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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回港易」事件 是一個很好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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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回港易」事件 是一個很好的教訓

2021年05月25日 19:07 最後更新:19:15

特區政府在上周六(5月22日),一度暫停廣東省的「回港易」,鬧出一場小風波。話說當天下午4時許,在衛生署記者會上,衛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說,留意到廣州荔灣區近日出現確診的當地個案,特區政府會將廣東省納入「中風險地區」,身處廣東省的港人由周日開始不能透過「回港易」計劃返港。

消息一出,輿論嘩然。廣州荔灣區只出現了一名75歲老太太感染的個案,是否本地的不明源頭個案仍有待查證,為什麼特區政府因為廣州的一個不確定個案,便將整個廣東省的「回港易」暫停呢?這意味著大量從廣東省回港的人士,都要進行14天的隔離檢疫。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即時在社交網站發文提出三個「不解」,他質疑廣州市面積7434平方公里,廣東省其餘地方面積比廣州市面積大23倍,廣州有個案,為何全省就沒有「回港易」呢?他認為「港府若使用這種尺度,中港將通關無望」。   

但當時政府似乎繼續原來的想法,當晚7時許,政府照樣發稿,表示將會暫停「回港易」計劃。據說後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介入,到當晚10時29分,特區政府再發稿表示,指當局正與廣東省政府評估有關的情況,只將廣州市荔灣區龍津街錦龍匯鑫閣調整為「中風險地區」,而廣東省並未被列為「中風險地區」,「回港易」計劃的安排會維持不變。

一個叫停廣東省「回港易」的政策,在6個小時內流產。

香港政府因為一個廣州未確定的個案,就叫停「回港易」計劃。如果說廣東省政府沒有意見的話,沒有人會相信。廣東省當然有反映意見,特區政府才去看看究竟出了什麼問題。賽後檢討,特區政府當時處理事件,出現了幾方面的問題:

一、廣州只出現一個未確定的個案,根本無需急於行事。事發的翌日,即5月23日,廣州通報,初步判定那位感染新冠病毒的75歲郭婆婆和她的丈夫也確診,他們是「境外輸入關連確診病例」,他們感染了印度的新冠變種病毒,相信是由於意外地暴露在相關物件而被感染。雖然我們經常建議政府行動要迅速果斷,但因為廣州一宗未清楚的個案而作出行動,反應有點過敏。

二、問題是叫停整個廣東省的「回港易」。大家其後才知道特區政府的判別風險的準則和內地的不同,而且一出問題就叫停全省的「回港易」,特區此前也曾撤銷過遼寧省和安徽省的「回港易」免隔離檢疫安排,但從這些省份回港的港人不多,所以沒有太多人留意到。到特區政府照辦煮碗去熔斷有大量港人往來的廣東省,問題亦浮上水面。

政府叫停後也發現問題所在,在周一表示,日後對「中高風險的地區」的劃定,香港將根據內地衛健委的定義。這是一個較好的做法,統一了中港兩地對相關問題的標準,減低了兩地在溝通上的誤會。

從特區政府貿然熔斷廣東省「回港易」的風波,可以從中得到一些教訓。防疫是要達到兩重目標,一方面是嚴控病毒,不讓其從外地輸入;另一方面是在風險可控情況下,維持跨區的人流。若只以單一目標機械化地行事的話,就會出現問題。內地控疫的成績,遠比香港好,內地絕大部份的省市都可以長期清零。香港最近的疫情有所改善,但仍未能做到長期清零。在這個情況下,香港自行實施「回港易」計劃,港人從內地回港,可以豁免14日隔離檢疫,這是合理反映了中港兩地的控疫成績的差異,無碍香港控制輸入性病毒。偶爾遇上內地部份地區有疫情,只針對當區和當地城市熔斷就可以了。

香港正在爭取與內地免隔離通關,是內地怕香港播疫,多過香港怕內地,當中涉及很多協調工作,包括兩地都要兼顧人流的溝通和控疫的安排。如今已統一了兩地對風險程度界定的標準,是方便日後討論通關的前提。香港不能自搞一套,否則再搞幾年都通不了關。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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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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