風險地區」,「回港易」計劃的安排會維持不變。

一個叫停廣東省「回港易」的政策,在6個小時內流產。

香港政府因為一個廣州未確定的個案,就叫停「回港易」計劃。如果說廣東省政府沒有意見的話,沒有人會相信。廣東省當然有反映意見,特區政府才去看看究竟出了什麼問題。賽後檢討,特區政府當時處理事件,出現了幾方面的問題:

一、廣州只出現一個未確定的個案,根本無需急於行事。事發的翌日,即5月23日,廣州通報,初步判定那位感染新冠病毒的75歲郭婆婆和她的丈夫也確診,他們是「境外輸入關連確診病例」,他們感染了印度的新冠變種病毒,相信是由於意外地暴露在相關物件而被感染。雖然我們經常建議政府行動要迅速果斷,但因為廣州一宗未清楚的個案而作出行動,反應有點過敏。

二、問題是叫停整個廣東省的「回港易」。大家其後才知道特區政府的判別風險的準則和內地的不同,而且一出問題就叫停全省的「回港易」,特區此前也曾撤銷過遼寧省和安徽省的「回港易」免隔離檢疫安排,但從這些省份回港的港人不多,所以沒有太多人留意到。到特區政府照辦煮碗去熔斷有大量港人往來的廣東省,問題亦浮上水面。

政府叫停後也發現問題所在,在周一表示,日後對「中高風險的地區」的劃定,香港將根據內地衛健委的定義。這是一個較好的做法,統一了中港兩地對相關問題的標準,減低了兩地在溝通上的誤會。

從特區政府貿然熔斷廣東省「回港易」的風波,可以從中得到一些教訓。防疫是要達到兩重目標,一方面是嚴控病毒,不讓其從外地輸入;另一方面是在風險可控情況下,維持跨區的人流。若只以單一目標機械化地行事的話,就會出現問題。內地控疫的成績,遠比香港好,內地絕大部份的省市都可以長期清零。香港最近的疫情有所改善,但仍未能做到長期清零。在這個情況下,香港自行實施「回港易」計劃,港人從內地回港,可以豁免14日隔離檢疫,這是合理反映了中港兩地的控疫成績的差異,無碍香港控制輸入性病毒。偶爾遇上內地部份地區有疫情,只針對當區和當地城市熔斷就可以了。

香港正在爭取與內地免隔離通關,是內地怕香港播疫,多過香港怕內地,當中涉及很多協調工作,包括兩地都要兼顧人流的溝通和控疫的安排。如今已統一了兩地對風險程度界定的標準,是方便日後討論通關的前提。香港不能自搞一套,否則再搞幾年都通不了關。

盧永雄

「爆眼女」事件,充份顯示香港制度的荒謬性。

「爆眼女」事件發生在2019年8月11日晚上,「爆眼女」在彌敦道近尖沙咀警署的衝突現場中,右眼被異物擊中受傷,血流如注。當時網上瘋傳她是「被警員近距離用布袋彈擊傷」,但亦有指是有示威者企圖用椏杈向警署射鋼珠時,意外打中她。事後警方申請了法庭手令索取「爆眼女」醫療報告,傳聞睇到報告就知她被什麼打傷。但「爆眼女」申請法援不斷打官司,阻止警方取用她的醫療報告。甚至就警方有無把法庭手令副本給她這些「雞毛蒜皮」小事,也申請到法援,打司法覆核官司,輸了又上訴。

事件最新發展是《東方日報》爆料,原來「爆眼女」早在去年9月30日已離港赴台。當日她現身香港國際機場赴台時,雙目炯炯有神,並不是如外傳的「右眼已盲了」。

事件揭露幾個問題:

1.     唱衰完畢一走了之。「爆眼女」到底是移民還是走路,由於她沒有交待半句,市民不得而知。回想2019年她矇面開記者會後,外媒紛紛報道香港警察打盲示威者隻眼,大力唱衰了香港。如今這個示威者隻眼無盲,甚至不斷阻止警方調查她的眼是被什麼打爆,又有誰去告訴外媒這些真相,外媒又有無興趣澄清呢?

2.     遙控大花公帑打官司。「爆眼女」已離港,看她的走勢是害怕警方調查,可能永遠都不會回來了,但她還可以透過律師,遙控用法援打官司,而且打的「雞毛蒜皮」司法覆核,輸了再上訴。若是用自己錢是不會打的官司,納稅人錢如倒水般倒出去,細思此事,真是極之荒謬。

法律援助的原意是幫窮人打官司,不想他們因為沒有錢,而損害了他們的法律權益。例如警方想刑事起訴一個貧窮的「爆眼女」,法援制度令她不會因為沒錢而無法請律師,得不到律師代表的權利。如今「爆眼女」已遠走高飛,政府想告她也沒有辦法,為什麼還要不斷讓她用法援打官司?法援署要清楚交待,是否知悉「爆眼女」已經離境。

批出法援要經過兩個審查,一個叫經濟資格審查(means test),即是申請人無錢無資產。另一個叫案情審查(merit test),即是官司值得去打,有得打。「爆眼女」案之前一宗司法覆核案已敗訴,仍堅持上訴,批准這些申請過到merit test的法援署官員,理應問責。若明知她已離境,仍批出法援,就更加應該問責。

3.     自選律師的「真黃色經濟圈」。我覺得黃色經濟圈這種概念無用,但唯有法援是例外。在「爆眼女」上訴官司,是法援署批出法援,請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去打官司,最後上訴失敗,夏博義仍然賺了律師費。

法援的成功申請者,可以指定律師,他們當然會指定自己友去打,而且收貴一點也無妨,反正是由納稅人找數,這真是一個笨制度。

民建聯議員葛珮帆曾就此質詢法援署署長鄺寶昌,鄺寶昌當時解釋,法援申請者有權選擇律師,但法援署其實有監管,有最終決定權,會衡量相關律師曾處理甚麼案件、有否不良記錄等作出決定。

這些是答了等如無答的內容。我們繼續見到那些申請人成功申請法援,請自己友做律師,去打無謂的司法覆核官司。即使政府已發現問題,改革亦改得太慢(當然我不能排除政府覺得無問題)。

政府法援總支出近年暴增,由2014/2015年度的5.67億元,急升至2019/2020年度的11.33億元,5年間升了一倍,多了5.66億,5億幾派給窮人有多好,但這些錢被法援常客用在指定的律師團隊身上,這真是一個黃色經濟圈,也是一個養肥律師的社會,這就難怪大狀如此反政府了。

政府如一個肥肥白白的有錢仔,你越打他,他怕了你,就越會送錢給你,不打他就笨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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